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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后假币案的法律透视:律师对涉案人员与受害者的双向支持解析

发表时间:2025-10-29 15:25

北京警方近日捣毁一个由00后主导的假币制造团伙,抓获15名犯罪嫌疑人,缴获250多万元假币。该团伙通过境外软件学家用打印机造250多万假币


结合北京警方侦破的 “00 后团伙用打印机伪造 250 余万元假币” 案件(15 名涉案人员均为 00 后,含未成年人,通过家用打印机制假、境外软件交易、伪装销售使用假币),律师可针对涉案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假币受害群体的不同诉求,从法律定性、诉讼代理、权益救济三个维度提供精准支持,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一、涉案人员视角:罪名界定与辩护策略 —— 破解 “制假售假” 的法律困局

针对本案中 “全 00 后团伙、家用设备制假、含未成年人” 的特殊构成,律师可为涉案人员提供差异化辩护,精准界定责任边界与刑罚轻重:

(一)核心罪名争议的法律拆解

  1. “伪造货币罪” 与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的区分认定

律师需先明确团伙内不同角色的罪名适用:对于程某等核心成员,其实施 “获取模板 — 购买设备 — 打印假币 — 二次加工(做旧、做凹凸感)” 的完整流程,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的构成要件,该罪不要求实际流通,只要实施伪造行为且数额较大(总面额 2000 元以上)即构成犯罪,本案 250 余万元已达 “数额特别巨大” 标准;对于仅参与销售假币(通过虚拟币结算)或传授制假技术的成员,若未参与伪造环节,则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 “出售假币罪” 或 “传授犯罪方法罪”,两罪量刑与伪造货币罪存在差异(伪造货币罪最高可判死刑,出售假币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律师可通过核查资金流向、聊天记录、设备归属等证据,厘清各成员的行为边界,避免 “一罪全定” 的量刑失衡。

  1. 未成年人涉案的刑事责任减免论证

针对团伙中的未成年人,律师可依据《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伪造货币罪不负刑事责任” 的规定,明确责任年龄划分:若未成年人未满 16 周岁,即使参与伪造、销售假币,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仅需责令监护人管教或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若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虽需负刑事责任,但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可结合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如无业、受他人引诱)、在团伙中的作用(从犯、胁从犯)、是否初犯等情节,主张降低刑罚档次,避免 “重刑化” 处理。

  1. “家用打印机制假” 的犯罪形态争议辨析

本案中假币由家用打印机制作,可能涉及 “伪造货币未遂” 的争议(如假币仿真度低、未实际流入市场)。律师可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假币的仿真度进行鉴定:若假币不具有足以使一般人误认的外观,可主张属于 “伪造未遂”,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减轻处罚;若已通过 “撕角调包”“奶茶店消费” 等方式实际流通(如成功骗取老年人真钞),则构成 “既遂”,但可结合流通范围有限、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节,争取量刑从轻。此外,可反驳 “家用设备制假情节较轻” 的误区,强调伪造数额才是核心量刑标准,但设备简易性可反映主观恶性较低。

(二)全流程辩护行动:从侦查到审判的权益保障

  1. 侦查阶段的证据抗辩与强制措施异议

  • 证据合法性审查:针对警方通过外线侦查获取的模板交易记录、境外软件聊天记录,律师可申请核查侦查程序合法性,如是否出具搜查证、电子数据是否经公证固定、讯问未成年人时是否有监护人在场等,若存在程序瑕疵,可主张相关证据排除;

  • 强制措施变更申请:对于未成年人或情节较轻的从犯,若已被刑事拘留,律师可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附上监护人担保书、社区帮教证明等材料,以 “无社会危险性” 为由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避免羁押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影响;

  • 案件定性沟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与检察院充分沟通,出具《法律意见书》,论证部分成员应认定为轻罪(如出售假币罪而非伪造货币罪)或不构成犯罪(未满 16 周岁),争取不起诉或降格指控。

  1. 审判阶段的量刑辩护策略

针对 “数额特别巨大” 的不利情节,律师可从以下角度构建轻判理由:

  • 主观恶性降低:强调 00 后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多因无业谋生、受网络技术诱惑涉案,而非蓄意破坏金融秩序,可提交学历证明、社区评价等材料佐证;

  • 从犯地位认定:通过团伙分工证据(如核心成员程某负责采购设备、他人仅负责打印),主张部分成员系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悔罪表现证明:协助涉案人员退缴违法所得、主动揭发同案犯藏匿的假币窝点,或赔偿已查明的受害人损失,获取《悔罪书》《谅解书》,作为量刑从轻的关键依据。

二、受害群体视角:权益救济与追责行动 —— 破解 “假币受损” 的维权难题

针对本案中被 “撕角调包” 的老年人、奶茶店等受害人,律师可协助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民事诉讼等方式追回损失,同时推动源头追责:

(一)损失追偿的多路径法律方案

  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低成本快速追责

律师可协助受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涉案人员及监护人列为被告(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主张赔偿被骗的真钞金额(如老年人被调包的百元钞票、奶茶店的找零损失)。此类诉讼无需缴纳诉讼费,且可依托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如假币使用经过、涉案人员身份)直接认定责任,节省举证成本。需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仅支持物质损失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可提前明确告知受害人赔偿范围。

  1. 针对监护人的单独民事诉讼:保障赔偿落地

若涉案人员无财产可供赔偿(如未成年人、无业人员),律师可协助受害人单独起诉其监护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监护人以个人财产赔偿损失。诉讼中需提交监护人未尽到管教责任的证据(如涉案人员长期无业、此前有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可申请法院查封、冻结监护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等财产,确保判决生效后能够执行。

  1. 涉事平台的过错责任追究

本案中团伙通过境外软件学习技术、交易假币,律师可协助受害人核查平台是否存在监管漏洞:若平台明知用户传播制假技术或交易假币却未采取删除、封号等措施,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主张平台赔偿部分损失。需注意的是,境外平台可能存在管辖难题,律师可通过查询平台是否在国内设有分支机构、是否接受国内支付渠道,确定诉讼管辖法院,降低维权难度。

(二)证据固定与风险防范:避免 “维权无据”

  1. 受害事实证据的即时固化

  • 交易凭证留存:协助受害人收集被骗时的监控录像(如市场监控、奶茶店监控)、微信 / 支付宝付款记录(若部分交易混合电子支付)、假币实物及银行出具的《假币收缴凭证》(受害人发现假币后应立即到银行鉴定收缴,获取凭证);

  • 证人证言收集:对于老年人被骗案件,可联系目睹 “撕角调包” 过程的路人或市场商户,制作证人证言,明确涉案人员的体貌特征、作案手法,与刑事案件证据形成印证;

  • 损失金额核算:协助奶茶店等商户统计因假币造成的直接损失(找零金额)及间接损失(因收到假币被银行罚款的金额),提交财务台账、罚款单据等证据。

  1. 后续防骗与法律预警支持

律师可联合社区、商户协会开展普法培训,结合本案作案手法(专挑老人、忙碌店员下手)讲解假币辨别技巧(如 “一转二摸三透光”:数字变色、凹凸感、水印重合),同时告知受害人发现假币后的正确处理流程(立即报警、到银行鉴定、留存凭证);对于已追回损失的受害人,可协助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如配备验钞机、要求大额现金通过电子支付),防范二次受骗。

三、延伸性法律支持:从个案到制度的风险防控

  1. 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与回归

对于被不起诉或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律师可协助监护人制定帮教计划,联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供就业指导,同时向社区提交《跟踪帮教申请书》,协调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定期回访,降低再犯风险;对于被判处实刑的未成年人,可协助家属申请狱中教育资源,保障其服刑期间的学习权利,为刑满释放后的回归社会奠定基础。

  1. 制假售假源头的法律监督建议

针对本案暴露的 “网络传播制假技术”“家用设备制假” 等监管漏洞,律师可协助受害群体或公益组织向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提交《监管完善建议函》,建议:一是强化网络平台监管,要求境外软件境内代理商履行内容审核义务,删除制假技术教程;二是对打印机、特殊墨水等制假原材料实施销售备案制度,追踪异常购买行为;三是加强对无业青少年的法治宣传,通过案例讲解普及假币犯罪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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