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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引发恶性犯罪,故意杀人者一审获判死刑

发表时间:2026-01-19 14:30

正在读高三的20岁男学生张俊豪,被邻居王某桂涉嫌蓄意撞成重伤,一年后失去生命体征。1月5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从张俊豪家属处获悉,王某桂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2025年11月3日下午,该案一审在响水县人民法院庭审结束,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当时,张俊豪的母亲张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张俊豪是她的小儿子,时年20岁,2024年上半年儿子正在读高三,备战高考。他们一家住在乡里一栋自建的民房内,家距离儿子上学的高中,骑电动车只有10分钟的路程,儿子每天自己骑电动车上学。2024年5月29日下午1时许,从学校回家吃完午饭返回学校途中,骑着电动车的儿子被36岁的邻居男子王某桂驾驶的一辆轿车故意从身后撞倒在地。张俊豪被送往医院抢救,一直处于脑死亡状态。不幸的是,经过一年多的抢救,儿子还是于2025年7月29日下午4时许不幸去世了。

 张俊豪的书桌

“左盼右盼,终于等到了出结果的这一天!张俊豪终于可以安息了!”1月5日上午9时50分许,张俊豪的母亲张女士哭泣着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当日上午在盐城当地的一家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桂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从家属提供的判决书看到,法院判决王某桂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

  1. 本案警示公民需理性处理邻里纠纷,即便存在日常琐事摩擦,也应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任何蓄意报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2. 故意杀人罪作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作案动机、手段残忍程度、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对于犯意坚决、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是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

【案情简介】

被害人张俊豪,男,案发时20岁,系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一名高三学生,正全力备战高考。张俊豪一家与被告人王某桂(男,36岁)系邻里关系,两家仅隔一条巷子,长辈因宅基地地界、生活琐事等存在长期口角,2024年正月初八,双方因王某桂家人在张家门口堆放鸡粪一事发生纠纷及肢体接触,张俊豪报警后民警责令王某桂家人清理粪便,王某桂因此怀恨在心,扬言要让张俊豪上不了大学,萌生报复之意。

2024年5月29日下午1时许,张俊豪骑电动车从家中返回学校途中,在G15沈海高速便道与驾驶轿车的王某桂相遇。王某桂见状心生歹念,驾车掉头后尾随张俊豪,在响水县开发区国盛纺织南门往东70米处,趁公交车驶过遮挡视线之机,对张俊豪实施撞击。案发过程中,张俊豪为躲避追赶三次变道,王某桂亦三次变道并两次加速,最终以约95公里的时速猛烈撞击张俊豪所骑电动车。

撞击后,王某桂主动报警并谎称“刹车没刹住”,试图伪装成交通事故逃避责任,后前往警局配合调查,警方核查中发现双方长期存在矛盾纠纷,逐步查清案件真相。张俊豪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虽经全力救治,仍处于脑死亡状态,最终于2025年7月29日不幸离世,距案发已过去一年多时间。2025年11月3日,该案一审在响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未当庭宣判。

庭审中,王某桂当庭翻供,否认杀人故意,辩称“当时头脑发懵”,后又改口称仅想伤害张俊豪。但检方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显示,王某桂撞击时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同监舍人员证言亦证实,王某桂曾多次提及“被张家压了一头”,蓄意报复即将高考的张俊豪。结合王某桂三次变道、加速撞击的行为及案发后伪装事故的举动,其杀人故意清晰明确。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

2026年1月5日上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地看守所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王某桂采用驾驶机动车高速撞击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桂犯意坚决、作案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被害人张俊豪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虽王某桂具有坦白情节,但该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关于“仅具有伤害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因邻里纠纷引发、愿赔偿请求从轻量刑”的意见,均无充分依据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桂当庭未提出上诉。

【专家评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桂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以及其坦白情节是否足以从轻处罚。

从犯罪构成来看,王某桂明知张俊豪未佩戴头盔,仍驾驶机动车以近百公里时速高速撞击,且存在尾随、多次变道加速、刻意选择遮挡视线时机作案等行为,主观上对造成张俊豪死亡的结果持放任甚至追求态度,并非单纯的伤害故意。客观上,其行为直接导致张俊豪脑死亡并最终离世,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检方指控罪名成立,法院认定准确。

从量刑角度分析,坦白作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需结合全案情节综合考量。本案中,王某桂因日常邻里琐事蓄意报复,针对即将高考的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作案后刻意伪装事故逃避责任,庭审中翻供狡辩,毫无悔罪之意,其行为严重践踏法律底线,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罪行极其严重。即便存在坦白情节,也不足以抵消其犯罪行为的恶劣性质,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彰显了法律对生命权的绝对保护。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明确了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任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对于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故意杀人行为,判处死刑是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震慑恶性犯罪的重要体现,同时也警示社会公众,邻里相处应互谅互让,矛盾纠纷需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案件后续】

张俊豪的母亲张女士在得知判决结果后,正赶往殡仪馆告知儿子这一消息,她表示,因案件审理,儿子的遗体已在殡仪馆存放许久,如今判决生效,终于能让儿子入土为安。“这个结果是他应得的,但我没有一点开心,我永远失去了儿子,怎么样都是输家。”张女士的哭诉道尽了失去至亲的悲痛,也让这起因邻里琐事引发的恶性案件更令人扼腕。目前,王某桂当庭未上诉,一审判决待上诉期满后将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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