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律师咨询:新能源车遇碰撞,贬值损失索赔败诉:从个案看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司法认定发表时间:2025-10-15 15:14 开车上路,交通事故是车主们最不愿遭遇的情况。车辆受损后即便完成维修,不少车主仍会面临一个关键疑问:车辆因事故沦为“事故车”,后续二手交易时价值必然缩水,这笔“车辆贬值损失”能否向肇事方索赔?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6月2日,陈某驾驶小轿车与依某驾驶的新能源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依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和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承担全部责任,依某无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依某向和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赔偿医疗费、车辆贬值损失等费用合计20492.98元。 和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依某及时到医院进行检查,该费用系事故导致的合理医疗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法院酌情支持。 但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范围中,并不包含车辆贬值损失;同时,案涉车辆的购车目的为“自用”,并非用于交易,且经维修后,车辆的使用价值未出现明显减损,故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依某各项损失共计737元;驳回原告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一、交通律师咨询律师深度解读:案件核心法律问题剖析 (一)车辆贬值损失的法律定性:为何多数情况下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仅包括 “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四类。 本案中,依某主张的 “车辆贬值损失” 未被纳入上述法定范围,这是法院驳回其诉求的核心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贬值损失属于 “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损失”,若随意支持可能导致赔偿范围无限扩大,违背 “损失填补” 的侵权赔偿基本原则。
法院同时强调两个关键事实:一是案涉车辆为 “自用” 而非用于交易,贬值损失并非必然发生的直接损失;二是车辆经维修后 “使用价值未明显减损”,即车辆仍能满足日常驾驶需求,未因事故丧失核心功能。这两个因素进一步强化了 “不予支持贬值损失” 的合理性 —— 对于自用车辆而言,贬值损失更多是 “潜在交易风险”,而非实际发生的损害,不符合侵权赔偿 “实际损失原则”。 (二)车辆贬值损失的例外支持情形:哪些情况可能获赔?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两类车辆的贬值损失可能予以支持:
需注意的是,经营性车辆(如货运车、网约车)的 “停运损失” 已被纳入法定赔偿范围,但 “停运损失” 与 “贬值损失” 不同:前者是车辆无法运营产生的直接收入损失,后者是车辆本身价值的减少。即使是经营性车辆,其贬值损失仍需满足 “特殊属性 + 明显贬值” 的条件才可能获赔,不能直接以 “经营性” 为由主张贬值损失。 (三)医疗费等合理损失的支持逻辑:“必要性 + 关联性” 判断标准 法院支持依某 737 元医疗费,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的规定,其核心判断标准为:
这提示当事人在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时,需留存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等证据,证明损失与事故的直接关联,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合理诉求无法获赔。 二、律师实务建议:不同主体的风险防范与维权策略 (一)受害方(车辆所有人):理性主张损失,固定关键证据
(二)肇事方:明确责任边界,合理应对赔偿诉求
(三)保险公司:规范理赔流程,明确免责边界
(四)车辆交易相关方:提前排查事故记录,规避贬值风险
三、案件的社会镜鉴:理性看待事故损失,尊重法律赔偿边界 本案的裁判结果既明确了车辆贬值损失的法律边界,也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 —— 交通事故赔偿的核心是 “填补实际损失”,而非 “额外获利”。对于普通自用车辆而言,贬值损失更多是 “心理预期损失”,而非法律认可的实际损失,盲目主张不仅难以获赔,还可能增加诉讼成本、拖延纠纷解决。 同时,案件也提醒车主:事故后需重点关注 “法定损失 + 合理证据”,无论是受害方还是肇事方,都应在法律框架内协商或诉讼,避免因情绪对立导致矛盾升级。唯有尊重法律规定、理性处理损失,才能更高效地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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