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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换寝未果自杀 学校责任:学生换寝未果自杀,学校被判赔30万!

发表时间:2025-11-27 11:49

去年9月,刚刚进入江西赣州某技术学院就读的学生赖某曾向辅导员反映自己无法适应所分寝室的情况,并希望换寝室。在协调无果后,赖某跳河自杀身亡。


11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份一审判决书中获悉,一审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学校对学生在宿舍吸烟、赖某要求更换宿舍等处理存在不当,且与赖某自杀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酌定为30%。法院判定,某技术学院赔偿赖某家属各项赔偿款合计302946.1元。


无法忍受室友抽烟、通宵玩游戏,新生换寝无果后跳河自杀身亡




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中看到,赖某父母表示,去年9月,刚开学不久的儿子赖某因无法承受同寝室多名同学课后在寝室抽烟的乌烟瘴气和通宵达旦地玩游戏的吵闹尖叫声,多次和班级辅导员罗某某沟通更换寝室无果,明确说明这种情况严重到要窒息、“要跳楼”,但都没有得到解决。在学校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学生外出的情况下,赖某到位于赣州市经开区某区域,掉入河中溺水身亡。


赖某父母提出,寝室同学没日没夜地抽烟,5名室友中就有4人抽烟,宿舍空间狭窄,满地的烟头,整个宿舍乌烟瘴气,让人窒息,不抽烟的人根本无法接受。赖某对烟味极度敏感,多次请求导师更换宿舍,解决问题,因为导师不负责任的举措,没有采取调宿、心理辅导等措施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赖某所在的技术学院辩称,本次事件排除他杀及刑事案件,也并非意外坠河,而是赖某主观追求死亡的结果。作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赖某对自身行为已有足够的控制能力,对行为的后果也已具备充分的认识和理解能力,其应当为自己的选择独立承担全部后果与责任。


此外,技术学院称,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学院并未忽视赖某提出的调换宿舍请求,并在其表达强烈的换宿舍诉求后第二天就已多次明确向其作出可调换宿舍的承诺,同时也进行了多次的情绪安抚。


技术学院被判承担30%责任


赔偿学生家属30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8日,赖某到赣州某技术学院处报到。在报到3天后的9月20日,赖某曾向辅导员罗某某发送微信信息。信息显示,赖某提出换寝室的诉求。


赖某在微信中提到“我室友5个有4个抽烟,我实在适应不了,能不能给我换一下宿舍”。罗某某则回复:“太远了不好管理。”赖某说:“我是真适应不了,他们五个每天都两点多睡的,他们全在那打游戏,这个也有一点影响睡眠,我真的适应不了他们的生活。”随后,罗某某又向赖某拨打了两次微信语音通话。


此后,罗某某还曾多次就此事和赖某微信语音沟通。9月23日,发现赖某语音无回复后,学校报警。9月24日,赖某的尸体被从河中打捞上岸,经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侦法医对尸体进行勘查,确认尸表无外伤,口中含有泥沙,排除他杀,排除刑事案件。


一、江西赣州学生换寝未果自杀案的核心事实


学校上诉的法律要点”“学生换寝的合法流程”“心理干预的法律要求”),可补充具体需求,我将结合更多案例和法条提供精准解读。此外,对于高校而言,本案警示需将 “学生诉求响应” 与 “心理干预” 纳入常态化管理,避免因程序性疏漏引发法律风险;对于学生,书面留痕、多渠道维权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二、案件核心事实梳理(判决关键依据)
  1. 时间线:2024 年 9 月 18 日赖某入学→9 月 20 日首次提出换寝(5 名室友 4 人抽烟 + 通宵打游戏)→辅导员以 “太远不好管理” 回应→赖某多次沟通并提及 “要跳楼”“窒息” 等极端表述→9 月 23 日失联→9 月 24 日确认跳河自杀(排除他杀);

  1. 争议焦点:学校对赖某换寝诉求的处理是否存在过错?与自杀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学校承担 30% 次要责任,赔偿家属 302946.1 元;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承担 70% 主要责任。

三、法律责任认定逻辑(结合法条 + 判决理由)
(一)学校承担责任的 3 大核心依据
  1. 违反教育管理职责(《民法典》第 1165 条)

法院认定,学校对宿舍吸烟、噪音扰民等问题未及时管控,对赖某的换寝诉求仅口头沟通未采取实质解决方案(如调宿、约束室友行为),未履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9 条规定的 “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尤其在赖某明确表达极端情绪后,未启动心理干预或紧急处置程序,存在明显过错。
  1. 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赖某的自杀是多因一果:自身抗压能力不足是主因,但学校的消极处理方式加剧了其心理绝望(从首次提出换寝到自杀仅 3 天,诉求未得到任何实质性回应)。法院认为,若学校及时调宿或介入心理疏导,悲剧大概率可避免,故认定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1. 辅导员履职不当的职务责任

辅导员以 “太远不好管理” 推诿换寝诉求,未评估学生生存环境的严重影响,也未向学校相关部门上报协调,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9 条第 9 项 “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 的情形,其责任由学校承担(《民法典》第 1191 条职务侵权规定)。
(二)学校不承担主要责任的关键理由
  1. 赖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 18 周岁的学生对自杀行为的后果具备充分认知,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参考类似案例:学生受批评后跳楼,法院认定学生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1. 自杀是主观自愿行为

排除学校体罚、侮辱等直接刺激行为,赖某的极端选择属于自主意志决定,学校过错仅为 “间接诱因”,而非直接原因;
  1. 学校已履行部分义务

法院认可学校与赖某进行过多次微信语音沟通,但认为 “仅沟通未解决问题” 不足以免责,需采取实质性措施。
(三)责任划分的法律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有过错才担责,过错大小决定责任比例(本案 30% 责任对应 “消极处理 + 未及时干预” 的轻微过错);

  1. 原因力大小规则:赖某自身行为是 “主要原因”(70%),学校过错是 “次要原因”(30%),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10 条 “学生自身过错减轻学校责任” 的规定。

四、类似案例对比(明确责任划分边界)
案例类型
责任划分
关键区别
本案(换寝未果自杀)
学校 30%,学生 70%
学校未采取任何实质性解决方案,且收到极端情绪预警
学生受老师公开批评后跳楼
学校 60%,学生 40%
老师存在体罚 / 侮辱等直接过错,刺激学生自杀
学生隐瞒心理疾病自杀
学校无责
学校不知道且无法知晓学生心理异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12 条)
学生擅自离校后自杀
学校无责
自杀发生在学校管理范围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13 条)
五、高校与学生的双向启示(实操建议)
(一)高校管理层面(避免类似风险)
  1. 建立宿舍矛盾快速处置机制:收到换寝诉求后,24 小时内核查情况,72 小时内给出明确解决方案(调宿、约束侵权室友行为、安排临时住宿等),不得推诿;

  1. 极端情绪预警与干预:学生表达 “自杀”“绝望” 等表述时,立即启动心理危机干预(联系心理老师、通知家长、专人陪护),禁止仅口头安抚;

  1. 规范辅导员履职流程:要求辅导员对学生重大诉求(如生存环境严重受影响)必须书面上报,建立台账跟踪处理进度。

(二)学生 / 家长层面(维权与风险防范)
  1. 诉求表达要留痕:通过微信、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换寝 / 投诉,明确说明问题影响(如 “烟味导致呼吸困难”“无法睡眠影响学习”)及极端情绪,留存沟通记录;

  1. 多渠道维权:辅导员推诿后,可向学院学工处、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教育主管部门(12345 政务热线)逐级投诉,避免单一沟通无果后陷入绝望;

  1. 心理危机求助:遇到心理困境时,优先联系学校心理中心、全国 24 小时心理危机干预热线(400-161-9995),或告知家长寻求外部帮助。

六、高频搜索疑问解答(覆盖用户潜在需求)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学校为何还要担责?

答:关键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若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义务,且过错与自杀存在因果关系,需承担相应责任(非全部责任);若学校无过错(如学生隐瞒心理问题),则不担责。
  1. 学校赔偿 30 万的依据是什么?

答: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按当地赔偿标准(如江西省 2024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总额后,按 30% 责任比例折算。
  1. 室友抽烟、通宵玩游戏,学生可主张哪些权利?

答:要求学校约束室友行为(如禁止宿舍吸烟、规定作息时间)、调换宿舍、追究室友侵权责任(若造成健康损害);学校未处理的,可向教育部门投诉。
  1. 学校不服判决,上诉改判的概率大吗?

答:改判概率较低。类似案例中,法院通常会认可 “学校未及时处置诉求” 的过错,除非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实质措施(如调宿通知、心理干预记录)而学生拒绝。
七、核心法律依据汇总
  1. 《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责任原则)、第 1191 条(用人单位责任);

  1.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9 条(学校担责情形)、第 10 条(学生过错减责)、第 12 条(自杀无责例外);

  1.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比例根据过错大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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