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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型诈骗罪核心辩护体系

发表时间:2026-02-09 11:03

请托型诈骗罪案件的辩护问题,我们在之前多篇文章中做过探讨,其中部分辩护要点也在亲办案件中被法院采纳。宏观上来说,这类案件的核心辩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办事能力、办事意愿,是否有实际办事行为,对款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请托事项未达预期时,是否愿意积极协商、退还全部或部分款项等。

请托型诈骗罪核心辩护体系:以 “主客观相统一” 为核心,紧扣六大实操辩点

请托型诈骗罪是刑民交叉案件中最典型的类型之一,其罪与非罪的边界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请托款项的目的,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类案件的无罪认定,也均围绕 “办事能力、办事意愿、实际行为、款项处置、退款态度” 等宏观要点展开。结合亲办案件的法院采纳思路,我们将上述宏观辩点拆解为可落地、可举证、可论证的六大核心实操辩点,形成完整的辩护逻辑体系,所有辩点均围绕 “无欺骗行为 + 无非法占有目的” 这一核心,层层递进、相互印证,最终实现罪与非罪的精准辩护。

核心辩护原则:主客观相统一,排除合理怀疑

请托型诈骗罪的认定严格遵循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控方需同时举证证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请托款项的目的,且欺骗行为与被害人交付财物、请托事项未办成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辩护的核心思路即通过客观证据否定控方的任一举证要点,或证明案件存在合理怀疑(如未办成系客观原因、拒不退款系暂时无力而非主观不愿),进而依据 “疑罪从无” 原则实现无罪 / 罪轻辩护。

所有辩点均服务于该原则,**“实际办事行为”“合理资金去向”“积极协商退款”** 等客观事实,均是反向排除 “欺骗行为” 和 “非法占有目的” 的核心依据(也是亲办案件中法院最易采纳的无罪要点)。

辩点一:行为人具有真实的办事能力或合法的基础关系,未虚构核心能力 / 身份

该辩点直接针对客观欺骗行为的认定,是请托型诈骗无罪辩护的 “第一道防线”。司法实践中,控方常以 “行为人无办事能力却接受请托” 认定其 “虚构事实”,但辩护的关键在于证明行为人有真实的能力基础或人脉关系,仅存在 “夸大能力” 而非 “虚构能力”,二者的法律定性天差地别。

核心辩护要点

  1. 证明行为人具有与请托事项相匹配的职业背景、过往经验(如从事相关行业多年、曾成功办理同类请托事项),并非 “无任何基础却凭空接受请托”;

  2. 证明行为人存在真实的人脉关系 / 沟通渠道(如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行业内关键人物有合法交往记录),未虚构身份(如谎称是领导亲属、内部工作人员)、虚构关系(如谎称与某部门有合作);

  3. 区分 “夸大能力” 与 “虚构事实”:司法实践中,单纯的夸大办事成功率、承诺 “尽力办”,不属于诈骗罪的 “虚构事实”(如称 “办这事有 80% 把握” 实际只有 30%),只有 “从无到有” 的虚构(如无任何渠道却称 “有关系能直接办成”),才构成欺骗行为。

关键举证方向

  • 行为人过往办理同类请托事项的成功案例凭证(如委托协议、退款记录、委托人证言);

  • 行为人与相关人员的合法沟通记录(微信 / 短信 / 通话记录、见面照片);

  • 行为人的职业资质、工作证明(如从事政务咨询、行业中介的相关证件);

  • 被害人与行为人沟通的记录中,被害人明知行为人能力边界的证据(如被害人曾询问 “办不成怎么办”,行为人未作绝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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