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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报警到 144 万赔偿:家暴受害者全流程维权攻略,律师教你争取财产与抚养权

发表时间:2025-10-27 17:01

10月24日,备受关注的四川“女子2年被家暴16次”案离婚财产分割案取得了新的进展。现代快报记者从当事人小谢处了解到,离婚财产分割案已出判决结果,“他们共计应该给我现金144万余元。”


小谢来自四川成都,她和贺某相识于网络。在贺某的追求下,两人于2020年7月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2021年5月20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贺某平时经营一家广告公司和一家建筑公司,和前妻还有一个儿子。小谢称结婚两年里,自己被丈夫贺某家暴了16次,最后一次被家暴导致其肠破裂需要终身佩戴粪袋。其间她报警6次,警方两次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她曾向6个部门寻求过帮助,也去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书并申请了人身保护令,但这些都没有让贺某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地对其实施暴力。

2025年10月24日,小谢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登记在贺某名下越野客车归小谢所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贺某向小谢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705033.58元;确认小谢和被告贺某共同享有的对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912900元,由小谢享有该债权的70%,由被告贺某享有该债权的30%;被告贺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谢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他们共计应该给我现金144万余元。”


此前报道:

9月9日上午,四川“女子两年被家暴16次”案二审结果公布,法院驳回上诉人贺某阳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当事人小谢告诉九派新闻记者,贺某阳在二审庭上仍多次以“没听清楚”为由试图质疑判决,并在法官重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后,声称“判得太重”,且自始至终未表达歉意或悔过之意。

据此前报道,小谢与贺某阳于2021年5月结婚,婚后两年内其遭受贺某阳16次不同程度家暴,多次要求离婚未果。据四川现代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显示,谢女士身上共有21处受伤部位,其中包括左肝广泛挫裂伤伴出血、十二指肠挫伤伴破裂、脑震荡等。经鉴定,构成多处重伤、轻伤,伤残等级为七级至十级不等。

2024年5月3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小谢与贺某阳离婚,女儿抚养权归小谢所有。同年12月27日,贺某阳被控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一案宣判,执行有期徒刑11年。此外,判处贺某阳赔偿金额共计37万余元。

二审结果维持原判。

小谢称,家暴造成的身体损伤仍时刻影响她的生活,她的左肾功能已完全丧失,十二指肠曾被剪断一截,导致营养吸收障碍,长期贫血、水肿。讲话快一些就会喘不上气,身体几乎没有抵抗力,骨头缝都会疼。

她强调,在去年一审听到判决贺某阳11年有期徒刑时,她整个人是彻底崩溃的,觉得活不下去。但从一审到二审这9个月期间,自己的心态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能坦然面对,尊重法律的判决结果,但内心不太接受。

“我现在学会了接受现实,一直在学习法律知识,也有跟律师去聊。这次结果出来之后,我没有上一次那么激进了,尊重法律的判决结果,只要我活着,我就会开开心心地过好每一天,明天的事情明天再说。”

目前最令小谢困扰的是孩子改名问题,法院说前夫没有权利决定孩子姓名,但公安机关却要求必须生父同意才能改。

谈及未来的安排,小谢表示希望持续为家暴受害者发声,去帮助到更多人。她也会去努力学习、工作,争取未来有能力保护好她的父母和孩子。


一、律师解读:家暴离婚案中的核心法律问题解析

1. 144 万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为何小谢能获得倾斜性分配?

具体法律逻辑如下:

  •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判决中涉及的越野客车、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 91.29 万元债权,均属于小谢与贺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贺某经营公司的收益及购置车辆),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本应享有平等处理权。但因贺某存在家暴这一重大过错,法院突破 “均等分割” 原则,对小谢进行倾斜保护;

  • 财产分割比例的合理性分析

  • 越野客车直接判归小谢所有:车辆作为实用财产,判归受害者可保障其基本出行需求,符合 “照顾生活需要” 的分割原则;

  • 70.5 万元现金分割款:结合贺某名下财产状况(经营两家公司,具备支付能力),该款项是对小谢的直接经济补偿,弥补其因家暴导致的收入中断、医疗支出等损失;

  • 91.29 万元债权小谢获 70%(约 63.9 万元):债权分割的倾斜比例,既考虑到小谢作为无过错方的权益,也与其遭受的重伤后果(七级至十级伤残)相匹配,体现 “过错程度与财产分配挂钩” 的司法精神;

  • 10 万元损害赔偿金的法律定性:该笔款项并非 “财产分割款”,而是依据《民法典》第 1091 条 “离婚损害赔偿” 制度作出的判决。贺某的家暴行为已构成 “重大过错”(两年 16 次家暴、致小谢肠破裂等重伤),且已因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被判处 11 年有期徒刑,刑事处罚的认定进一步印证其过错的严重性,10 万元赔偿金是对小谢精神与身体双重伤害的法定补偿,具有惩罚与抚慰双重意义。

2. 家暴案件中 “过错方少分财产” 的司法标准:如何认定 “重大过错”?

结合本案判决,律师总结法院认定 “过错方少分财产” 的核心考量因素:

  • 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贺某的家暴并非偶发冲突,而是持续两年的多次暴力(16 次),且造成小谢左肝挫裂伤、十二指肠破裂、左肾功能丧失等永久性损伤,伤残等级达七级至十级,已超出 “一般家庭矛盾” 范畴,属于 “情节恶劣” 的过错行为;

  • 过错行为与婚姻破裂的因果关系:小谢多次报警(6 次)、申请人身保护令仍无法阻止家暴,最终因贺某的暴力行为导致婚姻彻底破裂,家暴是离婚的直接且唯一原因,符合 “过错方导致离婚” 的法定要件;

  • 过错方的主观恶性:贺某在二审中仍否认过错(以 “没听清楚” 质疑判决)、声称 “判得太重”,无任何歉意或悔过之意,反映其主观恶性较深,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会进一步降低其分配比例,体现法律对恶性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

3. 孩子改名争议的法律困境:为何法院与公安意见不一?

针对 “法院称前夫无权决定孩子姓名,公安要求生父同意” 的矛盾,律师解析背后的法律适用差异:

  • 法院观点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 1015 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59 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法院认为,孩子随母姓(小谢姓)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贺某作为家暴施暴者,其监护权已因过错受到限制(抚养权归小谢),无权单独决定孩子姓名变更,体现 “保护子女利益最大化” 原则;

  • 公安机关的操作依据:实践中,公安部门为避免后续纠纷(如生父起诉公安行政不作为),通常依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 号),要求 “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该批复虽未直接否定母方单独改名的权利,但从行政审慎角度出发,倾向于要求双方一致同意,导致与法院判决存在操作层面的冲突;

  • 解决路径建议:小谢可凭法院离婚判决书(明确抚养权归其所有)、家暴告诫书、贺某刑事判决书等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部门履行姓名变更登记职责,通过司法程序确认 “母方单独改名的合法性”。

二、律师建议:家暴受害者的全流程维权策略

1. 遭遇家暴时:及时固定证据,筑牢维权基础

  • 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记录:像小谢一样及时报警(每次家暴均需报警),要求警方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出警记录》,若受伤需进行法医鉴定,获取《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这些是认定家暴的核心证据;

  • 收集医疗与生活证据:保存医院病历、诊断证明、缴费凭证(如小谢的肠破裂手术记录、伤残鉴定报告),同时记录家暴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具体行为(可通过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方式),形成完整证据链;

  • 申请人身保护令:若家暴持续,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对方实施家暴、接近自己及子女,若对方违反保护令,可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有效遏制暴力行为。

2. 离婚诉讼阶段:主张过错赔偿,争取财产倾斜

  • 明确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第 1091 条,在离婚诉讼中同时主张家暴损害赔偿,需提交家暴证据(告诫书、鉴定报告、刑事判决书等),证明对方存在重大过错,法院通常会支持 5 万 - 50 万元的赔偿金(本案 10 万元符合重伤后果的赔偿标准);

  • 要求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提交对方家暴的证据及自己因家暴遭受的损失(如医疗支出、误工损失),主张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争取房产、车辆等核心财产的所有权,或要求对方支付高额现金分割款(如本案小谢获得 70.5 万元现金);

  • 优先争取子女抚养权:家暴行为是法院认定 “不适宜抚养子女” 的重要依据,受害者可凭家暴证据、自身抚养能力证明(如收入、居住条件),争取子女抚养权,同时要求对方支付高额抚养费,保障子女生活。

3. 离婚后:持续维权,解决后续争议

  • 跟进财产分割判决执行:若对方拒不履行财产分割义务(如贺某未按时支付 70.5 万元),需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对方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确保款项足额到位;

  • 解决子女姓名与探视争议:如遇小谢类似的改名问题,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若对方以 “探视权” 为由干扰生活,可向法院申请调整探视方式(如要求有第三方在场的探视),避免再次遭受伤害;

  • 寻求社会与法律支持:像小谢一样学习法律知识,或加入家暴受害者互助组织,同时可申请法律援助(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借助专业律师力量,解决后续维权难题(如债权分割的执行、赔偿金的追讨)。

三、案件启示:家暴维权的法律进步与社会意义

小谢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家暴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 从贺某被判处 11 年有期徒刑(刑事处罚),到小谢获得 144 万元财产分割与赔偿(民事救济),形成 “刑事 + 民事” 的双重惩戒体系,既让施暴者付出法律代价,也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经济补偿。同时,该案也暴露了家暴维权中的现实难题(如孩子改名的行政壁垒),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衔接(如修订公安部门的姓名变更批复,与《民法典》“子女利益最大化” 原则保持一致)。

律师提醒,家暴不是 “家务事”,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害者切勿忍气吞声,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报警、申请人身保护令、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社会各界需形成合力(公安、法院、妇联、法律援助机构协同发力),为家暴受害者搭建更完善的维权网络,真正实现 “零家暴” 的社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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