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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案件中律师的核心工作梳理

发表时间:2025-10-29 15:34

一、案件侦查阶段:前期介入与权利保障

在侦查机关(如监察委、检察院)立案调查至移送审查起诉前,律师的核心工作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保障其合法权利,针对四类罪名的共性与特性开展以下工作:

(一)共性基础工作

1. 会见当事人

首次会见需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拒绝回答无关问题、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等);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涉案时间、金额、参与人员、行为细节等,初步判断案件性质与情节轻重;

缓解当事人心理压力,指导其配合调查的同时,避免作出对自身不利的虚假陈述。

注意:针对监察委调查的案件(如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律师会见需经监察委同意,通常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会见权利更充分。

1. 与办案机关沟通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涉嫌罪名、调查进展,提交《法律意见书》,对无证据支持的指控提出异议;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针对情节较轻、无社会危险性的当事人,申请将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调取有利证据,如申请侦查机关收集证明当事人无犯罪故意、涉案金额计算错误的证据(如财务凭证、银行流水)。

(二)针对四类罪名的特性工作

罪名

律师重点工作内容

行贿罪

核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判断当事人是否因被索贿而行贿,或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 不正当(如违规获取项目审批);核查行贿金额是否包含合法往来(如正常业务招待费用)。

受贿罪

区分违纪犯罪:核查涉案财物是否为合法收入(如工资、合法劳务报酬),是否存在 人情往来受贿的界限模糊情形;核实是否存在 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免责情形。

贪污罪

核查涉案款项性质:判断是否属于公共财物(如国有单位资金、国有资产收益),是否存在 挪用贪污的混淆(如临时借用后归还,无非法占有故意);核实贪污金额的计算依据(如是否扣除合理支出)。

挪用公款罪

审查挪用用途归还时间:判断公款是否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营利活动(如炒股、放贷)或个人消费,是否在 3 个月内归还;核实是否存在 集体决策情形(如经单位同意的借用,可能不构成犯罪)。

二、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审查与辩护策略制定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围绕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展开深度工作,为庭审辩护奠定基础:

(一)全面阅卷与证据分析

1. 梳理证据链

针对四类罪名,重点审查核心证据:

行贿罪 / 受贿罪: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涉案人员供述(需核实供述是否一致,有无刑讯逼供情形)、行贿款来源 / 受贿款去向证明;

贪污罪:财务账目、报销凭证、国有资产登记资料、当事人经手公共财物的职责证明(如岗位说明书、授权文件);

挪用公款罪:公款转账记录、挪用后的资金流向(如转入个人账户、用于投资的凭证)、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判断是否存在违规挪用的认定依据)。

1. 排查证据瑕疵

审查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如讯问笔录是否有当事人签名捺印、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证人证言是否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无威胁、引诱情形);

针对言词证据(如供述、证言),若存在前后矛盾、与客观证据(如转账记录)不符的情况,整理成《质证意见》,提交检察院要求补正或排除。

(二)提出辩护意见与不起诉申请

1. 根据案件情节制定辩护方向

无罪辩护:如当事人无犯罪故意(如误将正常业务款当作行贿款)、涉案金额未达立案标准(如行贿金额不足 3 万元,且无多次行贿情节)、证据不足(如仅有单方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

罪轻辩护:如当事人具有自首(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退赃退赔(如受贿后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从犯(如在共同行贿中起次要作用)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 推动不起诉或降低指控强度

对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案件(如行贿后主动交代,且未谋取重大不正当利益),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争取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罪名认定有误的案件(如将挪用公款指控为 贪污),提交证据证明当事人无非法占有故意,申请检察院变更指控罪名。

三、审判阶段:庭审辩护与权利维护

庭审是辩护的核心环节,律师需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展开辩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庭审前准备工作

1. 模拟庭审与质证预案

针对四类罪名的争议焦点,准备《质证提纲》:如受贿罪案件中,对人情往来受贿的区分,准备证人证言、节日礼金的常规金额等证据,反驳 受贿指控;

与当事人沟通庭审流程,模拟公诉人讯问环节,指导当事人如实回答问题,避免因紧张遗漏关键情节(如自首、退赃等从轻情节)。

1. 撰写辩护词

辩护词需结合案卷证据与法律规定,明确辩护观点:如贪污罪案件中,若涉案款项为单位福利,且经集体讨论决定,可主张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不构成贪污罪;

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如《刑法》关于四类罪名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及类案裁判规则,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二)庭审中的核心辩护工作

1. 质证环节

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逐一发表质证意见:如针对贪污罪的财务凭证,若凭证存在涂改、无审批人签名,指出其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出示辩护证据:如提交当事人的《立功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立功证明》)、退赃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检察院出具的《退赃收据》),证明从轻情节。

1. 法庭辩论环节

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辩论:如挪用公款罪中,若当事人挪用公款后 3 个月内已归还,且未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主张不符合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反驳公诉人的指控观点:如受贿罪案件中,公诉人主张当事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律师可提交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相应职权(如岗位无审批权限),或 谋利行为与职务无关(如基于私人关系提供帮助)。

1. 最后陈述环节

总结辩护观点,强调当事人的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与社会效果,作出公正判决(如判处缓刑、降低刑期)。

四、案件生效后:上诉、申诉与权益保障

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或判决生效后认为存在错误,律师可继续提供法律帮助:

1. 上诉阶段

审查一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如事实认定不清(如涉案金额计算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如遗漏从轻情节未予认定)、程序违法(如庭审中未允许律师充分质证);

撰写《上诉状》,在法定上诉期(判决书送达后 10 日内)提交二审法院,争取发回重审或改判。

1. 申诉阶段

对已生效的判决,若发现新证据(如案发后找到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人)、原判决依据的证据为伪造(如虚假财务凭证),可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协助当事人办理减刑、假释:如在服刑期间,指导当事人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提交《减刑 / 假释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如立功表现、悔罪书)。

五、四类罪名的辩护共性与关键差异

维度

行贿罪 / 受贿罪

贪污罪 / 挪用公款罪

核心辩护点

聚焦利益性质(是否为不正当利益)、主观故意(是否明知是行贿 / 受贿)、情节轻重(如是否为被索贿)

聚焦财物性质(是否为公共财物)、主观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 / 挪用故意)、行为后果(如是否造成公款损失)

关键证据侧重

言词证据(供述、证言)与资金流向证据的对应性

财务凭证、职责证明等客观证据,需结合当事人行为细节判断是否符合罪名构成要件

量刑辩护重点

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尤其是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人犯罪,可能构成立功)

退赃退赔、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如贪污后主动退还赃款,减少国家损失)、自首、从犯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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