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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网站:股权转让 “阴阳合同” 效力如何认定?

发表时间:2025-11-11 15:45

      甲公司的股东小朱持股95%、小思持股5%。2019年7月,小朱、小思与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小陈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小朱转让55%股权、小思转让5%股权给乙公司,乙公司接手管理甲公司;

  双方特别约定,“在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前,另行签订的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此外,乙公司承诺,接管后前两年,无论每年是否实现250万元以上利润,都向小朱等支付250万元,并向甲公司采购库存产品100.5万元。

  数日后,小朱与乙公司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小朱所持55%股权作价55万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应于签约后的30日内付清。

  当月,甲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小朱持股比例降至40%,小思退出,乙公司持股60%。此后半年内,小陈控股的两家公司向甲公司转账合计261.02万元,甲公司将该款项转付小朱。

  三年后,小朱曾根据《合作协议》起诉乙公司及小陈,要求支付业绩补偿金及违约金;乙公司、小陈提起反诉。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合作协议》具有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前债务、资产处理以及股权转让后利润分配的综合性合同性质,合法有效,依法判决小陈支付小朱业绩补偿金500万元。


一、北京律师网站律师解读:案件核心法律问题剖析
(一)争议焦点本质:“阳合同” 是否构成通谋虚伪行为
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下称 “阳合同”)与《合作协议》(下称 “阴合同”)形成典型 “阴阳合同” 关系,法院否定阳合同效力的核心逻辑在于穿透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1. 意思表示真实性判定

阳合同约定 55% 股权作价 55 万元,但阴合同明确排除工商登记用协议的效力,且双方实际履行的是阴合同 —— 小陈控股公司支付的 261.02 万元与阴合同约定的 “采购款 + 首年固定收益” 高度吻合,而阳合同签订后双方从未履行付款、催款义务。这表明 55 万元价款并非双方真实合意,仅为工商备案虚构。
  1. 通谋虚伪行为的构成要件匹配

依据《民法典》第 146 条,通谋虚伪行为需满足 “意思表示虚假、双方存在合意、非真实交易目的” 三要素。本案中,双方事前在阴合同中预设 “冲突以本协议为准”,事后未留存阳合同原件、未实际履行,完全符合通谋虚伪的特征,故其表面约定无效。
(二)关键法律认知澄清
  1. 工商备案≠合同有效

工商登记属于 “备案型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不具备债权凭证属性。即便协议已存档备案,若存在通谋虚伪等无效情形,法院仍可依法否定其效力。这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9 条 “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的规定一致。
  1. “阴阳合同” 效力分层认定规则

  • 阳合同(伪装行为):因意思表示虚假一律无效;

  • 阴合同(隐藏行为):若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无逃税、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则合法有效。本案阴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效力,印证了这一规则。

(三)小朱诉求被驳回的核心原因
  1. 证据链无法支撑真实交易主张:阳合同缺乏履行痕迹,而阴合同的履行证据(转账记录、生效判决)形成完整闭环,证明 55 万元价款并非真实交易对价;

  1. 自身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小朱先依据阴合同主张业绩补偿金并胜诉,后又依据阳合同索要股权转让款,属于 “选择性主张权利”,与其此前认可阴合同效力的行为自相矛盾。

二、律师建议:股权转让中的风险防范策略
(一)交易签订阶段:杜绝 “阴阳合同”,确保意思表示一致
  1. 核心条款一体化约定

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业绩承诺、资产处理等核心内容全部纳入同一协议,避免拆分签订多份冲突合同。若确需补充协议,应明确 “本协议为原合同延续,与原合同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而非预设 “备案合同无效”。
  1. 明确交易对价的合理性与关联性

股权作价应与公司净资产、盈利能力等匹配,避免出现 “55% 股权仅作价 55 万元” 这类明显不合理的约定。若涉及固定收益、资产采购等附加义务,需在协议中明确其与股权转让的关联性(如 “该款项系股权对价的组成部分”)。
(二)履行阶段:留存完整证据链,印证真实交易
  1. 付款凭证标注清晰

所有款项支付需注明用途(如 “XX 公司股权转让款”“根据 XX 协议支付的固定收益”),避免使用 “往来款”“借款” 等模糊表述,且付款主体应与协议签约方一致(如本案小陈控股公司转账需补充委托付款说明)。
  1. 留存沟通与履约痕迹

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需体现双方按核心协议履行的合意;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及时签订《履约确认书》,明确 “双方已按 XX 协议完成股权交割及款项支付”。
(三)纠纷应对阶段:坚守诚信原则,精准主张权利
  1. 避免 “选择性诉讼”

不得先依据阴合同主张权利并获支持后,再以阳合同为由重复索赔,此举可能因违背诚信原则丧失胜诉权。
  1. 聚焦真实交易证据举证

纠纷发生时,应优先提交核心协议、付款凭证、履行确认书等证据,证明真实交易关系;若对方以备案合同抗辩,可援引《民法典》第 146 条及生效判决(如本案阴合同效力认定文书)反驳。
(四)特殊风险警示:刑事与行政责任防范
  1. 严防逃税风险

若通过 “做低备案价格” 少缴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可能构成逃税罪(税额超 10 万元且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即达刑事立案标准)。如需合理节税,应通过合规方式(如分期支付、资产剥离等)实现,而非虚构交易价格。
  1. 避免损害第三人利益

如虚构低价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 539 条主张撤销交易(参考南昌西湖区法院案例中 “虚构付款流水规避债权” 被认定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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