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大额赠与婚外对象的效力认定与维权路径 —— 从 30 万元转账纠纷案看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发表时间:2025-10-16 16:24 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1996年5月7日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2018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乙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丙(女)转账,转账金额共计329,257.12元。在此期间,丙亦通过微信多次向乙转账,转账金额共计27,060.54元。扣除丙向乙转账的款项27,060.54元后,乙在2018年至2024年期间共计向丙转账302,196.58元。 2024年,丙通过微信向乙发送了三段具有女性隐私部位的视频。现原告甲诉至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乙将302,196.58元赠与被告丙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丙返还该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甲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记载,二被告之间的微信转账中,涉及特殊含义数字即“52”“520”“1314”“521”“5921”的转账多达31笔,结合原告甲提交的视频证据能够证实,在原告甲与被告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存在不正常交往的事实。 被告乙在未征得原告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丙,该行为损害了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且该款系乙基于婚外的不正当关系而给付丙,该赠与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而且严重侵害了甲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一、确认被告乙赠与被告丙302,196.58元的行为无效;二、被告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甲302,196.58元。
一、判决背后的核心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严格遵循《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双重规制,形成完整法律逻辑链: 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刚性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等财产原则上属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被告乙在未征得原告甲同意的情况下,向丙转账超 30 万元,显然超出 “日常生活需要” 范畴 —— 此类大额处分需以双方合意为前提,单方擅自处分即构成对配偶财产权的侵害。 公序良俗原则对悖俗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进一步细化:夫妻一方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赠与共同财产的,另一方主张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乙的赠与目的与婚外情直接绑定,属于典型的 “悖俗型赠与”,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规则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民事行为的受赠人应返还取得的财产。即便丙主张部分款项已消费,法院亦不予支持 —— 因悖俗赠与不适用 “得利丧失抗辩”,受赠人需全额返还,且返还财产仍属夫妻共同所有。 二、关键事实的司法认定逻辑法院对 “不正当关系” 及 “赠与性质” 的认定极具示范意义: 特殊数字转账的证据效力穿透 实践中,“520”“1314” 等特殊含义转账在恋爱纠纷中可能被认定为一般赠与,但本案中法院作出了差异化认定:一方面,31 笔特殊数字转账的高频性、持续性(2018-2024 年)远超普通情感表达范畴;另一方面,结合丙发送隐私视频的直接证据,形成 “转账行为 + 亲密互动” 的完整证据链,最终证实转账具有维系婚外关系的目的性。 “净额返还” 的计算合理性 法院扣除丙向乙回转的 27,060.54 元,仅要求返还差额 302,196.58 元,体现了对财产流转实际状态的尊重。这种计算方式既避免了重复评价,也与同类案例中 “以实际获利为返还基数” 的裁判尺度保持一致。 三、对类似纠纷的三大裁判指引本案判决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司法参照: 不局限于 “同居”,只要存在不正当关系即可认定悖俗 司法解释列举的 “重婚、同居” 并非唯一情形,只要赠与目的是维系婚外亲密关系,即便未达到同居程度,仍可认定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 “隐私视频 + 特殊转账” 的组合,足以证明 “不正常交往”,无需另行举证同居事实。 全额返还而非部分返还,否定 “无权处分半额有效” 误区 法院判决丙全额返还而非仅返还 50%,纠正了 “夫妻一方仅能追回自己份额” 的错误认知。因婚外赠与无效源于目的悖俗,属于整体无效,与无权处分的逻辑路径不同,故不适用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的认定规则。 原告主体资格的唯一性限定 虽合同无效可由利害关系人主张,但司法解释明确将返还请求权赋予配偶一方。本案中原告甲作为无过错方,是唯一合法的请求权主体,被告乙作为过错方无权主张返还 —— 这一规则既保护了配偶权益,也体现了对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 四、当事人的维权实操建议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配偶遭遇类似情况可按以下步骤维权: 固定三类核心证据
虽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发现赠与行为后应尽早起诉 —— 拖延可能导致证据灭失(如微信记录过期),增加举证难度。 同步主张过错责任 若后续提出离婚,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以对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违反忠实义务为由,主张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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