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解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与边界发表时间:2026-01-26 14:27 “拿钱加入,轻松赚钱”,这样的发财美梦,往往是传销组织布下的致命骗局。传销组织常以“合法经营”为幌子,通过集中宣讲等方式对参与者进行“洗脑”,致使受害者深陷其中,不仅难以脱身,还会主动拉拢亲朋好友共同加入,最终陷入恶性循环,落得“血本无归”的悲惨结局。 近日,张某等四人成立某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发布广告,假借“经营网约车业务”“提供养老服务”等名义实施传销,通过讲师公开宣讲传销模式等方式,引诱参加者缴纳1万元来获得公司代理商资格。随后,要求参与者继续发展新代理商,组建“代理商——组长——队长”三级销售团队,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核心依据。 为进一步敛财,该组织又推出“加权分红”政策,引诱参与者再缴纳2万元获取分红资格。经审计,张某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参与者达1000余名,张某个人账户及公司账户累计收取传销资金1000余万元。于某等人明知该公司的经营模式为传销,仍主动加入,积极发展传销人员,并在传销组织中担任运营总裁等关键职务。 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将张某等人诉至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等人经商议后,以推销产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于某等人,明知张某等人所成立公司的经营模式为传销,仍积极参与,并在传销组织中发挥策划、管理、宣传、协调、培训等重要作用,其行为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依法对张某、于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约车+养老服务”幌子下的传销案解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与边界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合法经营为外衣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张某等人通过虚构经营场景、搭建层级架构、设计返利机制,形成完整的传销链条,最终因情节严重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既精准契合法律规定,也为识别新型传销骗局、厘清犯罪责任提供了明确指引。以下从罪名定性、情节认定、责任划分及风险警示四方面展开分析。 一、核心法律问题与定性逻辑(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认定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包括“经营幌子、入门费用、层级结构、计酬依据”四大要素,本案全部契合:
(二)“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依据本罪量刑分为两档: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涉案人数、资金金额是认定“情节严重”的核心标准,本案已远超阈值:
综上,张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法院据此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于某等人的责任认定边界本罪追究的核心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及关键骨干,而非一般参与者。于某等人虽非传销组织的发起者,但法院认定其构罪,核心依据在于其“积极参与+关键作用”的双重属性:
需注意,若仅为传销组织中从事劳务性工作、无决策权且未积极发展下线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判决也明确了“区别对待、精准追责”的司法原则。 (四)与相似罪名的界限区分本案需特别区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均可能涉及“拉人投资、收取资金”,但核心差异显著,避免罪名适用混淆:
本案中,张某等人的核心盈利来源是发展下线的费用,而非所谓“网约车、养老服务”的经营收益,无真实投资回报支撑,故优先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案件核心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1. 核心法律条款
2. 裁判核心逻辑法院判决始终围绕“穿透式认定”与“罪责相适应”两大逻辑:一是穿透公司合法外衣,直击“拉人头、建层级、收费用”的传销本质,精准匹配罪名构成要件;二是结合涉案人数、资金规模认定“情节严重”,同时根据行为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发起者vs骨干成员)区分责任大小,确保量刑与过错程度、社会危害性相匹配,既打击传销核心分子,又避免扩大追责范围。 三、案件警示与法律风险提示1. 对普通公众:警惕新型传销骗局的迷惑性传销组织常借网约车、养老、新能源等热点领域为幌子,通过“低投入、高回报”“加权分红”“团队返利”等话术诱导参与,核心识别要点为:是否要求缴纳费用获取资格、是否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是否无真实经营场景或盈利模式。遇到此类项目,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资质,切勿轻信“轻松赚钱”的承诺,避免陷入传销陷阱。 2. 对市场主体:坚守合法经营底线企业经营需以真实商品交易、服务提供为核心,严禁设计“拉人头计酬”“层级返利”等模式。以公司名义实施传销活动的,不仅组织者、领导者会被追责,担任关键管理职务、积极推动传销扩张的骨干成员,也将面临刑事处罚,切勿为追求短期利益触碰法律红线。 3. 对传销参与者:认清法律风险,及时止损普通传销参与者虽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所缴资金大概率无法追回;若积极发展下线、在组织中承担管理职责,可能被认定为组织、领导者,面临牢狱之灾。一旦发现参与的是传销活动,应立即退出,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争取从轻处理。 四、总结本案的判决再次彰显了我国打击传销犯罪的坚定态度,尤其针对借热点领域包装的新型传销,司法机关能够精准穿透表象、依法定罪量刑。该案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惩治犯罪,更在于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标准与责任边界,为公众识别骗局、企业规范经营、司法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引。打击传销需全社会共同发力,既要提高公众防范意识,也要强化源头治理,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与公众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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