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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

发表时间:2026-02-09 11:12

行为人具有真实的办事意愿,且实施了具体、可查证的实际办事行为

该辩点是反向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也是亲办案件中法院最常采纳的无罪要点(如此前任某案中,任某 “主动核查虚假文件” 的实际行为,直接否定了诈骗故意)。请托型诈骗中,“收了钱却无所作为” 是控方认定 “主观不愿办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的重要依据,而只要能证明行为人接受请托后有实际办事行为,即可直接推翻该推定

核心辩护要点

  1. 证明行为人从接受请托到事项未办成,始终具有积极的办事意愿,未出现 “收完钱后失联、拖延、拒绝沟通” 等情形;

  2. 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与请托事项直接相关的实际行为,且该行为具有实质性、可查证性,并非 “形式上的敷衍行为”;

  3. 即使办事行为因客观原因未达到预期,只要行为真实存在,即可证明行为人无诈骗故意,仅属于 “委托办事未果的民事纠纷”。

关键举证方向

  • 行为人向相关部门 / 关键人物提交请托材料的凭证(如申请文件、快递记录、部门签收记录);

  • 行为人就请托事项与相关方的沟通记录(如向工作人员咨询流程、与中间方协商细节的微信 / 通话记录);

  • 行为人因办理请托事项产生的实际支出凭证(如交通费、餐饮费、咨询费发票 / 转账记录、送礼的购物凭证);

  • 行为人向被害人及时反馈办事进展的记录(如定期告知 “材料已提交”“正在审核”“遇到某问题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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