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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3文章被判赔20万

发表时间:2025-11-26 16:42

大连殿龙公司认为李广均发布的文章产生大范围的严重恶劣影响

2022年,大连发生多名种植户樱桃树大面积死亡事件。有多名种植户主张,樱桃树枯死是因“使用大连殿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樱桃姐姐’植保方案”.


植保方案致千亩樱桃树死亡?——农资产品责任与名誉权纠纷的法律认定

五、律师解读:核心法律争议与裁判逻辑1. 农资产品责任的认定:植保方案与樱桃树死亡的因果关系

• 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律师会明确,根据《民法典》第 1203 条(产品责任)、《农药管理条例》第 27 条,农资销售者需承担 “产品质量合格 + 使用指导合规” 的双重义务。本案中种植户主张 “樱桃姐姐” 植保方案致树死亡,需满足三项核心要件:① 产品存在缺陷(如农药未登记在樱桃树适用作物目录、隐性添加成分);② 存在损害事实(樱桃树大面积死亡,经鉴定损失超 5000 万元);③ 缺陷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植保方案中的农药使用是死亡直接原因)。结合司法鉴定结论,殿龙公司提供的 33.5% 喹啉铜悬浮剂等含铜杀菌剂,未被批准登记在樱桃树上,且樱桃树对铜制剂敏感,符合 “产品缺陷” 认定标准。

• 责任主体与过错认定:殿龙公司作为植保方案提供者与农资销售者,具有专业优势,需对农药适用范围、使用禁忌尽到充分告知义务。本案中存在两大过错:① 推荐使用未登记在樱桃树上的含铜杀菌剂,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农药” 的强制性规定;② 未告知大连沿海地区海雾天气易引发铜离子药害的风险,未提供合理使用指导。对比吉林红菇娘药害案,农资销售者推荐未登记农药需承担过错责任,本案殿龙公司过错更严重(未告知作物敏感性 + 禁忌环境),应承担主要责任。

• 种植户的过错考量:若种植户存在未按方案要求用药(如擅自加大剂量)、未及时报告药害症状等情形,可能减轻殿龙公司责任;但本案中种植户按方案用药后及时反馈,且还原对照实验重现药害,无明显过错,故殿龙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参考类似案例责任比例,通常为 70%-90%)。

2. 名誉权纠纷的认定:文章发布是否构成侵权

• 殿龙公司的维权前提:根据《民法典》第 1024 条,名誉权侵权需满足 “行为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 + 造成他人名誉受损 + 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殿龙公司主张李广均发布的文章 “产生恶劣影响”,需举证:① 文章存在虚假陈述(如捏造产品缺陷、夸大损失数额);② 文章被广泛传播(如网络点击量、转发量较大);③ 公司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如客户流失、经营业绩下滑)。

• 李广均的抗辩空间:若文章内容基于司法鉴定结论、农业农村局回复等客观证据,如实陈述樱桃树死亡与植保方案的关联,属于合法维权与舆论监督,不构成侵权;若文章存在辱骂性语言、虚构“公司故意销售有毒农药” 等诽谤内容,则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司法实践中,对消费者、受害者的舆论监督行为认定较为宽松,除非存在明显捏造事实,否则不轻易认定侵权。

• 责任承担的平衡逻辑:即使文章存在部分表述不当,若殿龙公司确实存在产品缺陷与过错,法院可能酌情减轻李广均责任(如仅要求删除不当内容,不支持大额赔偿);若文章完全属实,殿龙公司的名誉权主张将不被支持,反而可能因产品责任面临更大赔偿压力。

3. 核心争议点对比:农资产品责任与名誉权纠纷的双重维度

对比维度

农资产品责任纠纷(种植户 vs 殿龙公司)

名誉权纠纷(殿龙公司 vs 李广均)

共同法律原则

举证责任

种植户需证明产品缺陷、因果关系;殿龙公司需证明产品合格、已尽告知义务

殿龙公司需证明文章虚假、名誉受损;李广均需证明内容真实、属于合法监督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责任构成

无过错责任为主(产品缺陷推定),过错责任为辅(使用指导义务)

过错责任(需证明李广均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以过错为核心,结合行为合法性、损害程度综合判断

责任形式

财产赔偿(损失全额赔偿)、停止侵害(停止销售缺陷农资)

停止侵害(删除文章)、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企业通常不支持)

责任形式与损害类型对应,优先适用非金钱责任

关联关系

产品责任的认定直接影响名誉权纠纷结果(若产品确有缺陷,文章内容可能被认定为真实)

名誉权纠纷不影响产品责任的独立认定

两个纠纷相互关联但法律关系独立,可分别审理

4. 行政责任的连带认定

• 农资企业的行政违法情形: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 44 条,殿龙公司销售未登记在樱桃树上的农药、提供的 “橙皮精油” 隐性添加成分,已构成行政违法,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① 没收违法所得、不合格农资;② 罚款(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③ 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农资违法案例,类似行为罚款金额通常在 20 万元以上。

• 行政处理与民事赔偿的关系:行政机关的处罚不影响种植户主张民事赔偿,两者并行不悖;种植户可凭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产品缺陷的重要证据,增强民事索赔的胜诉概率。

六、律师能做的:全流程实操指引(从索赔到维权)1. 种植户的产品责任索赔实操

• 证据收集与固定:

◦ 核心证据:植保方案合同 / 宣传资料、农资购买凭证(发票、转账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药害因果关系)、樱桃树死亡现场照片 / 视频、损失统计凭证(种植面积证明、产量损失核算);

◦ 关键证据:农业农村局的调查回复、产品检测报告(证明农药未登记、隐性添加)、还原对照实验的公证文书、与殿龙公司的沟通记录(如反映药害后公司出具“解药” 的凭证);

◦ 补充证据:同类种植户的证言(证明大面积受害共性)、当地农业部门出具的樱桃树种植技术规范(佐证含铜农药的使用禁忌)。

• 索赔途径与诉求:

◦ 协商索赔:以司法鉴定结论、《农药管理条例》为依据,要求殿龙公司全额赔偿损失(包括树苗成本、预期收益、鉴定费、诉讼费);可主张按司法鉴定确认的 5000 万元损失总额索赔;

◦ 行政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局投诉,要求查处殿龙公司的违法销售行为,借助行政压力推动赔偿协商;

◦ 诉讼维权:协商无果时,联合多名种植户提起共同诉讼(降低维权成本),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殿龙公司银行账户、库存农资),确保判决后能顺利执行。

2. 殿龙公司的双重应对实操

• 产品责任纠纷的抗辩策略:

◦ 证据准备:提供农药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合格)、农药登记证(证明产品登记在其他作物上,无虚假宣传)、种植户用药记录(若存在擅自加大剂量等过错);

◦ 抗辩要点:① 主张樱桃树死亡系其他原因(如真菌感染、气候异常),申请重新鉴定因果关系;② 辩称已尽告知义务(如植保方案中注明使用风险),种植户自愿使用;③ 参考吉林案例,主张种植户未按推荐剂量用药,自身承担部分责任;

◦ 和解方案:若证据不足以反驳产品缺陷,可主动提出分期赔偿方案(如先支付 30% 损失,剩余款项分 3 年支付),避免企业资金链断裂。

• 名誉权纠纷的维权策略:

◦ 证据收集:文章原文及传播记录(网页截图、点击量数据)、公司名誉受损的证据(客户解约合同、经营业绩下滑报表)、文章虚假内容的反驳证据(如产品合格证书、权威机构的不同鉴定意见);

◦ 维权诉求:要求李广均删除侵权文章、在相同平台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需提供损失与文章传播的因果关系证据);

◦ 风险规避:避免在维权过程中发布不当言论攻击种植户或李广均,否则可能反被追究名誉侵权责任;若文章内容基本属实,可协商要求修正部分表述,而非强行索赔。

3. 关键证据清单与固定技巧

• 农资产品责任证据:

◦ 产品相关:农药登记证、合格证、检验报告、植保方案文本;

◦ 损害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现场公证文书、损失核算报告;

◦ 沟通相关:微信 / 短信记录、通话录音、“解药” 使用凭证。

• 名誉权纠纷证据:

◦ 侵权相关:文章截图、传播数据、虚假内容对比表;

◦ 损失相关:财务报表、客户反馈记录、解约协议;

◦ 抗辩相关:文章内容真实性证据、合法监督的依据(如维权投诉记录)。

• 固定技巧:

◦ 种植户需在樱桃树死亡后 48 小时内固定现场证据(拍照、录像),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避免证据灭失);

◦ 殿龙公司需留存所有产品销售记录、使用指导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4. 特殊情形的应对策略

• 若多名种植户损失差异较大:可采用“共同诉讼 + 分别核算损失” 模式,统一主张产品缺陷责任,各自提交损失证据,提高维权效率;

• 若殿龙公司拒绝配合鉴定:种植户可向法院申请强制鉴定,由殿龙公司承担拒不配合的不利后果(如直接推定产品存在缺陷);

• 若文章涉及第三方专家观点:李广均可申请专家出庭作证,证明内容的客观性,增强合法监督的抗辩力度。

5. 风险预防:农资经营与种植的法律建议

• 对农资企业:

◦ 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条例》,仅销售已登记在对应作物上的农资产品,不得推荐超范围使用;

◦ 在植保方案中明确标注产品适用范围、禁忌环境、使用剂量及药害应急处理方式,留存告知记录(如种植户签字确认);

◦ 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避免隐性添加等违法情形,建立产品追溯体系。

• 对种植户:

◦ 购买农资时选择正规经营企业,索要产品登记证、合格证,核实产品适用作物;

◦ 严格按植保方案或产品说明书用药,避免擅自改变剂量、混合用药;

◦ 发现作物异常后及时拍照留存证据,在 72 小时内联系农资企业并向当地农业部门报告,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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