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员工离职后被原公司造谣 “开除”,法院判了发表时间:2026-01-12 14:00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发内容真得三思!”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某人力资源公司因安排多名员工在朋友圈发布涉及前员工张某的不实信息,被判删除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今年35岁的张某,从事船舶中介业务多年。2024年12月25日,他主动向供职的某人力资源公司提出离职,双方协商一致后和平解约。离职后不久,张某入股了另一家船舶中介公司,继续深耕老本行。本以为职场转换顺顺利利,没想到两个月后一场“朋友圈风波”突然袭来。2025年2月10日上午,张某的手机陆续收到几位客户的微信,语气都有些微妙:“小张,听说你被原公司开除了?以后合作得留意点啊。”这让张某一头雾水,追问后才得知,原公司的多名人事经理当天同时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公司文化宣传”文案,配图却是张某在职时因与服务对象争吵被罚款的通报。更刺眼的是,其中一名经理还在评论区留言:“该员工已开除,任何行为与某某船舶无关。”“明明是协商离职,怎么就成了‘被开除’?”张某又气又急。他发现,这些人事经理的微信好友中,不乏行业内的客户、同行,这条朋友圈发布后,不少合作方对他产生质疑。 张某当即联系原公司要求删除内容并道歉,却遭到拒绝。多次沟通无果后,他将该人力资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删除朋友圈、公开道歉,并赔偿业务损失、精神损害等共计两万余元。弋江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辩称,发布通报是为了彰显“重视服务质量”的企业文化,且张某在职时被处罚是事实,并非捏造。但法院指出,即便处罚情况属实,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公开发布其过往处罚信息,已超出合理范围。更关键的是,“协商离职”与“被开除”性质完全不同,评论中的不实表述明显误导公众。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严格保护,自媒体平台同样不能逾越法律红线。原被告双方虽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但应通过合法途径竞争。被告安排多名员工同步发布涉及张某的不当信息,且包含不实内容,客观上降低了张某在行业内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最终,法院综合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判决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立即删除涉案朋友圈内容,在相同传播范围的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七日,同时酌情赔偿张某损失3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某人力资源公司已履行相关义务。 一、核心法律解读(一)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本案精准适用)根据《民法典》第 1024 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构成名誉权侵权,需同时满足 4 个要件:
(二)被告抗辩的法律漏洞被告辩称 “发布通报是彰显企业文化、处罚事实属实”,法院未采纳,核心原因在于:
(三)判决结果的法律依据与考量
二、律师能做的具体工作(分阶段)(一)事前预警与证据固定(核心阶段)
(二)诉讼阶段(若协商无果)
(三)事后维权与风险防范
三、实务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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