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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咨询:随意篡改食品生产日期 一商超被起诉索赔

发表时间:2025-11-18 15:03

 专业律师咨询超市忽视食品安全重复贴标修改生产日期,最终退赔货款担责。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福鼎市某超市退赔原告于某货款及顾客服务费合计847.48元。

  2025年8月,于某在超市购买原包进口鲜牛腱子肉块,食用前撕开商品标签后发现,该产品原包装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20日,但该超市篡改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21日,且无法拿出该批次食品进货记录及进口手续。

  于某认为,商超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且主观上存在恶意,便诉至福鼎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购买购物款并赔偿10倍赔偿金。超市则称,保质期是指最佳食用期,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同一概念,且于某并未食用,未造成人身伤害。

  案件进入调解阶段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并引用典型案例释法说理,告诫被告食品销售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合法开展经营活动,从源头到终端守住每一道安全关卡。

一、律师解读:案件核心法律要点与裁判逻辑

(一)“篡改生产日期” 的违法性与过错认定

1. 违法行为的双重定性:律师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明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属于法定禁止行为,无论食品是否仍在保质期内、是否造成人身伤害,均不影响违法性认定。如案例中,超市仅将生产日期延后 1 天,且食品可能仍在保质期内,但该行为已构成 “虚假标注”,直接违反食品安全核心要求。同时,结合超市 “无法提供进货记录及进口手续” 的情节,可进一步认定其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关于食品经营者需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规定,存在双重违法情形。

2. 主观恶意的司法推定:针对超市可能提出的“操作失误” 等抗辩,律师会从行为特征切入主张恶意 —— 生产日期需通过撕毁原标签、重新贴标等主动操作完成,且涉及进口食品的关键溯源信息缺失,显然不属于 “疏忽大意”,符合 “明知违法而为之” 的主观过错标准,这也是法院支持退赔请求的核心依据。

(二)10 倍赔偿的适用条件与争议破解

1. “不符合安全标准” 的扩张解释:律师会明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 10 倍赔偿,不要求 “已造成人身伤害”,只要食品存在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情形即可主张。案例中,篡改生产日期导致食品真实保质期无法判断,且无进口手续意味着食品可能未经检验检疫,存在潜在安全隐患,即便未食用,仍应认定为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完全符合 10 倍赔偿的适用前提。

2. 超市抗辩理由的法律驳斥:针对超市“保质期≠安全标准”“未受伤不赔” 的主张,律师会引用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反驳:其一,生产日期是判断保质期的核心依据,虚假标注直接导致保质期失去意义,与 “不符合安全标准” 具有直接关联;其二,《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侧重 “事前预防”,而非 “事后追责”,只要存在法定违法情形,无需实际损害即可主张赔偿,这与湖南某食品厂篡改蛋糕生产日期未造成伤害仍被处罚 3 万元的案例逻辑一致。

(三)“进口食品手续缺失” 的叠加责任

1. 违法销售的双重责任:律师会指出,进口食品需具备合法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进货记录等手续,这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要求。案例中超市“无法拿出进口手续”,可能存在两种违法情形:一是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 “三无” 进口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溯源要求;二是若食品系走私入境,还可能关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走私普通货物罪,律师可协助向海关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追究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2. 举证责任的倒置运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消费者已举证证明食品标注虚假、无进口手续,此时律师会主张举证责任转移至超市,要求其提供进货凭证、检验检疫报告等证明食品合法合规,若超市无法提供,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进一步强化消费者的索赔主张。

二、律师能做的:全流程专业服务清单

(一)争议发生后 1-3 日内:证据固定与风险评估

1. 违法事实核查与损失量化

梳理核心事实:确认食品篡改痕迹(如双层标签、原日期残留)、购买凭证(小票、支付记录)、超市无法提供手续的沟通记录等,判断违法行为的完整性;

评估索赔空间:结合食品价款(如案例中货款及服务费合计 847.48 元),核算 10 倍赔偿金额(约 8474.8 元),同时明确退货款与赔偿金可同时主张,为维权目标提供数据支撑。

1. 证据补强与规范留存

指导消费者补充取证:拍摄食品原标签与篡改后标签的对比照片(标注拍摄时间、地点)、录制撕开标签的过程视频、保存与超市交涉时的录音(重点记录超市承认篡改或无法提供手续的内容);

关键证据公证:对双层标签、购买凭证等核心证据进行公证,避免后续超市销毁证据或否认事实,如湖南某食品厂篡改蛋糕生产日期案中,执法部门正是通过固定标签证据认定违法事实。

(二)协商与投诉阶段(证据固定后 3-7 日内)

1. 维权方案制定与谈判策略

明确诉求层级:核心诉求为“退还货款 + 支付 10 倍赔偿金”,附加诉求为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维权成本;

起草《维权函》:引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等条文,列明超市违法事实、赔偿依据及期限,同时告知拒不赔偿将面临诉讼及行政处罚风险,增强协商威慑力。

1. 多渠道施压与协商代理

协助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提交证据材料举报超市“虚假标注 + 无进口手续”,利用行政监管压力倒逼超市协商,如吉首某食品厂因篡改生产日期被市场监管局罚款 3 万元,行政追责可有效提升协商成功率;

全程参与谈判:针对超市“未受伤不赔”“赔偿过高” 等抗辩,现场引用法律规定与类似案例反驳,如 “福鼎法院同类案件中,即便未食用仍支持退赔,10 倍赔偿有明确法律依据”,推动达成和解。

(三)诉讼 / 调解阶段(协商无果后)

1. 诉讼材料精细化准备

起草《民事起诉状》:精准表述诉讼请求(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 XX 元、支付 10 倍赔偿金 XX 元、承担律师费 XX 元”),事实与理由部分清晰阐述 “篡改生产日期的事实、无进口手续的违法性、符合 10 倍赔偿的条件” 等核心要点;

制作《证据目录》:按“购买事实 - 篡改行为 - 违法性 - 损失金额” 逻辑排序,如 “证据 1:购物小票及支付记录,证明买卖合同关系;证据 2:标签对比公证书,证明篡改生产日期;证据 3:超市无法提供进口手续的录音,证明违法经营;证据 4:律师费发票,证明维权成本”,方便法院快速梳理案情。

1. 调解与庭审代理

调解策略把控:在法院调解中,结合案例中“退赔 847.48 元” 的结果,根据实际损失调整谈判底线,如食品价款较低时可侧重 “全额退赔 + 部分赔偿金”,若价款较高则坚持 10 倍赔偿,同时强调超市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争取法官倾向性支持;

庭审质证与辩论:针对超市提交的“食品仍在保质期”“无伤害后果” 等证据,指出其与案件核心争议无关,重点围绕 “虚假标注即违法”“无手续即不安全” 展开辩论,引用《食品安全法》条文及湖南、福建等地类似判例,强化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四)执行与后续追责阶段(胜诉 / 达成协议后)

1. 赔偿款执行保障

若超市未按调解协议或判决履行义务,律师会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附生效法律文书及超市工商信息,申请冻结其银行账户或查封货物;

指导收集超市财产线索:如超市经营地址、收银账户、库存商品等,协助法院高效执行,确保赔偿款足额到位。

1. 行政追责协助

整理案件材料提交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超市“虚假标注 + 进货查验缺失” 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实现 “民事赔偿 + 行政追责” 双重惩戒,类似吉首市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厂的处罚模式;

若发现食品涉嫌走私,结合海南槟榔走私案的裁判标准,协助向海关部门举报,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责任,从源头遏制违法经营。

(五)特别服务:食品安全维权预防与指引

1. 消费购物证据留存指导: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注意核查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务必留存购物小票、支付记录,对可疑标签(如粘贴不平整、有撕毁痕迹)及时拍照留存;

2. 企业合规风险警示:为食品经营者提供合规培训,明确“进货查验记录”“真实标注信息” 等法定义务,避免因手续缺失、标签虚假引发纠纷,如指导建立进口食品溯源档案,定期自查标签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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