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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楼房坍塌致 4 死 1 伤:律师拆解责任认定、赔偿维权与监管反思 承建方负责人被控制!律师解读铜陵楼房坍塌案法律责任与救济路径 从 “5 人失联” 到 “责任追责”:律师视角下铜陵楼房坍塌案全流程法律要点 铜陵楼房坍塌案:律师详解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与被害人权益保障 4 死 1 伤 + 承建方被控,律师解析铜陵楼房坍塌案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 铜陵老旧楼坍塌启示:律师谈工程质量责任与老旧小区安全防范

发表时间:2025-11-04 15:38

5月27日13时40分左右,铜陵市郊区大通镇龙苑小区48栋一侧发生坍塌,5人失联。经全力搜救,截至28日1时28分,5名失联人员全被找到,其中4人经确认死亡,1人(女,12岁)正在全力救治中。 目前,现场除险、善后处置、原因调查等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记者现场获悉,倒塌的房屋于2001年建成,砖混结构,共5层,每层有2户,整栋楼共10户。此次倒塌的是西边户,共5户,失联的5人都来自其中。 5名失联人员已全部找到 承建方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早前报道,铜陵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介绍,经初步排查,此次事故共有5人失联,这5人中有4名女性和1名男性。其中,年龄最大的81岁,最小的12岁,还有一名30多岁的女性,一名30多岁的男性和一名50多岁的女性。 目前,事故原因尚在调查中,坍塌房屋相关承建方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目前救援现场共有200余名工作人员和11台大型设备(其中4台挖机、3台吊车以及各种电力设备、供水设备)。


一、事件核心法律责任框架与初步定性
1. 刑事法律责任的潜在认定方向(以承建方为核心)
结合 “承建方负责人被公安机关控制” 的关键信息,其行为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具体需结合事故原因调查结果精准界定: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适用可能:若调查证实,坍塌系因承建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如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不合格建材、降低施工标准),且该违规行为与房屋坍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导致 4 人死亡、1 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则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构成要件。该罪的核心是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的过失行为,主观上表现为对事故发生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适用可能:若查明房屋坍塌源于 “工程质量本身存在根本性缺陷”(如地基处理不合格、承重结构不符合规范),且承建方在建设过程中存在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的故意(如为牟取暴利擅自更改设计、使用劣质钢材水泥),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该罪的主体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追责核心是 “工程质量不达标” 导致的严重后果,法定刑相较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更重,体现对工程质量源头问题的严厉惩戒。

2. 民事法律责任的多元主体与追责逻辑
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涉及多方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责任划分需围绕 “过错程度” 展开:
  • 承建方的核心赔偿责任:作为工程施工主体,若因施工质量缺陷、安全管理疏漏导致坍塌,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的规定,对被害人承担首要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等全部物质损害。

  •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连带责任:建设单位若存在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如压缩工期、削减造价)的行为,监理单位若未履行 “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的法定义务(如未发现承重结构施工缺陷),则需与承建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害人可选择向任一责任主体主张全部赔偿,责任方赔偿后可按过错比例内部追偿。

  • 物业与产权单位的补充责任:若房屋坍塌与后期维护不当相关(如物业未及时排查墙体开裂、地基沉降等安全隐患,产权单位未履行修缮义务),且物业或产权单位存在过错,则需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需注意,若坍塌系工程建设阶段的固有缺陷导致,后期维护方的责任相对较轻。

3. 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范围
除刑事与民事责任外,相关监管单位及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追责:
  • 住建部门的监管责任:若调查发现,房屋建设时未取得合法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程序违法,或后期监管中未履行房屋安全排查职责,住建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可能因 “滥用职权” 或 “玩忽职守” 被给予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撤职)。

  • 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对提供不合格建材的供应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处以罚款;对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的物业企业,住建部门可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律师可为涉事方提供的核心法律服务
(一)针对被害人及家属(含死者家属与受伤者)
1. 事故调查阶段的权利主张与证据固定
  • 协助参与事故调查程序:律师可代理家属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书面意见,申请查阅与事故相关的施工资料(如设计图纸、施工日志、验收报告)、监理记录,要求对坍塌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如结构力学鉴定、建材质量鉴定),确保调查过程的公开透明,避免责任认定遗漏关键主体。

  • 核心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指导家属固定与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证明亲属关系)、医疗票据(受伤者的住院费用、手术记录)、丧葬支出凭证(丧葬费发票)、财产损失证明(房屋内物品购置发票、装修合同)、收入证明(用于计算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同时,可申请法院对承建方、建设单位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防止其转移资产逃避赔偿。

2. 赔偿维权阶段的多元路径选择
  • 协商与调解优先策略:在事故原因初步明确后,律师可协助家属与责任方(承建方、建设单位等)进行赔偿协商,依据法定赔偿标准(如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核算赔偿金额,制定详细赔偿方案(含支付方式、期限),若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书面赔偿协议并进行公证,确保协议效力。若协商未果,可申请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住建部门进行调解,缩短维权周期。

  • 诉讼程序的全面代理:若调解失败,代理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将承建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列为共同被告,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损失证据等材料,主张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重点论证各被告的过错程度(如承建方的施工缺陷、监理单位的监督失职),争取法院判决全额支持赔偿请求。对 12 岁受伤女孩,还需主张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若构成伤残)等长期损失,确保其未来生活得到保障。

3. 特殊需求的法律支持与权益延伸
  • 司法救助与社会援助申请:对经济困难的家属,协助申请法律援助(减免律师费)和司法救助金(由法院依法给予经济补助);对接民政部门,办理丧葬费用减免、低保补助等社会救助,缓解家庭经济压力。

  • 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障:针对 12 岁受伤女孩,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辅助人,在主张赔偿时重点考虑 “后续治疗的持续性”(如定期复查、康复训练费用)、“教育与生活影响”(如休学损失、心理治疗费用),可申请法院判决责任方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长期赔偿款,同时推荐专业儿童心理干预资源,帮助其身心恢复。

(二)针对被控制的承建方负责人
1. 刑事程序中的辩护与权利保障
  • 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律师可依法会见被控制的负责人,了解其涉嫌的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供述内容,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拒绝回答无关问题、申请取保候审)。核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如讯问过程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证据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非法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 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协助查阅案卷材料,梳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如施工过程中曾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异议的记录、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施工记录),论证其主观过错程度较低(如系执行建设单位指令降低标准,而非主动追求质量缺陷)。庭审中,可从 “事故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如后期维护不当也有影响)、“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参与赔偿” 等角度提出罪轻辩护意见,争取从轻量刑(如缓刑、较短刑期)。

2. 民事赔偿中的责任划分与风险规避
  • 内部责任追偿的法律规划:若承建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律师可协助其依据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材供应商的合同约定,向存在过错的第三方追偿。例如,若坍塌与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义务直接相关,可起诉监理单位要求其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款;若因建材质量不合格导致,可起诉供应商追偿全部损失。

  • 企业经营风险的控制:指导承建方(企业)妥善处理事故后的经营问题,如向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申请暂缓行政处罚,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延期,避免企业因事故陷入破产,保障后续赔偿能力。

(三)针对其他涉事主体(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1. 责任风险的评估与应对
  • 过错程度的法律研判:协助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梳理自身在项目中的行为(如建设单位是否合规发包、监理单位是否履行旁站监理义务),结合事故初步调查结果,评估可能承担的责任类型(刑事、民事、行政),制定应对方案。例如,监理单位若能提供完整的监督记录,可证明已履行部分义务,争取降低民事赔偿比例。

  • 与被害方的沟通与赔偿协调:若存在过错,协助其主动与被害方沟通,表达歉意并说明责任承担意愿,参与赔偿协商,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避免因态度消极引发更大矛盾,同时为后续责任划分(如向承建方追偿)保留证据。

2. 行政追责的抗辩与申诉
  • 行政程序中的权利主张:若面临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协助其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辩意见,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或过错轻微(如建设单位已依法发包、监理单位已履行监督职责),申请听证程序,争取撤销或减轻处罚。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若存在程序违法或事实认定错误,可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三、关键法律依据与实践要点
1. 核心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倒塌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 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关键争议点
  •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分:核心在于 “主观心态” 与 “行为对象”。前者是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的过失犯罪,针对的是 “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后者是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的故意(间接故意)犯罪,针对的是 “工程本身的质量问题”。实践中需结合施工资料、鉴定意见等判断,若坍塌系因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结构缺陷,则更可能认定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多主体责任划分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被害人需举证证明 “建筑物倒塌”“自身损害”“倒塌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举证证明 “自身无质量缺陷” 以免责,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其他主体(如监理单位)需举证证明 “已履行法定职责”,否则按过错比例担责。实践中,事故调查报告往往是划分责任的关键证据,但其内容可通过司法鉴定予以补充或反驳。

  • 赔偿标准的确定与执行难点:赔偿金额需结合被害人年龄(如 81 岁老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 5 年,12 岁女孩的残疾赔偿金计算 20 年)、户籍性质(城镇或农村,安徽省已逐步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被扶养人情况等确定。执行难点在于若责任方(如承建方)无赔偿能力,需通过追加连带责任人(如建设单位)、执行担保财产、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赔偿,律师需提前规划执行路径。

3. 事故后续的安全监管与风险防范
  • 涉案小区其他房屋的安全排查:律师可协助未坍塌住户(龙苑小区 48 栋东边户及其他楼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要求住建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若鉴定为危险房屋,可主张建设单位、承建方承担修缮、加固或搬迁安置责任,避免二次事故发生。

  • 类似老旧小区的安全权益维护:针对 2000 年前后建成的砖混结构房屋普遍存在的安全隐患,律师可协助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群体,向住建部门申请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若存在质量问题,可集体起诉原建设、施工单位,主张维修或赔偿,推动形成 “建设追责 + 后期维护” 的全链条安全保障机制。

四、事件带来的法律与社会启示
1. 工程质量责任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强化
  • 源头管控:建议立法明确 “工程质量终身追责制”,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纳入追责范围,无论工程竣工多久,只要因质量问题引发事故,均需承担法律责任,从源头遏制 “重进度、轻质量” 的倾向。

  • 过程监管:住建部门应建立 “施工全过程动态核查机制”,对砖混结构等老旧工艺房屋的施工关键环节(如地基处理、承重墙体砌筑)进行强制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工序,同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如设立质量举报热线)。

2. 老旧小区居民的安全权益保障路径
  • 定期安全排查的制度化:推动地方政府出台《老旧小区安全排查管理办法》,要求物业或产权单位每 2-3 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台账并公示整改情况,费用由建设单位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或财政补贴承担,确保排查不流于形式。

  • 应急处置与救济的前置化:建议社区建立 “老旧小区坍塌应急预案”,明确疏散路线、临时安置点、医疗救援通道;同时设立 “房屋安全专项救助基金”,对因事故陷入困境的家庭给予先行救助,再向责任方追偿,实现 “救济先行、追责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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