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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员工离职后被原公司造谣 “开除”,法院判了

发表时间:2026-01-12 14:00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发内容真得三思!”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某人力资源公司因安排多名员工在朋友圈发布涉及前员工张某的不实信息,被判删除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今年35岁的张某,从事船舶中介业务多年。2024年12月25日,他主动向供职的某人力资源公司提出离职,双方协商一致后和平解约。离职后不久,张某入股了另一家船舶中介公司,继续深耕老本行。本以为职场转换顺顺利利,没想到两个月后一场“朋友圈风波”突然袭来。2025年2月10日上午,张某的手机陆续收到几位客户的微信,语气都有些微妙:“小张,听说你被原公司开除了?以后合作得留意点啊。”这让张某一头雾水,追问后才得知,原公司的多名人事经理当天同时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公司文化宣传”文案,配图却是张某在职时因与服务对象争吵被罚款的通报。更刺眼的是,其中一名经理还在评论区留言:“该员工已开除,任何行为与某某船舶无关。”“明明是协商离职,怎么就成了‘被开除’?”张某又气又急。他发现,这些人事经理的微信好友中,不乏行业内的客户、同行,这条朋友圈发布后,不少合作方对他产生质疑。  

张某当即联系原公司要求删除内容并道歉,却遭到拒绝。多次沟通无果后,他将该人力资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删除朋友圈、公开道歉,并赔偿业务损失、精神损害等共计两万余元。弋江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辩称,发布通报是为了彰显“重视服务质量”的企业文化,且张某在职时被处罚是事实,并非捏造。但法院指出,即便处罚情况属实,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公开发布其过往处罚信息,已超出合理范围。更关键的是,“协商离职”与“被开除”性质完全不同,评论中的不实表述明显误导公众。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严格保护,自媒体平台同样不能逾越法律红线。原被告双方虽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但应通过合法途径竞争。被告安排多名员工同步发布涉及张某的不当信息,且包含不实内容,客观上降低了张某在行业内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最终,法院综合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判决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立即删除涉案朋友圈内容,在相同传播范围的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七日,同时酌情赔偿张某损失3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某人力资源公司已履行相关义务。


一、核心法律解读

(一)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本案精准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 1024 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构成名誉权侵权,需同时满足 4 个要件:

  1. 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安排多名员工同步在朋友圈发布含张某处罚通报的文案,且有经理评论 “已开除” 的不实表述,属于超出合理范围的个人信息公开 + 虚构事实的双重侵权行为;

  2. 行为具有违法性:发布行为无法律依据,且未取得张某同意,评论中的 “被开除” 与事实(协商离职)不符,误导公众;

  3. 存在损害后果:朋友圈好友多为行业客户、同行,导致合作方质疑张某,客观上降低了其社会评价,造成业务损失和精神困扰;

  4.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业务受损,直接源于被告员工发布的朋友圈内容。

(二)被告抗辩的法律漏洞

被告辩称 “发布通报是彰显企业文化、处罚事实属实”,法院未采纳,核心原因在于:

  1. 处罚信息的合理使用边界:员工在职时的处罚通报,属于个人负面评价信息,离职后公司无公开权。即便属实,公开也需符合正当目的(如司法调查、劳动监察)且在合理范围,用于 “企业文化宣传” 不属于合理目的;

  2. “协商离职” 与 “被开除” 的性质差异:前者是双方合意终止劳动关系,后者是单位单方解除且常带有负面评价,评论中的不实表述构成诽谤,直接误导公众对张某职业信誉的判断;

  3. 同业竞争不能突破法律红线:被告与张某存在同业竞争,但竞争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如提升服务质量、拓展渠道),而非通过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方式打压竞争对手。

(三)判决结果的法律依据与考量

  1. 删除内容 + 公开道歉:依据《民法典》第 1183 条、第 1185 条,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道歉需在相同传播范围(朋友圈)发布并保留七日,是为了让曾看到侵权内容的受众知晓真相,消除不良影响;

  2. 赔偿 3000 元:法院综合考虑传播范围、影响程度、张某的举证情况(业务损失、精神损害),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实务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需结合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后果等,本案未支持全部 2 万余元诉求,大概率是因为张某对部分损失(如业务损失)的举证不够充分。

二、律师能做的具体工作(分阶段)

(一)事前预警与证据固定(核心阶段)

  1. 指导证据保全

    • 固定朋友圈内容:用公证 + 录屏 + 截图的方式,记录发布人、发布时间、文案、配图、评论、点赞、转发情况,避免对方删除后无证据;

    • 收集客户反馈:保存客户询问、质疑的聊天记录,证明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

    • 调取离职证明:证明是协商离职,而非被开除,反驳对方的不实表述。


  2. 出具律师函:正式函告对方删除内容、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明确法律后果和期限。律师函具有威慑力,部分案件可通过此环节促成和解,避免诉讼成本。

(二)诉讼阶段(若协商无果)

  1. 诉讼策略制定

    • 确定被告:本案中,员工是执行公司安排,公司是实际侵权人,应列为被告;

    • 明确诉讼请求:删除内容、公开道歉、赔偿损失(业务损失 + 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附证据清单;

    •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若对方拒绝提供员工朋友圈数据,可申请法院调取。


  2. 庭审抗辩与举证

    • 围绕名誉权侵权的 4 个要件,组织证据链,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

    • 针对 “处罚事实属实”,强调公开范围超出合理边界;针对 “企业文化宣传”,指出其目的是打压竞争对手,而非正当宣传。


  3. 执行阶段:若被告不履行判决,律师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强制删除内容、发布道歉声明,以及冻结被告账户、划拨赔偿款等。

(三)事后维权与风险防范

  1. 后续声誉修复:指导张某发布澄清声明,结合法院判决结果,在行业内重塑形象;

  2. 风险提示:提醒张某在后续职场中,注意保护个人信息,避免类似纠纷;同时,也可建议企业规范员工朋友圈管理,避免因不当言论引发侵权纠纷。

三、实务启示

  1. 个人层面: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发布他人信息需谨慎,尤其是负面信息,需取得对方同意或有法律依据;

  2. 企业层面

    • 员工离职后,应尊重其人格权,不得随意公开其过往处罚信息;

    • 同业竞争需通过合法途径,不得通过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方式打压竞争对手;

    • 规范员工社交媒体行为,制定管理制度,避免因员工不当言论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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