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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冷暴力”被视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即精神暴力。

发表时间:2025-11-27 11:54

长期“冷暴力”被视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即精神暴力。

最高检明确指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暴力,如拳打脚踢、使用凶器攻击等,也涵盖精神层面的长期折磨,如持续谩骂、恐吓、侮辱等,甚至包括通过控制财物、限制通讯等方式实施的隐性控制行为。冷暴力是一种精神暴力,与身体暴力、性暴力并存,是家庭暴力的形式之一。它通过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对方,使用讽刺挖苦、侮辱性语言来发泄情绪、伤害对方的自尊心

二、案件核心事实梳理(判决关键依据)
  1. 时间线:2024 年 9 月 18 日赖某入学→9 月 20 日首次提出换寝(5 名室友 4 人抽烟 + 通宵打游戏)→辅导员以 “太远不好管理” 回应→赖某多次沟通并提及 “要跳楼”“窒息” 等极端表述→9 月 23 日失联→9 月 24 日确认跳河自杀(排除他杀);

  1. 争议焦点:学校对赖某换寝诉求的处理是否存在过错?与自杀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宿舍长期不良环境是否构成精神侵害?

  1.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学校承担 30% 次要责任,赔偿家属 302946.1 元;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承担 70% 主要责任。

三、法律责任认定逻辑(结合法条 + 判决理由 + 冷暴力界定)
(一)学校承担责任的 3 大核心依据
  1. 违反教育管理职责(《民法典》第 1165 条)

法院认定,学校对宿舍吸烟、噪音扰民等问题未及时管控,对赖某的换寝诉求仅口头沟通未采取实质解决方案(如调宿、约束室友行为),未履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9 条规定的 “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尤其在赖某明确表达极端情绪后,未启动心理干预或紧急处置程序,存在明显过错。
  1. 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赖某的自杀是多因一果:自身抗压能力不足是主因,但学校的消极处理方式加剧了其心理绝望(从首次提出换寝到自杀仅 3 天,诉求未得到任何实质性回应)。法院认为,若学校及时调宿或介入心理疏导,悲剧大概率可避免,故认定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1. 辅导员履职不当的职务责任

辅导员以 “太远不好管理” 推诿换寝诉求,未评估学生生存环境的严重影响,也未向学校相关部门上报协调,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9 条第 9 项 “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 的情形,其责任由学校承担(《民法典》第 1191 条职务侵权规定)。
(二)学校不承担主要责任的关键理由
  1. 赖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 18 周岁的学生对自杀行为的后果具备充分认知,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参考类似案例:学生受批评后跳楼,法院认定学生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1. 自杀是主观自愿行为

排除学校体罚、侮辱等直接刺激行为,赖某的极端选择属于自主意志决定,学校过错仅为 “间接诱因”,而非直接原因;
  1. 学校已履行部分义务

法院认可学校与赖某进行过多次微信语音沟通,但认为 “仅沟通未解决问题” 不足以免责,需采取实质性措施。
(三)责任划分的法律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有过错才担责,过错大小决定责任比例(本案 30% 责任对应 “消极处理 + 未及时干预” 的轻微过错);

  1. 原因力大小规则:赖某自身行为是 “主要原因”(70%),学校过错是 “次要原因”(30%),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10 条 “学生自身过错减轻学校责任” 的规定。

(四)延伸解读:宿舍长期不良环境与 “校园精神暴力” 的关联性
  1. 冷暴力(精神暴力)的法律定义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 2 条规定,家庭暴力包括 “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冷暴力作为精神暴力的核心形式,指通过漠视、冷淡、不良环境压迫等方式造成他人精神侵害。虽该法律主要适用于家庭成员,但校园场景中,长期存在的宿舍吸烟、通宵噪音等不良环境,若对特定学生造成持续性精神压迫,可参照 “精神暴力” 的侵权逻辑认定责任。
  1. 本案中精神侵害的认定要点

赖某面临 “5 名室友 4 人抽烟 + 通宵打游戏” 的长期环境,属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 21 条禁止的 “恶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行为,已构成校园场景下的精神侵害。学校未及时制止该行为,也未满足赖某的合理换寝诉求,属于对精神侵害风险的漠视,进一步加重了其心理负担,成为自杀的间接诱因。
  1. 校园精神暴力的责任认定规则

参考司法实践,校园精神暴力的责任认定需满足 3 点:① 存在持续性不良行为(如噪音、吸烟、孤立等);② 该行为对学生造成精神压迫(如焦虑、绝望等);③ 学校未履行干预、制止义务。本案中,法院虽未直接引用 “精神暴力” 表述,但认定学校对宿舍环境管控不力的过错,本质已认可该场景下精神侵害的存在。
四、类似案例对比(明确责任划分边界 + 精神暴力相关案例)
案例类型
责任划分
关键区别
本案(换寝未果自杀)
学校 30%,学生 70%
学校未采取任何实质性解决方案,且收到极端情绪预警,未制止宿舍精神侵害
学生受老师公开批评后跳楼
学校 60%,学生 40%
老师存在体罚 / 侮辱等直接精神刺激,过错程度更重
学生因室友长期孤立(校园冷暴力)自杀
学校 40%,施暴学生监护人 20%,学生 40%
存在明确的校园冷暴力行为,学校未及时干预,施暴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隐瞒心理疾病自杀
学校无责
学校不知道且无法知晓学生心理异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12 条)
学生擅自离校后自杀
学校无责
自杀发生在学校管理范围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13 条)
五、高校与学生的双向启示(实操建议 + 校园冷暴力应对)
(一)高校管理层面(避免类似风险 + 冷暴力防控)
  1. 建立宿舍矛盾快速处置机制:收到换寝诉求后,24 小时内核查情况,72 小时内给出明确解决方案(调宿、约束侵权室友行为、安排临时住宿等),不得推诿;

  1. 极端情绪预警与干预:学生表达 “自杀”“绝望” 等表述时,立即启动心理危机干预(联系心理老师、通知家长、专人陪护),禁止仅口头安抚;

  1. 规范辅导员履职流程:要求辅导员对学生重大诉求(如生存环境严重受影响)必须书面上报,建立台账跟踪处理进度;

  1. 校园精神暴力防控机制:① 明确宿舍禁止吸烟、规定作息时间等 “反精神侵害” 条款;② 定期开展宿舍环境排查,对孤立、噪音、吸烟等行为及时制止;③ 对教职工开展精神暴力识别培训,确保及时发现学生情绪异常。

(二)学生 / 家长层面(维权与风险防范 + 冷暴力应对)
  1. 诉求表达要留痕:通过微信、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换寝 / 投诉,明确说明问题影响(如 “烟味导致呼吸困难”“无法睡眠影响学习”)及极端情绪,留存沟通记录;

  1. 多渠道维权:辅导员推诿后,可向学院学工处、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教育主管部门(12345 政务热线)逐级投诉,避免单一沟通无果后陷入绝望;

  1. 心理危机求助:遇到心理困境时,优先联系学校心理中心、全国 24 小时心理危机干预热线(400-161-9995),或告知家长寻求外部帮助;

  1. 校园冷暴力证据留存:若遭遇室友孤立、长期噪音、吸烟等精神侵害,需留存:① 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明行为持续性);② 心理咨询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证明精神损害);③ 向学校投诉的受理凭证(证明学校未履职)。

六、高频搜索疑问解答(覆盖用户潜在需求 + 冷暴力相关)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学校为何还要担责?

答:关键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若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义务(如未制止校园精神暴力、未回应合理诉求),且过错与自杀存在因果关系,需承担相应责任(非全部责任);若学校无过错(如学生隐瞒心理问题),则不担责。
  1. 学校赔偿 30 万的依据是什么?

答: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按当地赔偿标准(如江西省 2024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总额后,按 30% 责任比例折算。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已考虑宿舍不良环境造成的精神压迫因素。
  1. 室友抽烟、通宵玩游戏,学生可主张哪些权利?

答:要求学校约束室友行为(如禁止宿舍吸烟、规定作息时间)、调换宿舍、追究室友侵权责任(若造成健康损害);学校未处理的,可向教育部门投诉。若构成长期精神压迫,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提供心理诊断记录等证据。
  1. 学校不服判决,上诉改判的概率大吗?

答:改判概率较低。类似案例中,法院通常会认可 “学校未及时处置诉求 + 未防控精神侵害” 的双重过错,除非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实质措施(如调宿通知、心理干预记录)而学生拒绝。
  1. 校园冷暴力(精神暴力)如何举证维权?

答:核心需准备 3 类证据:① 行为证据(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证明冷暴力 / 精神侵害的持续性);② 损害证据(心理咨询记录、医院诊断报告,证明精神受损且与侵害行为相关);③ 学校过错证据(投诉记录、沟通记录,证明学校未履行干预义务)。
七、核心法律依据汇总
  1. 《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责任原则)、第 1191 条(用人单位责任);

  1. 《反家庭暴力法》第 2 条(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1.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9 条(学校担责情形)、第 10 条(学生过错减责)、第 12 条(自杀无责例外);

  1.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 21 条(禁止恶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第 22 条(学校对学生被孤立、排挤的干预义务);

  1.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或精神损害,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比例根据过错大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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