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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七旬老太遇 “沉浸式” 诈骗:律师拆解诈骗罪认定与反诈维权

发表时间:2025-11-04 15:42

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70多岁的王女士被“冒充公检法”诈骗团伙深度洗脑,险些将巨额存款转出。为让骗局逼真,该团伙竟搭建假审讯室、伪造王女士身份证和银行卡,多人假扮警察、检察官、嫌疑人,引导王女士多次在线接受调查、接受指认,“沉浸式”诈骗让王女士深信不疑。所幸,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反诈民警反复劝阻,不仅帮她识破骗局,更保住了全部存款。  

七旬老太接“网信办”电话称涉嫌洗钱,转出大额存单,今年8月,一条预警信息引起海淀公安分局与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反诈民警的注意:70多岁的王女士到银行,将账户内的大额定期存单转成活期。银行工作人员察觉异常,第一时间联系辖区派出所民警。民警找到王女士时,她只称转活期是想趁金价上行期投资,否认被人指使或遭遇诈骗。凭借办案经验,民警判断王女士的举动存在潜在风险,且她明显有所隐瞒。后续电话沟通中,王女士态度强硬,不仅称没被骗,还表现出反感情绪,拒绝进一步沟通。  

当晚,海淀区反诈中心民警邹红意识到问题严重性。次日一早,她便与刑侦总队反诈民警、派出所民警一同赶往王女士家,在电梯口撞见正拉着行李箱准备出门的王女士。“太险了,我们在电梯口遇到了她。”邹红回忆,当时王女士拉着行李箱,显然是要出门,面对民警,她警觉地想躲闪,告诉他们自己要出门旅游,并且依旧坚称,自己没有和任何陌生人联系,不存在被诈骗的可能性。这时的邹红,反倒更加确信王女士被骗。根据过往案例,骗子知道警方联系事主后,会让他们出门躲避、拉黑民警,让被骗事主进入与劝阻民警“隔绝”的物理空间,方便进一步控制事主。“您给我两个小时时间!”眼看要拉不住王女士,邹红一改温柔劝解的话术,“强硬”起来,王女士很不情愿地带着民警回了家。  根据王女士的身份、年龄和生活习惯,邹红判断她遭遇的大概率是投资理财、婚恋交友、冒充公检法类的诈骗。由于王女士不配合,她只能去“碰运气”,逐一试探。“您是不是被拉入投资理财的群?有高额回报的项目?”“您是不是认识了知心的朋友?”“您最近有没有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民警要在线审理案件?”  

等不到王女士的答案,邹红将各种她可能遭遇的情况掰开讲明。  在提及冒充公检法类诈骗的时候,邹红拆解骗局说,“最先给您打电话的还有可能自称是‘网信办’‘银监会’等部门,说您有一张银行卡涉案,然后把电话转给所谓的公安部门。这时候才会有假警察接电话,说您的卡正和他们办理的某个专项案件关联,案件级别特别高,对方和您沟通几次,可能会很‘善解人意’地说您这么大年龄,要帮您申请一个远程办案程序。”  提到这点,邹红发现王女士情绪出现松动,她起身倒水、拿纸巾、找吃的,最后迟疑地小声说了一句,“你这么一说,我前段时间,确实接到一个‘网信办’的电话,说我的手机号涉嫌洗钱,让我配合调查。”  骗局细节曝光:在“假审讯室”中让“嫌疑人”指认事主  

经过3小时的沟通,王女士放弃了去外地的计划。  邹红让王女士慢慢消化这些信息,“没关系,我遇到的每个事主都是从您这个阶段走来的,我非常理解。”邹红以过往案例分析了骗子接下来可能采取的手段,“让您交保证金保证账户安全,有可能让您转账,有可能让您购买黄金交给指定的人。”  第二天上午,王女士给邹红打电话,想让她陪自己去一趟银行,“把已经转成活期的存款再存回定期。”邹红告诉记者,这天王女士还是话不多,但邹红察觉,她已然醒悟,只是一时还无法接受自己被骗的事实。  “这很符合被骗事主的心态。”邹红解释,70多岁的王女士需要时间缓缓。  

第三天一早,邹红又接到王女士的电话。这回她彻底敞开心扉,讲述了这场骗局的始末。  原来,一个月前她接到自称“网信办”电话后,被指控“参与洗钱”,对方让王女士配合调查,指引她下载一个小众社交软件后进入一个群。这个群里,有自称网信办、民警、检察官的人,要求王女士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并每日上报行程。  为了让王女士沉浸入局,对方还给王女士寄来一部手机用来和他们单线联系。同时,对方还让王女士参与过几次“在线审讯”,视频另一边的“审讯室”里,“民警”“嫌疑人”一应俱全,“民警”还让“嫌疑人”线上“指认”王女士,让她有紧迫感。  

不仅如此,对方还伪造了王女士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并告诉她,正是这些证件被他人冒用才让她涉案,需要她配合调查自证清白。  

就这样,王女士被深度洗脑,一个月的时间里听从对方的指挥,“我在陷入骗局后,满脑子想的都是怎么证明自己的清白。”


一、事件核心法律定性分析
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该诈骗团伙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具备 “情节严重” 的加重情节,具体分析如下:
1. 犯罪构成要件的完整匹配
  • 主观层面: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 “王女士涉嫌洗钱” 的事实,精心设计 “假审讯室”“伪造证件” 等骗局,长期对王女士进行洗脑,主观上具有明确的诈骗故意,且目标直指其巨额存款,非法占有意图清晰。

  • 客观层面:其一,实施了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诈骗行为,包括冒充网信办、公检法工作人员身份,搭建虚假审讯场景,伪造身份证与银行卡,引导王女士 “在线接受调查”,形成 “沉浸式” 骗局;其二,通过持续一个月的心理操控,使王女士产生错误认识,已实施 “将大额定期存单转成活期” 的准备转账行为,虽因民警及时劝阻未完成最终转账,但已满足 “诈骗未遂” 的客观要件(若转账成功则构成既遂);其三,涉案金额指向 “巨额存款”,远超诈骗罪 “数额巨大”(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或 “数额特别巨大”(50 万元以上)的标准,社会危害性显著。

2. 与相似罪名的区分(关键法律辨析)
需特别注意本案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 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分:招摇撞骗罪需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核心是 “骗取非法利益(如地位、信誉、少量财物)”;而本案中团伙虽冒充公检法人员,但最终目的是骗取巨额存款,符合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财物为核心” 的构成要件,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骗取数额特别巨大财物” 的诈骗罪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远重于招摇撞骗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故应优先认定为诈骗罪。

  • 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区分:团伙伪造身份证、银行卡的行为,虽单独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身份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范畴),但该行为是诈骗的 “手段行为”,与 “骗取存款” 的目的行为构成 “牵连关系”,根据 “从一重罪论处” 原则,应择一重罪(诈骗罪)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认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3. “情节严重” 的认定依据
本案中团伙的行为符合诈骗罪 “情节严重” 的情形,具体包括:
  • 诈骗对象特殊:针对 70 多岁老年人实施诈骗,利用老年人信息获取能力弱、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的特点,通过长期洗脑进行心理操控,属于 “针对特定弱势群体诈骗”,依法可从重处罚;

  • 诈骗手段恶劣:搭建假审讯室、伪造证件、多人分工扮演不同角色,形成完整诈骗链条,手段具有 “欺骗性、隐蔽性、组织性”,远超一般电信网络诈骗的简单话术,社会危害性更大;

  • 诈骗未遂但情节严重:虽因民警劝阻未骗取成功,但已促使王女士完成 “定期转活期” 的关键步骤,且目标金额为 “巨额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故仍需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并可参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律师可为涉事方提供的核心法律服务
(一)针对被害人王女士(受害方)
1. 案件侦查阶段的证据协助与权益保障
  • 证据收集与固定指导:协助王女士整理与诈骗团伙的全部沟通记录,包括专用手机中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视频审讯片段,以及伪造的身份证、银行卡实物及照片,标注获取时间、来源;同时收集银行转账记录(定期转活期的操作凭证)、与民警的沟通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提交公安机关作为侦查线索。

  • 报案与案件推进协助:代理王女士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报案材料,详细说明诈骗团伙的作案时间、手段、人员分工(如 “网信办人员”“民警”“检察官” 的角色特征)、涉案专用手机号码及社交软件账号,协助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若公安机关立案后侦查进展缓慢,可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督促案件侦查依法推进。

2. 后续风险防范与心理支持辅助
  •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导王女士更换常用手机号、银行卡密码,注销涉案小众社交软件账号,向银行申请对名下账户进行 “高风险交易监控”,避免诈骗团伙后续通过留存的个人信息实施二次诈骗;同时提醒其妥善保管身份证等证件,避免泄露或被他人冒用。

  • 心理创伤与法律认知修复:考虑到王女士被深度洗脑一个月,可能存在自我怀疑、焦虑等心理问题,律师可结合案件进展,提供法律层面的确定性答复(如 “诈骗团伙将依法被追责”“存款已安全”),同时推荐专业心理干预资源,帮助其摆脱 “自证清白” 的心理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二)针对公安机关(办案机关)
1. 侦查方向与证据调取建议
  • 犯罪团伙组织结构排查:结合王女士提供的 “多人分工” 线索,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排查涉案专用手机的通信基站位置、社交软件的 IP 地址,锁定团伙成员的真实身份及窝点;同时通过伪造证件的制作源头(如印刷作坊、虚假制证渠道),顺藤摸瓜追查上游犯罪链条,避免仅抓获底层执行者而遗漏主犯。

  • 电子证据固定与鉴定: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专用手机进行专业数据恢复,提取已删除的聊天记录、视频文件;对伪造的身份证、银行卡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制作工艺、伪造程度,作为认定团伙 “诈骗手段恶劣” 的关键证据;同时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固定王女士办理 “定期转活期” 时的场景,佐证其被欺骗的客观状态。

2. 追赃挽损与被害人权益衔接
  • 涉案资金流向追查:若后续抓获犯罪嫌疑人,建议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查封、冻结其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钱包等资金账户,追查是否存在其他被害人的被骗资金,以及资金是否被转移至境外或用于挥霍、投资;对已查实的赃款,优先用于返还被害人(如本案中虽未转账成功,但需防范团伙已骗取其他被害人资金的情况)。

  • 被害人信息登记与沟通:协助公安机关建立被害人信息登记机制,通过案件通报、社区公告等方式,寻找可能存在的其他被害人,确保其知晓案件进展;同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及时将情况告知王女士,协助其准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材料(若后续发现有财产损失需追偿)。

(三)针对社会公众(风险防范)
1. 针对性反诈法律宣传
  • 老年人反诈知识普及:结合本案 “沉浸式骗局” 特点,通过社区讲座、短视频、宣传手册等形式,向老年人明确 “公检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网络办案,不会要求转账自证清白,不会使用小众社交软件沟通” 等核心反诈要点,拆解 “假审讯室”“伪造证件” 等新型手段,提高识别能力。

  • 法律后果警示:向公众普及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 “骗取 50 万元以上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 “即使诈骗未遂,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的法律规定,震慑潜在犯罪者;同时告知公众 “发现疑似诈骗应立即拨打 110 或 96110 反诈热线”,避免因犹豫、隐瞒延误止损时机。

2.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指引
  • 日常信息防护建议:提醒公众不随意泄露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等敏感信息,不下载不明来源的 APP,不点击陌生链接;对自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来电,可通过官方渠道(如 114 查询公检法机关真实电话)核实身份,避免轻信对方提供的 “转接电话” 或 “验证方式”。

三、关键法律依据与实践要点
1. 核心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关键争议点
  • 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核心在于 “是否实际控制财物”。本案中王女士虽将定期转成活期,但未将资金转入诈骗团伙账户,团伙未实际占有存款,故认定为未遂;若王女士已完成转账,即使资金仍在团伙账户未被转移,也构成既遂。实践中需结合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综合判断。

  • “情节严重” 的具体认定:除 “针对老年人诈骗”“手段恶劣” 外,若案件中存在 “多次诈骗”“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诈骗救灾、救济款物” 等情形,也可认定为 “情节严重” 或 “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时会在对应档次内从重处罚。

  • 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本案中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是诈骗的手段行为,二者构成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诈骗罪)论处;若团伙同时存在 “伪造证件”“诈骗”“非法持有国家机关证件” 等多个独立犯罪行为,且无牵连关系,则需数罪并罚。

3. 电信网络诈骗的侦查与追赃难点
  • 侦查难点:诈骗团伙多使用虚拟手机号、境外服务器、小众社交软件,身份信息隐蔽,IP 地址易伪造,导致锁定犯罪嫌疑人难度大;部分团伙采用 “远程操控”“多层转账” 方式,资金流向复杂,增加侦查周期。实践中需依赖公安、银行、通信运营商等多部门协作,通过大数据分析、资金穿透式追查等技术手段突破难点。

  • 追赃难点:若涉案资金已被团伙挥霍、转移至境外,或用于购买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且已过户,追赃难度极大。律师可协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产,同时在判决生效后,通过民事执行程序持续追查其名下其他财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四、事件带来的法律与社会启示
1. 反诈工作的精准化与场景化升级
  • 针对老年人的定制化反诈措施:建议社区联合公安、律师开展 “老年人反诈专场” 活动,结合本案等典型案例,用 “以案释法” 的方式拆解 “冒充公检法”“虚假投资” 等高发骗局;同时推动银行建立 “老年人大额转账风险提示机制”,对 60 岁以上老人办理 5 万元以上转账时,强制进行反诈询问与信息核实,避免 “沉浸式洗脑” 导致的错误转账。

  • 技术层面的反诈拦截:通信运营商应加强对 “虚拟手机号”“境外来电” 的识别与标记,对疑似诈骗号码进行弹窗提醒;银行需优化 “转账风险控制系统”,对 “定期转活期后立即大额转账”“向陌生账户转账且备注‘保证金’‘自证清白款’” 等异常交易进行拦截,要求客户现场核实身份并说明转账用途。

2.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强化
  • 公众信息安全意识提升:通过普法宣传,让公众认识到 “个人信息泄露是诈骗的源头”,不随意在非官方平台填写敏感信息,不向陌生人透露手机验证码、银行卡密码;对废弃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账单等,需粉碎后丢弃,避免被他人捡拾用于伪造证件。

  • 企业与机构的信息安全责任:银行、电信运营商、互联网平台等应严格履行信息保护义务,加强内部数据管理,防止客户信息被泄露、倒卖;若因企业管理疏漏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进而引发诈骗,客户可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推动企业重视信息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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