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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成的原因是客观的、不可预见的、不可归责于行为人辩护要点

发表时间:2026-02-09 11:29

请托事项未办成系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客观原因,而非行为人主观不愿办

该辩点与 “实际办事行为” 辩点相互印证,进一步否定行为人主观欺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请托型诈骗中,控方常以 “请托事项未办成” 倒推 “行为人从一开始就不想办、具有诈骗故意”,辩护的关键即证明未办成的原因是客观的、不可预见的、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人已尽到最大的办事努力,未办成属于 “商业风险或客观障碍”。

核心辩护要点

  1. 请托事项本身存在客观障碍:如请托事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如请托 “摆平刑事案件”),或相关部门的办事流程、政策发生变更,导致事项无法办理;

  2. 第三方原因导致未办成:如行为人委托的中间方出现问题(如中间方失联、截留款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调整无法继续对接;

  3. 被害人自身原因导致未办成:如被害人未按要求提供办理请托事项的必备材料、中途放弃请托;

  4. 上述客观原因是行为人在接受请托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行为人在发现客观障碍后,已及时告知被害人并采取了补救措施(如更换渠道、补充材料)。

关键举证方向

  • 证明请托事项存在客观障碍的官方文件、政策通知(如相关部门发布的 “暂停办理某类事项” 的公告、行政审批不予通过的决定书);

  • 第三方原因的证据(如中间方失联的报警记录、中间方的证言、与中间方的沟通记录);

  • 被害人自身原因的证据(如被害人未提供材料的沟通记录、被害人表示 “放弃请托” 的录音);

  • 行为人发现客观障碍后采取补救措施的证据(如更换沟通渠道的记录、补充材料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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