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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饲养动物损害纠纷的证据策略与争议解决

发表时间:2025-10-20 16:38

        近日,一起因犬只未拴绳追赶电动车致人摔伤的案件,在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发生在乡间道路上的常见纠纷,再次为动物饲养人敲响了警钟,一根狗绳,牵系的是沉甸甸的法律责任。


  2024年4月29日中午,小周骑电动车搭载其妹妹经过村民老刘家门前时,突然,老刘家中饲养的犬只(未拴系狗绳)冲出,对行驶中的电动车进行追赶、扑咬。姐妹二人为躲避犬只撕咬,惊慌之下车辆失控导致侧翻,二人摔倒在地,小周身体多处受伤,其妹妹肋骨骨折。


  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周氏姐妹将饲养人老刘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


一、事故发生后:紧急证据固定与责任初步认定

在周氏姐妹因躲避未拴绳犬只摔伤后,若未及时留存关键证据,可能导致后续维权因事实不清陷入被动。律师在此阶段的核心作用是 **“证据急救、责任预判、维权路径规划”**,具体服务如下:

核心证据收集与保全指导

事故现场证据:指导当事人第一时间固定 “犬只未拴绳” 的直接证据,如拍摄事故现场照片 / 视频(含犬只状态、道路环境、电动车侧翻位置)、寻找目击证人(如附近村民)并记录其联系方式(后续可申请证人出庭)、留存事故发生时间(结合手机通话记录、支付记录等佐证),避免现场痕迹消失或证人记忆模糊。

损害结果证据:协助收集医疗诊断材料(如医院病历、诊断证明,需明确 “肋骨骨折”“多处受伤” 与 “摔倒” 的因果关系)、医疗费票据(门诊 / 住院费用明细)、电动车维修凭证(证明车辆损失),同时提醒当事人保留误工相关证据(如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收入流水,若为务农人员可提供村委会证明其劳动收入情况),形成 “侵权行为 - 损害结果” 的完整证据链。

饲养人责任证据:帮助获取老刘作为犬只饲养人的证明(如邻居证言、村委会登记记录)、沟通记录(如与老刘协商赔偿时的录音 / 聊天记录,若老刘承认 “犬只未拴绳”“无人看管”,可直接作为自认证据),夯实老刘的过错基础。

法律责任初步分析与维权建议

明确责任归属:依据《民法典》第 1246 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向当事人解读老刘 “未拴绳 + 无人看管” 的双重过错,明确其需承担全部责任的法律依据,同时反驳可能的抗辩(如老刘若主张 “当事人自身过错”,可提前告知 “正常避让行为不构成过错”)。

规划维权路径:对比 “协商和解” 与 “诉讼维权” 的利弊 —— 若老刘有赔偿意愿,可协助制定协商方案(如明确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护理费等);若协商无果,说明诉讼流程(如向沅江市法院起诉的材料要求、诉讼周期),帮助当事人理性选择维权方式。

二、协商阶段:谈判策略制定与权益保障

若双方就赔偿问题进入协商阶段,律师可通过专业谈判技巧推动达成合理协议,避免矛盾升级。此阶段律师的核心作用是 **“诉求梳理、抗辩应对、协议审查”**,具体服务包括:

赔偿诉求精准核算

全面梳理损失范围:依据《民法典》第 1187 条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协助当事人计算 “法定赔偿项目”,除已产生的医疗费、车辆维修费外,还需纳入误工费(按误工天数 × 日均收入计算)、护理费(若需护理,结合护理人员收入或当地护工标准)、交通费(就医往返的车票)、营养费(根据伤情及医嘱确定),避免遗漏合理诉求(如案例中法院支持的 “各项损失共计 18497 元” 即涵盖多类费用)。

设定谈判底线与让步空间:结合证据充分程度与当地类似案例(如沅江市法院此前审理的饲养动物致害案赔偿标准),确定 “最低可接受赔偿金额”,同时预留协商让步空间(如在误工费计算上可适当调整,但核心医疗费需全额主张),避免因诉求过高导致谈判破裂。

应对饲养人抗辩与谈判推进

预判并化解抗辩理由:针对老刘可能提出的 “电动车载人违法”“未戴头盔”“未尽安全注意义务” 等抗辩,提前准备反驳依据 —— 如指出 “载人、未戴头盔与摔倒受伤无必然因果关系”(摔倒直接原因是犬只追赶)、“当事人避让行为属于本能反应,无过错”,同时引用《民法典》第 1246 条 “饲养人过错推定” 原则,强调 “老刘需举证当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应担责”。

推动协商落地:以 “证据为依托” 与老刘沟通,如出示证人证言、医疗诊断证明,明确告知 “若进入诉讼,老刘不仅需赔偿损失,还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通过法律风险警示促使其正视赔偿责任;若达成口头协议,需立即形成书面《赔偿协议》,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如逾期支付需加付违约金),避免后续反悔。

三、诉讼阶段:庭审代理与核心争议抗辩

当协商无果,周氏姐妹起诉至沅江市法院后,律师需围绕 “饲养人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证明” 等核心争议点展开庭审代理,确保当事人权益最大化。此阶段律师的核心作用是 **“诉讼材料准备、庭审质证辩论、法律适用论证”**,具体服务如下:

诉讼材料精细化准备

法律文书起草:撰写起诉状时,清晰列明 “原告(周氏姐妹)、被告(老刘)身份信息”“诉讼请求(如判令老刘赔偿 18497 元,分项说明金额构成)”“事实与理由(详述犬只未拴绳追赶、电动车侧翻、损害后果及老刘过错)”,并附上证据清单(按 “侵权行为证据、损害证据、责任证据” 分类,注明每份证据的证明目的),确保法院快速掌握案件核心事实。

证据补强与组织:若存在证据瑕疵(如目击证人不愿出庭),可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如向村委会调取犬只饲养登记信息);对关键证据(如协商录音)进行文字整理,标注 “老刘承认未拴绳” 等重点内容,便于庭审中快速举证。

庭审质证与辩论策略

法庭调查阶段:代表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时,重点强调 “犬只未拴绳冲出公共道路”“追赶扑咬导致当事人惊慌侧翻”“损害后果与犬只行为直接相关” 三个核心环节,同时针对老刘提交的证据(如主张 “当事人危险骑行” 的证据)进行质证 —— 若老刘无书面证据,可指出 “其主张无事实依据,且与事故因果关系无关”;若老刘提交村民证言,可通过交叉询问(如 “你是否看清当事人骑行速度?是否看到犬只追赶?”)削弱证据效力。

法庭辩论阶段:围绕两大核心争议点展开论证:

一是 “老刘的过错认定”:援引《民法典》第 1246 条,强调 “未拴绳 + 无人看管” 属于 “未采取安全措施”,且犬只进入公共道路具有危险性,老刘作为饲养人未尽管理义务,过错明显;

二是 “因果关系成立”:指出 “犬只追赶、扑咬” 是引发当事人避让的直接原因,避让导致车辆侧翻受伤,二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非当事人自身过错(如载人、未戴头盔)所致;同时引用类似判例(如沅江市法院或湖南省内法院 “犬只追赶致害判决饲养人全责” 的案例),增强论证说服力,最终推动法院作出 “老刘承担全部责任” 的判决。

四、判决生效后:执行协助与后续风险提示

法院判决老刘赔偿 18497 元后,律师需协助当事人确保判决履行,同时提供后续风险防范建议。此阶段律师的核心作用是 **“执行跟进、权益落地、风险规避”**,具体服务如下:

判决执行协助

督促履行与强制执行申请:判决生效后,提醒当事人及时联系老刘要求支付赔偿款,留存沟通记录;若老刘逾期未履行,协助准备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身份信息等材料,向沅江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申请法院查询老刘的财产线索(如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确保赔偿款顺利执行到位(如法院可划扣老刘银行存款、查封其财产拍卖)。

应对执行异议:若老刘提出 “无履行能力”“判决错误” 等执行异议,律师需针对异议理由提交反驳证据(如老刘近期有收入来源的证明、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的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保障执行程序推进。

后续风险防范与法律建议

损害后续处理:提醒当事人若后续产生后续治疗费(如骨折康复治疗),可依据新的医疗票据向老刘另行主张赔偿;若伤情构成伤残,可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等级追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求。

安全与维权意识提示:建议当事人后续在乡间道路通行时提高警惕,遇到未拴绳犬只及时避让并留存证据;同时普及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如告知身边人 “拴绳是饲养人法定义务”),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针对饲养人(老刘)的律师服务(若委托方为老刘)

若老刘委托律师处理此案,律师可提供以下针对性服务,降低法律风险:

过错减轻抗辩:协助收集 “当事人存在过错” 的证据(如电动车超速行驶、主动挑衅犬只的证人证言),若能证明当事人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依据《民法典》第 1245 条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赔偿金额质证:对周氏姐妹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进行合理性审查(如是否存在与伤情无关的用药、误工天数是否虚高),申请对不合理费用进行鉴定,降低赔偿金额;

和解协商推动:在庭审前或庭审中,建议老刘与周氏姐妹达成和解(如分期支付赔偿款),避免因判决全责影响个人信用,同时减少诉讼成本与时间消耗。



  法院认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老刘作为动物饲养人存在明显过错,其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拴绳,也无人在场看管,致使犬只能够随意窜至公共道路追赶他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饲养动物致害,并非只有“直接撕咬”一种情形,动物具有危险性,其追赶、吠叫等行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导致损害发生。本案中,周氏姐妹因躲避犬只追赶而摔伤,犬只的追赶行为与摔伤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老刘辩称周氏姐妹所驾驶的电动车,不能载人、未带头盔、危险骑行、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过错,但周氏姐妹载人行驶、未带安全头盔与老刘饲养犬只追赶骑行人导致受伤,并无必然关联性。而且老刘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周氏姐妹有主动挑衅、攻击犬只或其他故意造成自身伤害的行为。故周氏姐妹正常骑电动车通过公共道路,遇犬只追赶采取避让行为,属于本能反应,不构成法律上的“故意”。


  综上,法院认定饲养人老刘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判决老刘赔偿周氏姐妹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4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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