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信律所告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应当谨慎使用发表时间:2026-01-19 14:20 【典型意义】 1、解除劳动的合同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的过错责任,对企业和单位造成的负面影响。 2、企业在劳动者上岗前及工作履职中,应当加以培训相关员工制度及工作守则。企业没有处罚权,不得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案情简介】 崔某于2002年入职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工作岗位为460路公交司机,2023年11月30日,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以工作履职过程中违反工作规章制度为由,通过短信的方式与崔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崔某本人认为,公司在上岗前不给予相关规章制度培训,履职中的过错并非本人主要责任,公司已经按照规章制度给予扣分处罚,在此基础上,仍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对于坚守20年岗位的自己来讲属实难以理解。 庭审中,公司坚持认为崔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公司管理规定,属于合法解除。我方认为关于公司的规章制度未进行相关培训,相关履职瑕疵并非崔某本人的主要过错,公司按照崔某全部过错进行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崔某本人作为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第一客运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驾驶员进行处分。第一客运分公司提交的《员工岗位规范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详细罗列了扣分标准,亦将扣分作为一种内部管理手段;《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显示有对相应扣分值对应的惩罚措施,但上述两份证据均未载明经过扣分处理后仍需在一定条件下可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庭审中,第一客运分公司认可每扣一分后另进行罚款,但就该处理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严厉的处罚措施,应当谨慎使用,第一客运分公司以三次扣分达到15分以上对崔某作出解除决定,但同时又对崔某进行了扣分罚款,属于处罚过重,故第一客运分公司的解除行为有欠妥当,应属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一客运分公司应向崔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1451.2元。
【法院裁判】 仲裁委裁决: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崔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四十万一千四百五十一元二角;被申请人不服仲裁委裁决提起起诉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崔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1451.2元。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 崔某在工作中违反的规章制度是否与其相关处罚相适应,并非崔某本人主要过错,公司却要按照全部过错进行处罚,致使一个扣分周期超过12分,触发违法解除的条件,其处罚行为存在过重。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作为崔某的代理律所,北京市倡信律师事务所及李淼律师在本案中全程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支持,核心工作内容如下:
最终,通过专业、严谨的代理工作,成功帮助崔某维权,促使仲裁委与法院均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支持了崔某的赔偿金诉求,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敲响了警钟。 如有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5210796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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