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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老板” 因老赖陷困局,律师解读:妻子为何会成老赖?

发表时间:2025-10-27 16:49

袁宜委从前是资产上千万的“大老板”,开几家大型连锁超市,如今落魄到靠打零工维持生计。2017年,袁宜委和小学同学在泰和县一起做生意,双方起了股权纠纷,起诉后法院判对方归还他185万元股资,袁宜委的超市那时已出现亏损,这笔钱是他向银行贷的款,每年仅利息就要付10多万元。


因为老赖不还钱,引发了“三角债”。袁宜委的妻子只能向好友借款还贷。去年,因为无力还债,袁宜委的妻子也被迫成为老赖,被泰和县法院司法拘留了10多天。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老赖才还给袁宜委5万元,用于还债。


一、律师解读:袁宜委债务困局中的核心法律问题
1. “三角债” 的法律性质:为何袁宜委妻子会沦为老赖?

  • “三角债” 的法律关系梳理:本案中存在三层债务关系 —— 第一层是袁宜委与小学同学的股权纠纷之债(法院已判对方归还 185 万元股资,对方为 “首端老赖”);第二层是袁宜委与银行的贷款之债(185 万元为银行贷款,袁宜委需向银行还款);第三层是袁宜委妻子与好友的借款之债(妻子借款帮袁宜委还贷)。当 “首端老赖” 拒不还钱时,袁宜委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进而导致妻子无力偿还好友借款,形成 “三角债” 闭环,最终引发后续法律后果。

  • 袁宜委妻子成为老赖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具有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等情形的,法院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 “老赖”)。本案中,袁宜委妻子向好友借款后,因家庭整体债务压力无力偿还,若其名下存在可供执行财产(如房产、存款、车辆等)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存在虚假申报财产、转移财产等行为,法院即可将其列为老赖;而司法拘留 10 多天,则是因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 114 条规定,属于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司法拘留的法定条件。需注意,若袁宜委妻子确实无任何履行能力(如名下无财产、无收入来源),且积极配合法院申报财产、与债权人协商还款方案,法院通常不会将其列为老赖或司法拘留,本案中其被拘留,大概率存在 “有部分履行能力却拒不配合” 或 “未如实申报财产” 的情形。

  • “夫妻共同债务” 的影响:袁宜委的银行贷款虽以个人名义申请,但该笔贷款用于股权投资(属于家庭经营范畴),根据《民法典》第 1064 条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规则,若贷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袁宜委妻子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也是其后续因无力还贷、借款无法偿还,最终卷入债务纠纷并成为老赖的重要法律基础。

2. 185 万元股权纠纷执行难:为何老赖仅归还 5 万元?
结合此前唐林律师追查老赖的案例,律师分析袁宜委案件中 “执行难” 的核心原因:
  • 老赖隐匿财产,执行线索难锁定:袁宜委的小学同学作为 “首端老赖”,大概率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如将资产登记在他人名下、通过 “假离婚” 分割财产、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资金往来等),而袁宜委因自身超市亏损、精力有限,难以自行收集老赖的财产线索,导致法院执行缺乏明确方向,仅能通过协调追回 5 万元;

  • “执行顺位” 与 “财产不足” 的限制:若 “首端老赖” 不仅拖欠袁宜委的 185 万元,还存在其他债务(如欠银行贷款、其他债权人借款等),其名下财产需按 “法定执行顺位” 分配(如优先偿还抵押债权、工人工资等),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袁宜委只能按比例参与分配,这也可能导致其仅能追回少量款项;

  • 执行力度与协调空间的影响: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老赖归还 5 万元,本质是 “执行和解” 的结果 —— 老赖可能利用袁宜委 “急需资金还贷” 的迫切心理,以少量还款换取袁宜委暂时放弃进一步执行(如不申请将其列为老赖、不追究拒执罪),而袁宜委因家庭债务压力,只能被迫接受该方案,反映出 “债权人在执行中的被动地位”。

3. 人性幽暗面的法律体现:老赖的常见规避手段与法律后果
结合执行律师 “见过人性最幽暗一面” 的感慨,律师总结老赖在债务纠纷中常见的违法手段及法律后果:
  • 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如 “首端老赖” 可能在股权纠纷诉讼期间,就将名下连锁超市、房产、车辆等资产无偿转让给亲属或关联人,导致判决生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民法典》第 538 条,债权人(袁宜委)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转让行为,若转让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后,还可能构成《刑法》第 313 条拒执罪;

  • 虚假陈述,拖延执行:老赖可能编造 “无履行能力” 的理由(如谎称资产已亏损、无收入来源),甚至伪造贫困证明、病历等材料,拖延执行进度。若经查实属于虚假陈述,法院可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同样涉嫌拒执罪;

  • 利用 “三角债” 转嫁风险:部分老赖明知自己拖欠他人债务,却故意不向自己的债务人(即 “次债务人”)主张债权,以此逃避向债权人(如袁宜委)还款。根据《民法典》第 535 条,袁宜委可向法院提起 “代位权诉讼”,直接向老赖的债务人主张还款,以此打破 “三角债” 僵局,但实践中因 “次债务人信息难获取”“诉讼周期长” 等问题,该手段的应用存在一定难度。

二、律师建议:陷入 “三角债” 困局的应对策略
1. 债权人(如袁宜委):多维度突破执行难,降低损失
  • 主动调查 “首端老赖” 财产线索:借鉴唐林律师的取证方法,通过查询老赖的工商登记信息(如是否有新注册公司、股权变更)、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需法院开具调查令),甚至跟踪老赖的日常消费(如是否有高消费行为),收集财产线索后及时提交法院,推动执行;

  • 善用 “代位权” 与 “撤销权” 诉讼:若发现老赖存在 “不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 或 “恶意转移财产” 的行为,及时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或撤销权诉讼,打破债务僵局。例如,若老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却不主张,袁宜委可代位向该次债务人追讨欠款;

  • 推动 “拒执罪” 追究,施压老赖:若掌握老赖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的充分证据(如老赖名下有隐藏房产、高消费记录等),可申请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老赖的拒执罪刑事责任,通过刑事压力迫使老赖还款。

2. 被牵连的债务人(如袁宜委妻子):避免沦为老赖的法律应对
  • 明确债务性质,区分责任边界:若借款或贷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需及时收集证据(如借款合同、资金流向证明),向法院主张该债务为个人债务,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还款责任;

  • 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即使无力一次性还款,也应主动与债权人沟通,提供自身财产状况证明(如收入证明、无财产证明),协商分期还款、延期还款方案,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因 “拒不配合” 被列为老赖;

  • 及时申报财产,配合法院执行:若被债权人起诉,需如实向法院申报名下财产(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投资等),即使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应配合法院的调查、询问,避免因 “虚假申报”“拒不配合” 面临司法拘留。

3. 防范 “三角债” 风险:事前规避与事中应对
  • 事前:明确债务关系,留存书面证据:在进行投资、借款等民事活动时,需签订书面合同(如股权协议、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同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抵押、保证),降低后续违约风险;

  • 事中:及时追讨,避免债务累积:若债务人出现违约迹象(如拖延还款、失联),应及时通过发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追讨,避免因 “拖延” 导致债务人转移财产或陷入更复杂的债务链;

  • 事后:借助专业力量,高效维权:一旦陷入 “三角债” 困局,应及时委托执行律师介入,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如调查财产线索、申请强制执行、提起相关诉讼),提高维权效率,避免因自身缺乏法律知识、精力有限导致损失扩大。

三、案件启示:执行程序中的人性博弈与法律底线
袁宜委从 “千万老板” 沦为打零工者,其妻子因 “三角债” 被司法拘留,背后是 “老赖拒不履行” 引发的连锁反应,也暴露了执行程序中人性的幽暗面 —— 部分老赖为逃避债务,不惜牺牲他人利益,甚至无视法律底线。但法律始终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对于老赖,法律通过司法拘留、纳入失信名单、追究拒执罪等手段,形成震慑;对于陷入困境的债权人,法律也提供了代位权、撤销权等维权路径。律师提醒,无论处于债务关系的哪一方,都应坚守法律底线,积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切勿因 “人性幽暗” 突破法律边界,否则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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