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失控酿惨祸,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案一审宣判,肇事司机获判死缓发表时间:2026-01-19 15:38 【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2日18时30分许,年仅20岁的被告人廖某宇驾驶新能源电动汽车,搭载前女友孙某某从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某小区出发,沿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一处红绿灯路口等待通行时,二人因“鹦鹉学舌起源于哪个年代”的琐事发生争执,加之廖某宇在车上找不到打火机,情绪愈发烦躁。 在等待多轮红绿灯后,绿灯亮起时廖某宇猛地将加速踏板踩至到底,驾车飞速通过路口,即便孙某某因车速过快心生恐惧、反复劝阻,廖某宇仍不听劝,持续保持高速行驶,加速踏板位置多次维持在100%。司法鉴定显示,廖某宇驾驶的车辆在短短13至14秒内,车速从0.32公里/小时飙升至128.96公里/小时,而事发路段为城市主干道,限速仅40公里/小时,且当时正值国庆节假日晚高峰,道路上车流、人流密集。 当车辆行驶至昌江大道莱顿风情小区门口路段时,廖某宇发现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胡某(男,殁年31岁)、王某某(女,殁年30岁)及二人怀中未满1周岁的儿子胡某某。廖某宇随即采取踩刹车、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但因车速过快(碰撞瞬间车速仍达107公里/小时),避让不及,车辆径直撞击三人。事故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被送往医院后,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离世,一个原本幸福的三口之家瞬间覆灭。 案发后,廖某宇先后拨打了急救电话与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无反抗、逃避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超速撞击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2025年4月15日,该案在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未当庭宣判,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三次延期,审限期延长至2026年1月20日,最终于2026年1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庭审中,廖某宇虽鞠躬道歉,但被害人家属表示未感受到其真诚悔意;廖某宇父亲曾提出80万元赔偿请求谅解,被家属坚决拒绝,家属甚至主动撤销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一心只求依法严惩。 【法院裁判】一审判决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宇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明知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且自身知晓肇事车辆加速性能突出、事发路段有限速规定,仍故意严重超速行驶,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心态,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指出,廖某宇的犯罪行为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情节恶劣,本应依法严惩。但综合全案情节,廖某宇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既往矛盾,主观上无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且在发现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避让措施,案发后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廖某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宣告后,被害人家属明确表示无法接受该结果,将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坚持追求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判结果。 【专家评析】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的在于:一是廖某宇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二是在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下,为何对其判处死缓而非死刑立即执行。 关于罪名界定,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心态与行为性质。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本案中,廖某宇并非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超速,而是在情绪烦躁下主动、持续猛踩油门,不顾劝阻严重超速,即便知晓路段危险,仍放任危险状态持续,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客观上,其在城市主干道晚高峰以近13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危险程度极高且无法控制,属于“其他危险方法”,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而非单纯的交通肇事。 关于量刑考量,死刑的适用需严格限定于“罪行极其严重”且无从宽情节的情形。本案中,廖某宇的行为虽后果惨烈,但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上存在本质区别——直接故意是主动追求死亡结果,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结合其存在自首、紧急避让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死缓判决,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从被害人家属角度,三条生命的逝去带来了“白发人送黑发人”“失独绝后”的毁灭性打击,情感上难以接受死缓结果,也反映出恶性犯罪中法律评价与情感诉求的张力。 【法律指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条明确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本案中廖某宇的行为造成三人死亡,已达“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依法可判处死刑,法院结合从宽情节判处死缓,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审慎裁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作为法定从宽情节,并非必然导致从轻处罚,需结合犯罪情节、后果综合判断。本案中,廖某宇的自首情节虽被法院认定,但因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仅起到了“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作用,而非大幅减轻处罚,体现了法律对严重犯罪的从严立场。 【案件后续】目前,被害人家属已明确表态将申请抗诉,案件将进入抗诉审查程序。对于失去儿孙的胡老先生夫妇而言,这场悲剧让二人患上严重的抑郁和应激障碍,常年闭门不出、彻夜难眠,情感上始终无法释怀。而廖某宇的一审判决并非案件终点,若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将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最终裁判结果仍有待进一步明确。本案也再次提醒公众,机动车驾驶绝非个人情绪的宣泄渠道,敬畏生命、敬畏法律、管控情绪,是每个公民的基本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