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利用AI技术造谣中国女篮,两嫌疑人被刑拘发表时间:2026-01-19 15:46 12月22日,北京朝阳警方发布消息,近日,北京朝阳警方接报警称,有人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针对中国女篮教练员和运动员的不实视频信息。 对此,警方立即开展调查,经循线追踪,锁定作案嫌疑人林某某(男,32岁)和陈某某(男,32岁),并迅速出击将两人查获。 经查,林某某和陈某某曾从事过视频带货,但为了“来钱快”,打起了利用AI技术制作视频追热点、蹭流量、以“养号”牟利的歪主意。 作案过程中,其通过AI软件编造中国女篮某教练员压榨某运动员的虚假文案,后将该教练员和运动员的网络图片、视频、虚假文案混编制作了网传视频,通过个人社交账号发布,引流得逞后,将账号倒卖牟利4000元。 林某某、陈某某利用公众对篮球运动的关注,无底线博眼球、蹭流量,编造谣言对教练员和运动员进行抹黑,引发网民对立,破坏社会信任,扰乱公共秩序,给当事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 12月18日,林某某、陈某某已被朝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同时,相关账号已被所属平台关闭。 警方提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AI技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对于借机造谣以及非法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打击。 【典型意义】
2025年12月22日,北京朝阳警方发布通报,披露一起利用AI技术制作虚假视频诽谤中国女篮教练员及运动员的案件。此前,警方接报警称,有网民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针对中国女篮教练员和运动员的不实视频信息,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警方接报后立即开展调查,经循线追踪,迅速锁定作案嫌疑人林某某(男,32岁)和陈某某(男,32岁),并第一时间将二人查获。经查,林某某与陈某某曾从事视频带货工作,为追求“快速获利”,滋生了利用AI技术制作热点视频、“养号”倒卖牟利的歪念。作案过程中,二人通过AI软件编造“中国女篮某教练员压榨某运动员”的虚假文案,随后搜集该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公开网络图片、视频,与虚假文案混编剪辑成不实视频,通过个人社交账号发布。该视频借助公众对篮球运动的关注快速传播,成功为账号引流,二人随后将账号倒卖,非法牟利4000元。 警方指出,林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无底线博眼球、蹭流量,通过编造谣言抹黑体育工作者,不仅给当事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还引发网民对立,破坏社会信任,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2025年12月18日,二人已被朝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相关涉案账号已被所属平台依法关闭。警方同步发出提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AI技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借机造谣及非法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评析】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利用AI技术编造虚假信息抹黑他人并牟利的行为,应如何进行法律定性,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从刑事责任角度,二人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本案中,二人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针对具有较高社会关注度的中国女篮群体进行抹黑,引发网民对立、扰乱公共秩序,且通过倒卖账号非法牟利,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这也是警方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核心依据。同时,若后续调查发现该虚假视频传播范围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浏览量超五千次、转发量超五百次),还可能同时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面临数罪并罚的风险。 从民事责任角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对中国女篮教练员、运动员名誉权的侵害。即便利用AI技术制作虚假内容,其“故意捏造事实、贬损他人声誉”的本质仍属诽谤,受害方有权要求二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包括因谣言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相关维权成本。 从行政责任角度,若案件后续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二人倒卖社交账号牟利的行为,还可能违反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面临平台处罚及网信部门的行政处罚。 【律师解读与可采取的法律行动】一、针对受害方(女篮教练员、运动员):律师可提供的核心法律服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4. 律师提示:AI技术的应用需坚守法律底线,捏造虚假信息、蹭热点牟利的行为,无论技术手段如何创新,其违法犯罪的本质不变。公众在使用网络及AI工具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受害方面对网络造谣,需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固定证据、依法维权,切勿放任损害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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