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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母骗保获死刑!律师:为何定故意杀人罪而非保险诈骗罪?

发表时间:2025-10-27 16:43

为了骗取保险金,男子伙同他人不惜制造车祸撞死自己的亲生母亲。台州市中院的一纸判决书,还原了这起违背人伦理法的“交通事故”。   

一审判决书显示,2023年9月,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九子村西边村路发生一起严重车祸,一名中年女子被一辆小型越野汽车撞飞至路边田地里,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宣告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符合交通损伤致颅脑损伤、胸部损伤等多发伤死亡。

经警方深入调查发现,该起车祸系人为制造,实施犯罪的3人意图骗取保险金,其中1人为死者的亲生儿子。

法院审理认为,该行为严重违背家庭人伦,动机非常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杨某某、卢某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程某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澎湃新闻近日从权威渠道了解到,该案于今年4月30日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名主犯被判处死刑,另外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目前尚未宣判。

偷母亲保险金,挥霍一空

据一审判决书披露,2023年4月,被害人徐某某(殁年44岁)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其间,杨某某(22岁)、卢某某(23岁)(徐某某儿子)商议,待徐某某的保险金到账后偷取出来。同年7月,保险公司将该次交通事故保险剩余赔偿款人民币319994.2元转入徐某某的银行账户。

判决书载明,在未经徐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卢某某将徐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偷出交给杨某某并告知密码。当日,杨某某持徐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在柜台取现2万元,卢某某擅自操作徐某某的支付宝,将前述银行卡内3万元先转至本人支付宝账户,再转至杨某某支付宝账户,杨某某再提现至其本人银行账户。次日,杨某某又在银行柜台取现26.23万元。二人将上述款项用于挥霍。

澎湃新闻注意到,根据多方提供的证言,杨某某和卢某某、程某(22岁)是初中同学,在踏上社会以后,三人逐渐成了好朋友,杨某某平时出手阔绰,也是三人中最会拿主意的人,相当于“带头大哥”。卢某某表示,“平时想吃什么、住哪里、去哪里玩都由杨某某拿主意,钱由杨某某统一保管和支配。杨某某脾气冲,喜怒无常。每次拿到钱,没考虑还债,而是想着怎么花掉,没钱了就想方设法骗家里人贷款。”

策划制造车祸,杀母骗保

由于三人平时生活开销巨大,但都无经济来源,在挥霍完徐某某的约30万元保险赔偿金后,杨某某产生了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想法。

先是杨某某、卢某某、程某合谋将卢某某母亲的眼睛戳瞎再制造交通事故以骗取保险金。2023年9月的一个晚上,卢某某借故开电动车载着母亲徐某某外出,程某驾车,杨某某坐在副驾驶,在一座立交桥下撞倒卢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卢某某伺机用事先准备的钉子戳母亲徐某某的眼睛,但只戳中了眼皮未成功,其母也未察觉。

接着,杨某某、卢某某、程某又合谋将卢某某父亲的眼睛戳瞎再制造交通事故以骗取保险金,再一次没有得逞。

两次失败后他们又心生恶念。杨某某遂提议驾车撞死徐某某骗保,卢某某表示同意。判决书载明,三人事先踩点,确定椒江区章安街道九子村西边村路一处无监控区为作案地点,由卢某某将亲生母亲徐某某骗至作案地点,杨某某驾车撞死徐某某,程某坐副驾驶便于事后帮忙作伪证。几人还上网查询将人撞死需要的车速、可能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额,并约定待保险理赔后三人的分成比例,并商量事后如何逃避侦查。

判决书显示,2023年9月30日晚,卢某某将徐某某从九子村的暂住处骗出并带至约定地点等候,让徐某某站在路南侧,自己借故站在路北侧。杨某某驾车撞击,徐某某被撞飞至路边田地里,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杨某某等人以交通事故为由报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杨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给死者家属7万元。经鉴定,徐某某符合交通损伤致颅脑损伤、胸部损伤等多发伤死亡。

2023年10月,三人被抓获归案。

制造车祸前,曾告知父亲

归案后,据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卢某某表示自己跟母亲关系很一般,“所以直接撞她”。

据卢某某供述,杨某某让其做笔录的时候说,因为向杨某某和程某借了很多钱,于是想出撞死母亲骗保的主意并让他们二人帮忙实施,借此骗取保险金来还债。

判决书中显示,卢某某一家的关系并不和睦。据卢某某父亲供述,之前村里拆迁家中分到三套房子,都卖掉了,现在的房子是儿子卢某某租来的。其和徐某某夫妻关系开始挺好,后来越来越差,妻子偶尔情绪激动会骂儿子卢某某,“但没有很大的矛盾”。

卢某某父亲称,9月中旬其和儿子骑电动车去买东西,路上被一辆轿车追尾,这是儿子和他朋友商量好,事先把其眼睛划伤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出门前儿子的朋友用竹枝戳了他的眼睛。妻子被撞死的前几天晚上,儿子和他的两个朋友在家里说要开车把徐某某撞死骗保,他不同意。后来三人又说,他有点生气,就应了一句“随便你们怎么样都行”。   

关于9月中旬的这次事故,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其找父亲卢某某配合弄瞎眼睛制造交通事故骗保,起初父亲拒绝,但是其和杨某某反复跟他说家里欠钱的情况,后来他答应了。9月18日晚上,他和杨某某用树枝戳父亲卢某某的眼睛,眼球有点划伤。


一、律师解读:案件核心法律问题与责任认定

1. 三名被告人行为的罪名定性: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的牵连关系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赵刚指出,本案中杨某某、卢某某、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单纯的 “交通肇事罪” 或 “保险诈骗罪”,核心法律逻辑如下:

  •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完全满足:从主观上看,三人经多次合谋,明确以 “驾车撞死徐某某” 为目标,甚至提前踩点、查询车速与赔偿金额,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从客观上看,卢某某将母亲骗至作案地点,杨某某驾车实施撞击,最终导致徐某某死亡,客观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刑法》第 232 条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 保险诈骗罪的未遂形态与罪名吸收:三人的最终目的是 “骗取保险金”,理论上涉嫌《刑法》第 198 条保险诈骗罪(“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但结合案件事实,三人在实施杀人行为后,虽以 “交通事故” 报警,却未实际完成保险理赔流程(未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并获取保险金),保险诈骗罪处于未遂状态。根据 “重罪吸收轻罪” 的司法原则,故意杀人罪(死刑罪名)的量刑远重于保险诈骗罪(最高刑期 15 年),因此本案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保险诈骗的未遂情节作为量刑考量因素。

2. 主犯与从犯的区分:为何两人判死刑、一人判 7 年?

根据《刑法》第 26 条(主犯)、第 27 条(从犯)规定,结合台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律师分析三人的责任划分依据如下:

  • 主犯杨某某、卢某某的认定理由:杨某某是犯罪意图的发起者(首次提出 “制造事故骗保”“撞死徐某某”),主导踩点、分工、查询作案细节等全过程,且直接实施驾车撞击的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核心作用;卢某某作为死者亲生儿子,不仅同意杀人计划,还主动将母亲骗至作案地点,配合完成犯罪准备,其行为违背人伦底线,主观恶性极深,与杨某某共同构成主犯,依法需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二人被判处死刑。

  • 从犯程某的减轻处罚依据:程某虽参与前期合谋(如参与 “戳瞎眼睛” 的失败计划、陪同踩点),但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仅坐在副驾驶准备作伪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符合从犯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 27 条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的规定,法院结合其犯罪情节(未动手杀人、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对其判处 7 年有期徒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 卢某某父亲相关行为的法律边界:是否构成共犯?

针对卢某某父亲 “知情未阻止”“曾被劝说配合骗保” 的情节,律师明确其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 无共同犯罪故意:卢某某父亲虽知晓儿子等人的杀人计划,但明确表示 “不同意”,仅在情绪激动时说 “随便你们怎么样都行”,无参与合谋、提供帮助的主观意愿,不符合 “共同故意” 的要求;

  • 无帮助行为:其未为犯罪提供任何便利(如提供作案工具、指引路线、掩盖罪行),仅因亲属关系未及时报警,属于 “道德谴责范畴”,而非刑法意义上的 “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需以 “负有特定救助义务” 为前提,普通亲属间无阻止他人犯罪的法定救助义务);

  • 前期 “配合戳眼睛” 的情节定性:卢某某父亲曾被儿子和杨某某用树枝戳伤眼睛,配合制造事故骗保,但未实际参与后续杀人行为,且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仅眼球划伤),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4. 前期 “偷取保险金” 行为的法律定性:涉嫌盗窃罪

对于杨某某、卢某某未经徐某某同意,偷取其 31.9 万余元保险赔偿金的行为,律师指出该行为已涉嫌《刑法》第 264 条盗窃罪:

  • 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徐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占有保险金,符合盗窃罪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的构成要件;

  • 31.9 万元的金额已达到 “数额特别巨大” 标准(浙江省盗窃罪 “数额特别巨大” 起点为 40 万元,本案接近该标准,属于 “数额巨大” 上限),本可单独构成盗窃罪。但因二人后续实施了更严重的故意杀人罪,且偷取保险金的行为是后续骗保杀人的诱因(挥霍完钱款后才萌生杀人念头),属于 “牵连犯”,法院在审理时将其作为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情节考量,未单独定罪处罚,符合司法实践中 “从一重罪论处” 的原则。

二、律师建议:保险领域风险防范与法律提示

1. 保险公司:加强保险理赔审核,防范骗保风险

  • 严格核实事故真实性:针对 “交通事故致死” 类理赔申请,除常规核查保单、死亡证明外,需重点排查事故细节(如事故地点是否为监控盲区、驾驶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事故发生前的异常行为,如短期内多次购买高额意外险),必要时联系警方核实事故性质,避免被 “人为制造事故” 蒙骗;

  • 完善投保人关系审查:对于投保人、受益人非被保险人本人(尤其是亲属关系)的保单,需额外确认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如通过电话回访、面签确认),防止他人未经同意为被保险人投保高额寿险,降低 “杀亲骗保” 风险。

2. 公众:提高风险意识,避免陷入骗保陷阱

  • 谨慎管理个人证件与账户: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信息,不向他人泄露密码,避免因亲属关系放松警惕(本案中徐某某未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导致保险金被偷取);

  • 警惕 “高收益”“快速获利” 的骗保提议:若有人以 “制造事故骗保”“伪造意外索赔” 等名义拉拢,需明确拒绝并及时远离,此类行为不仅违法,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 关注亲属异常行为,及时干预:若发现亲属(尤其是年轻亲属)存在 “无经济来源却高额消费”“频繁讨论保险理赔”“与他人合谋异常计划” 等情况,需及时沟通干预,必要时联系警方,避免悲剧发生。

3. 案件启示:法律对 “违背人伦犯罪” 的严惩态度

本案中,法院强调 “行为严重违背家庭人伦,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并对主犯判处死刑,体现了法律对 “杀亲犯罪” 的严厉打击态度。律师提醒:亲属关系不是犯罪的 “保护伞”,任何以亲情为代价、追求非法利益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且此类犯罪因违背公序良俗,通常无法获得从轻处罚的情节(如被害人谅解),量刑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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