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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虚假案例案:律师拆解法律责任认定与司法风险应对

发表时间:2025-11-04 16:11

人工智能技术正深刻改变法律行业工作生态,从专业回答、观点检索到文案润色,AI工具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高效助力。但技术红利背后,虚假信息入侵司法程序的风险也悄然浮现。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便暴露出AI生成的虚假案例对司法公正的现实威胁,亟需警惕。

  一份“完美佐证”的代理意见

  近日,通州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郑吉喆法官审理了一起由股权代持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诉讼中,原告代理人为了进一步佐证其观点,庭后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其中援引了名为最高法院的某案例及上海一中院的(2022)沪01民终12345号案件。从代理意见的描述来看,两案的事实细节、法律争议与裁判逻辑都与审理中的案件高度契合,完美佐证了原告代理人的主张观点,初看之下极具参考价值。

  出于职业敏感性,承办法官经检索核实发现,这两个案号所对应的真实案件事实与代理人书面意见中的描述的情况完全不同。其中,(2022)沪01民终12345号案件其实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与书面意见中描述的事实完全不符,和本案所涉及的事实亦毫无关联,没有任何相似或者可以参照的情节。

  在承办法官的质询下,原告代理人终于承认,参考案例是由其提炼本案的事实情节,后反复向某AI大模型软件提问,由该软件生成的参考案例,代理人未进一步核实,而是直接复制粘贴后即提交法院。最终,承办法官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对原告代理人的该部分代理意见未予采纳。

  

一、事件核心法律问题定性
1. 原告代理人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
从司法程序规范与律师执业义务来看,原告代理人的行为已违反多项法律规定与职业准则:
  • 违反法定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且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原告代理人将 AI 生成的虚假案例直接提交法院,未进行核实,导致虚假信息进入司法程序,属于 “未尽证据审查义务”,违反了 “如实提供证据” 的法定诉讼义务。若该行为导致法院审理延误、司法资源浪费,可能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 “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面临训诫、罚款等处罚。

  • 违反律师执业伦理:若原告代理人为执业律师,其行为还违反《律师法》第二条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的核心准则,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 “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对提交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进行审慎核查” 的要求。虚假案例的提交不仅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司法公信力,属于 “不当执业行为”,可能面临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如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

2. AI 生成虚假案例的法律责任归属
当前法律框架下,AI 本身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其生成内容的法律责任需归责于使用者(即本案原告代理人):
  • 责任主体认定:AI 大模型作为工具,其生成内容的真实性依赖使用者的审查与核验。原告代理人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当知晓司法程序中证据与参考案例的真实性要求,却未履行核查义务,直接使用 AI 生成的虚假案例,属于 “因自身过错导致虚假信息进入司法程序”,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而非将责任归咎于 AI 工具提供方。

  • 与 AI 提供方的责任边界:若 AI 工具提供方未在服务协议或使用界面中明确提示 “生成内容可能存在虚假,需使用者自行核实”,可能需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如承担部分民事赔偿);但本案中,原告代理人主动 “提炼本案事实后反复向 AI 提问”,并直接复制粘贴未核实,即便 AI 提供方有提示,仍需由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AI 生成虚假信息对司法程序的核心风险
1. 干扰司法事实认定与裁判效率
  • 事实认定偏差风险:虚假案例若未被及时识别,可能误导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本案中,AI 生成的案例 “事实细节、法律争议与裁判逻辑与本案高度契合”,若承办法官未进行检索核实,可能错误参考虚假案例的裁判思路,导致事实认定偏差,影响案件公正判决。

  • 司法资源浪费:法官需花费额外时间核查虚假案例的真实性,如本案中承办法官对 “最高法院某案例”“(2022)沪 01 民终 12345 号案件” 的检索与核实,占用了原本用于审理核心争议的时间,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2. 破坏司法公信力与程序正义
  • 损害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虚假案例的出现可能让当事人质疑司法程序的严谨性,若虚假信息导致案件审理出现瑕疵,即便后续纠正,也可能引发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不满,甚至引发信访、申诉等问题,破坏司法公信力。

  • 违反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要求司法过程公开、公正、合法,虚假信息的引入违反了 “证据真实” 这一程序正义的核心要求,剥夺了对方当事人对真实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本质上是对程序正义的破坏。

三、法律从业者与司法机关的应对策略
(一)法律从业者:AI 工具使用的合规与风险防控
1. 建立 AI 生成内容的全流程核查机制
  • 事前明确使用边界:在使用 AI 工具(如生成案例、检索法条、撰写法律文书)前,需明确 AI 的局限性,不将其作为 “唯一信息来源”,尤其对于提交法院的证据、参考案例、法条援引等核心内容,必须以 “人工核查” 为最终标准。

  • 事中分层核验:对 AI 生成的内容,需分步骤核查:第一步,核查案例案号是否真实存在(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官方平台检索);第二步,比对案例事实与生成描述是否一致,避免 “张冠李戴”(如本案中民间借贷案被描述为股权代持案);第三步,确认案例的裁判法院、裁判时间、裁判要点是否符合法律适用逻辑,排除 “虚构裁判规则” 的情况。

  • 事后责任追溯:建立 “AI 使用记录留存制度”,对 AI 生成内容的提问话术、生成时间、修改痕迹等进行留存,若后续出现争议,可作为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的证据,降低自身责任风险。

2. 强化职业伦理与法律风险意识
  • 定期开展 AI 合规培训: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结合本案等典型案例,讲解 AI 生成虚假信息的法律后果,明确 “虚假案例提交可能面临的处罚”(如罚款、纪律处分、执业风险),提升法律从业者的风险意识。

  • 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对重要法律文书(如代理意见、上诉状、证据清单),实行 “双人审核制”,由资深律师对 AI 生成的内容进行二次核查,确保提交法院的材料真实、准确,避免因个人疏忽导致的合规风险。

(二)司法机关:AI 虚假信息的识别与规制
1. 完善虚假信息的司法识别机制
  • 技术层面:引入 AI 辅助核查工具:法院可开发或引入 “司法案例真实性核查系统”,对当事人提交的案例、法条等内容,自动与官方数据库(如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人大官网法条库)进行比对,对 “案号不存在”“事实不符”“法条失效” 等情况自动预警,辅助法官快速识别虚假信息。

  • 程序层面:明确举证责任与质证要求:在庭审中,要求当事人对提交的参考案例说明 “来源与核查过程”,若当事人主张案例来自 AI 生成,需额外提供核查证据;同时,赋予对方当事人对 AI 生成内容的 “优先质证权”,允许其对案例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进行官方检索核实。

2. 强化对虚假信息提供者的惩戒
  • 依法适用妨碍民事诉讼的处罚: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交虚假 AI 生成内容的当事人、代理人,若导致司法程序延误、资源浪费,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个人罚款金额可达十万元以下,单位可达五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拘留,确保惩戒具有威慑力。

  • 联动行业协会进行纪律追责:若代理人为执业律师,法院可将其不当行为通报当地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进行调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等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形成 “司法惩戒 + 行业追责” 的双重规制。

(三)监管部门与 AI 行业:技术规范与源头防控
1. 制定 AI 法律应用的行业标准
  • 明确 AI 工具的提示义务:要求 AI 工具提供方在服务协议、使用界面中,以 “醒目方式” 提示使用者:“本工具生成的法律内容(如案例、法条、法律意见)可能存在误差,仅供参考,不得直接作为司法程序中的证据或依据,使用者需自行核实真实性”,未履行提示义务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建立 AI 法律内容的生成规范:鼓励 AI 行业制定《法律领域 AI 工具使用规范》,要求 AI 在生成案例、法条时,标注 “内容生成依据”(如是否基于真实案例改编、是否存在虚构情节),对无法核实的信息,明确标注 “仅供参考,需人工核查”,从源头减少虚假信息的生成。

2. 加强 AI 法律应用的监管
  • 开展专项监管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可联合对提供 “法律案例生成”“法律文书撰写” 等服务的 AI 工具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其是否履行提示义务、生成内容的真实性比例、是否存在 “误导性宣传”(如宣称 “生成案例可直接提交法院”)等,对违规工具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下架。

  • 推动 AI 生成内容的可追溯性:要求 AI 工具对生成内容保留 “溯源信息”(如提问话术、数据来源、生成算法版本),便于后续出现争议时,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核查内容生成过程,明确责任归属。

四、关键法律依据与实践要点
1. 核心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律师应当对提交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慎核查,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

2. 实践中关键争议点
  • “过失提交虚假信息” 与 “故意伪造证据” 的区分:本案中,原告代理人是 “未核实 AI 生成内容而提交”,属于过失;若代理人明知 AI 生成的案例虚假,仍故意提交,则构成 “伪造证据”,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如拘留、刑事责任)。实践中,需结合代理人的主观认知(如是否知晓 AI 的局限性、是否有核查条件)、行为表现(如是否快速承认错误、是否配合法院调查)综合判断。

  • AI 提供方的责任认定边界:若 AI 提供方在生成案例时,故意虚构案号、事实,且未提示使用者核实,导致代理人误信并提交法院,AI 提供方需承担 “侵权责任”(如赔偿当事人因虚假信息导致的损失);若 AI 提供方已履行提示义务,代理人仍未核实,则 AI 提供方无责任。实践中,需以 “AI 提供方是否存在过错” 为核心判断标准。

3. 未来法律完善方向
  • 明确 AI 生成内容的法律地位:当前法律未对 AI 生成内容的性质(如是否属于 “证据”“法律意见”)作出明确规定,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 “AI 生成内容不得直接作为司法程序中的证据或参考依据,需经人工核实并符合法定要求后,方可使用”,从法律层面划定 AI 的使用边界。

  • 建立 AI 法律责任的特殊规制:针对 AI 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探索建立 “AI 使用者 - AI 提供方 - 监管部门” 的多元责任体系,明确各方在 “内容生成 - 使用 - 核查 - 监管” 全流程中的义务,避免责任真空或重复追责,推动 AI 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合规应用。

五、事件带来的法律与社会启示
1. 法律从业者:AI 是工具,而非 “替代者”
AI 工具虽能提升法律工作效率(如快速检索法条、生成文书初稿),但无法替代法律从业者的 “专业判断与责任意识”。法律从业者需始终牢记,司法程序对 “真实性” 的要求高于一切,任何 AI 生成的内容,都必须经过人工核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与事实真相,避免因 “技术依赖” 导致的合规风险。
2. 司法机关:以技术赋能与制度完善应对 AI 挑战
司法机关需主动适应 AI 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引入 AI 辅助工具提升虚假信息识别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程序规则(如强化举证责任、明确质证要求)、加大惩戒力度,遏制 AI 虚假信息的引入,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权威。
3. 社会层面:推动 AI 技术与司法公正的协同发展

AI 技术的进步本应服务于司法公正,而非成为破坏司法程序的工具。监管部门、AI 行业、法律界需加强协作,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完善法律规制、开展合规培训,引导 AI 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合规应用,实现 “技术效率” 与 “司法公正” 的平衡,让 AI 真正成为法律行业的 “助力者”,而非 “风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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