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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挪用欠薪案:律师拆解定罪逻辑与各方维权路径

发表时间:2025-11-04 14:25
男子将收到的327万余元工程款,用于资金周转,拖欠18人工资77万余元获刑。
11月3日,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书显示,2020年周某某在资阳区承包了某厂房的消防工程,并聘用了被害人夏某班组进行施工。该消防工程验收备案后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周某某收到了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27万余元,将该笔工程款用于其他项目资金周转,拖欠夏某班组18人工资共779725元,经工人多次讨要未予支付。2025年1月,益阳市资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周某某等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按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周某某到期仍未支付。


一、事件核心法律定性分析
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具备明确的刑事违法性:
  1. 犯罪构成要件的完整匹配

  • 主观层面:周某某在足额收取 327 万余元工程款的前提下,故意将资金挪用至其他项目周转,而非因客观无支付能力拖欠工资,符合 “以转移财产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的主观故意要件。

  • 客观层面:其一,拖欠 18 名工人工资达 77.9 万余元,远超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报酬且累计三万元以上” 的 “数额较大” 标准;其二,经益阳市资阳区人社局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到期未支付,满足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的法定条件。

  1. 量刑结果的法律依据

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且持续时间长(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1 月),需依法科处实刑基础;另一方面,结合司法实践中 “未造成劳动者基本生活严重受影响等严重后果” 的情节,适用缓刑可实现惩戒与教育的平衡,与最高检典型案例中 “支付欠薪后适用缓刑” 的裁判思路一致。
二、律师可为涉事方提供的核心法律服务
(一)针对被欠薪工人(受害方)
  1. 维权全流程证据固定与引导

  • 协助收集核心证据链:包括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结算单等证明劳动关系及欠薪数额的材料;工人多次讨要工资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催告事实的证据;周某某收取 327 万余元工程款的公开信息或发包方证明,佐证其具备支付能力。

  • 指导行政投诉程序:协助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明确标注欠薪人数、数额及周某某的财产状况,推动《限期改正指令书》依法送达,为后续刑事立案奠定基础。

  1. 刑事程序中的权利主张

  • 若公安机关未主动立案,律师可代理工人提交书面报案材料及证据,申请立案监督,要求对周某某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优先用于支付欠薪。

  • 审查起诉阶段,可申请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提出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的诉求,督促检察机关在释法说理中重点强调 “支付欠薪对量刑的影响”,推动欠薪追回。

  1. 执行阶段的权益保障

若周某某未主动履行支付义务,律师可代理工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询其名下房产、车辆、存款及其他项目收益,确保判决书确定的工资债权实现。
(二)针对周某某(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1. 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 证据质证与事实厘清:协助核查欠薪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是否包含奖金、津贴等合法劳动报酬)、《限期改正指令书》的送达程序合法性(如是否依法送达本人或同住家属),对证据瑕疵提出异议。

  • 退赃退赔的量刑争取:参照最高检典型案例经验,动员周某某通过变卖资产、筹措资金等方式支付欠薪,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付款凭证,争取 “提起公诉前支付报酬可减轻处罚” 的从宽情节,为缓刑适用创造条件。

  1. 审判阶段的量刑辩护

  • 围绕 “无严重后果” 展开辩护:强调未造成工人基本生活受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医治等情形,结合其认罪态度,主张适用缓刑以降低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契合 “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 的司法导向。

  • 罚金刑的合理性抗辩:结合其违法所得情况及当地经济水平,提出罚金数额的合理建议,避免过度处罚影响后续工资支付能力。

(三)针对企业经营者与发包方(风险防范)
  1. 事前合规体系搭建

  • 为工程承包方提供薪酬管理合规方案:明确工程款中 “工资部分” 的专户存储与优先支付义务,避免资金混同挪用;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定期向工人公示,留存考勤及结算凭证至少两年。

  • 为发包方提供风险防控建议: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工程款支付与工资发放挂钩” 条款,要求承包方提交工资支付凭证后方可支付后续款项;定期核查承包方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欠薪苗头及时介入。

  1. 事中纠纷应对指导

  • 若出现欠薪风险,协助承包方与工人协商达成分期支付协议,并向人社部门备案,避免触发行政责令程序;若已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立即制定资金调配方案,必要时通过融资、资产抵押等方式筹措资金,避免升级为刑事案件。

三、关键法律依据与实践要点
  1. 核心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明确 “数额较大” 标准及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的认定方式。

  1. 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关键争议点

  • 支付能力的界定:司法机关通常以 “是否有可支配资金或可变现资产” 为核心判断,如本案中周某某挪用工程款至其他项目,即直接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而非 “客观无钱可付”。

  • 缓刑适用的核心条件:除认罪认罚外,是否支付欠薪是关键 —— 若在一审宣判前足额支付,可显著提升缓刑适用概率;若始终未支付,通常不予适用缓刑。

  1. 工程款与工资支付的法定优先级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应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周某某将工程款挪作他用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违反行政监管规定,发包方若未履行监管义务,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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