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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助力,成功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合法权益 —— 记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发表时间:2025-10-13 15:32

在日常生活中,机动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事故发生后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合理赔偿,是受害者及家属最为关心的问题。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近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交通事故致伤,协商未果引诉讼

2023 年 12 月 6 日 19 时 20 分,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办事处某路段,被告一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停放开车门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我方当事人(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我方当事人受伤、两车接触部位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顺义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一承担主要责任,我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我方当事人被 120 急救车送至积水潭医院急诊医治,经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后续经鉴定,我方当事人左踝关节多发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 180 日、护理期 60 日、营养期 90 日。经查,被告一的车辆在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强险。然而,事故发生后,我方当事人与二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方当事人委托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诉讼。

当事人诉求:明确赔偿金额,维护合法权益

我方当事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 37277.36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700 元、残疾赔偿金 177300 元、精神抚慰金 10000 元、误工费 54600 元、护理费 12000 元、营养费 9000 元、交通费 1672.35 元、鉴定费 2300 元、辅助器具及辅助生活用品费 721.32 元、财产损失 200 元,共计 305771.03 元,分责后诉讼请求总计 268639.72 元,并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双方争议:各执一词,争议焦点凸显

被告一辩称

对事故认定无异议,未垫付我方当事人损失,同意被告二的答辩意见,且不认可我方当事人的车辆损失。

被告二辩称

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 200 万元商业险,之前已赔付 18000 元医药费和 400 元财产损失,要求在本次赔偿中扣除;超过交强险部分按照 70% 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认为我方当事人住院天数为 6 天,仅认可拐杖的合理性,不认可其他辅助器具;只认可与就医相关的交通费;认可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对我方当事人主张的误工费,因无对应完税凭证,不认可超过 5000 元的部分,且认为我方当事人自称教培人员却无从业资格证书;只认可 3500 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意负担财产损失。

律师助力:收集证据,据理力争

面对二被告的答辩意见,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积极应对,协助当事人收集整理各类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 事故责任证据:协助当事人出示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责任划分,证明被告一承担主要责任。

  • 医疗相关证据:整理当事人的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证明当事人因事故受伤后的治疗情况及医疗费用支出,票据金额共计 54277.36 元。

  • 误工证据:协助当事人提供《培训老师聘用合同书》,合同约定当事人月收入 4500 元、年终奖 20000 元,薪金通过现金或转账支付;同时提供受伤前微信账户转账记录(金额共计 41000 元,附言标注月份信息)、支付宝转账回单(2023 年 11 月 25 日,金额 50000 元,当事人称系年终奖 + 绩效),以及庭后补充提交的《暑假课程》排班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夫妇的微信通信记录,充分证明当事人的工作情况及收入水平。

  • 伤残鉴定证据:在当事人申请法医临床鉴定后,北京天康昊正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当事人伤残程度属十级。后因被告二不认可该鉴定意见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北京迪安法润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仍认定当事人左踝关节功能障碍情况为十级伤残,进一步确认当事人的伤残等级。

  • 辅助器具及生活用品证据:收集当事人购买腋拐、皮质腿拖、坐便椅、护踝等器材及住院期间护理垫、抽纸等护理用品的相关凭证,证明当事人因伤情所需的辅助器具及生活用品费用支出,金额为 721.32 元。

  • 交通及财产损失证据:整理当事人的网约车支付凭证,同时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两车损坏情况,为当事人的交通费及财产损失主张提供依据。

法院审理:公正裁判,支持合理诉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次事故中双方均存在过错,故被告二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 70% 责任比例赔偿,不属于保险赔偿的部分,由被告一负担。

法院对各项赔偿请求作出如下认定:

  • 医疗费:支持当事人的医疗费请求,扣除被告二已支付的 18000 元。

  •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病历记载的住院 6 日,按每日 100 元计算,共计 600 元。

  • 营养费:结合当事人伤情及相关评定标准,酌定赔偿 4000 元。

  • 误工费: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合同、薪金收入明细及微信记录等,认定当事人从事美术授课工作,结合生活经验及市场行情,酌定当事人月收入 9000 元,误工期 180 日,扣除当事人受伤后单位发放的 4500 元。

  • 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费按实际票据计算,出院后考虑到当事人需长期康复,护理期确定为 60 日,家人护理按每日 150 元计算。

  • 残疾辅助器具费及辅助生活用品费:因购买用品均与踝骨伤情相关,予以支持。

  • 残疾赔偿金:依据法医鉴定意见书,予以支持。

  • 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双方过错情况,酌定赔偿 5000 元。

  • 交通费:结合当事人康复治疗需多次往返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酌定赔偿 1000 元。

  • 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碰撞导致两车损坏,当事人主张 200 元财产损失合理,予以支持。

  • 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由被告一按责任比例分担。

判决结果:胜诉维权,获合理赔偿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我方当事人误工费 49500 元、护理费 9500 元、交通费 1000 元、残疾赔偿金 115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财产损失 200 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1. 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我方当事人医疗费 25394.15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20 元、营养费 2800 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及护理用品费 504.92 元、残疾赔偿金 43610 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1. 驳回我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329.6 元,由我方当事人负担 266.6 元(已交纳),由被告一负担 5063 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 2300 元,由我方当事人负担 690 元(已支付),由被告一负担 1610 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我方当事人)。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律所优势:专业高效,守护权益

在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从案件受理到证据收集,从庭审辩论到争取赔偿,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严谨细致、专业高效。律师团队深入了解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要点,积极与各方沟通协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未来,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负责、高效的服务理念,为更多遇到法律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用法律武器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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