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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权排除情形详解

发表时间:2025-10-29 15:32
一、不当得利的核心法律定位
不当得利是民法债法体系的重要支柱,《民法典》将其定位于准合同,通过第 985 至 988 条 4 个条文确立完整制度。其核心定义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民法典》第 985 条)。这一制度的本质是纠正无法律依据的财产流转,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构成要件:认定不当得利的关键四要素
成立不当得利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1. 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如存款增多、获得财物)和消极增加(如债务免除、费用减免)。例如情侣间大额转账中,接受方取得的款项即属积极利益。

  1. 他方遭受损失:损失与获利需具有对应性,既可以是直接损失(如钱款直接转出),也可以是间接损失(如预期收益丧失)。

  1. 获利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得利人的利益直接来源于受损人的损失,二者之间有明确的财产流转关联,如转账记录可直接证明该因果关系。

  1. 获利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核心要件,指得利缺乏法定或约定依据,包括自始无依据(如错误转账)、嗣后无依据(如合同解除后仍占有款项)等情形。

三、请求权排除情形:不得要求返还的三类例外
《民法典》第 985 条明确规定了三种不得请求返还的情形,实践中需精准判定:
  1. 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

指虽无法定义务,但基于道德伦理作出的给付,需结合当事人关系、给付目的综合判断。典型情形包括:
  • 旁系血亲间的互助(如弟弟为去世哥哥支付丧葬费);

  • 隔代抚养(非法定抚养义务前提下的祖父母照料孙子女);

  • 身份关系解除后的扶助(如离婚后男方自愿支付前妻医疗费)。

此类给付因契合社会道德观念,即使构成形式上的不当得利,也不得要求返还。
  1.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债务人提前偿还未到期债务,虽使债权人提前获得利益,但因存在合法债权基础,债权人无需返还。
  1. 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需同时满足 “无债务关系”“给付目的为清偿债务”“给付时明知无义务” 三个要件。例如明知债务已清偿仍重复付款,不得再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此外,不法原因给付虽未被《民法典》明确列举,但属于实务中常见的请求权排除情形,如为赌博、行贿等非法目的给付财物,受损人不得请求返还。
四、典型实务场景与裁判规则
(一)情侣间转账纠纷
此类案件需区分转账性质,核心裁判标准如下:
  • 小额特殊意义转账:如 “520”“1314” 等金额,通常认定为无条件赠与,不予返还;

  • 大额附条件转账:单笔金额超出日常生活合理开支,且能推定以结婚为目的的,分手后构成不当得利。例如陈某向邱某转账 40 万元,因结婚目的未实现,法院判决返还;

  • 消费性开支:日常餐饮、礼物等小额支出,一般不认定为不当得利。

(二)错误转账纠纷
  • 受损人需提供转账记录、双方无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据(如无合同、无借贷合意证明);

  • 若得利人举证证明存在合法依据(如误以为是应付货款),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五、诉讼核心:证据与举证责任
(一)关键证据种类
  1. 基础事实证据: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交易凭证等,证明获利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1. 无法律依据证据: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中无赠与 / 借贷合意的内容)、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无基础债务);

  1. 抗辩证据:得利人需提供证明存在除外情形的证据(如道德义务的证明、债务存在的凭证)。

(二)举证责任分配
  • 受损人(原告):需举证证明 “得利人获利”“自身受损”“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依据” 四项要件;

  • 得利人(被告):需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 985 条规定的三种除外情形之一,或获利具有其他合法依据。

注意:单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胜诉,需补充证明 “无法律依据” 这一核心要件。
六、诉讼流程与操作要点
  1. 起诉准备:撰写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整理证据清单(按 “构成要件 + 排除情形反驳” 逻辑排列);

  1. 法院受理:提交材料后,法院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被告明确、事实清楚);

  1. 庭前程序:证据交换、确定争议焦点(如给付是否为道德义务、转账是否附条件);

  1. 庭审质证:重点围绕 “获利是否有法律依据” 展开辩论;

  1. 判决与执行:生效判决作出后,得利人拒不返还的,可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扣押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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