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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监委调查行贿案牵连的请托诈骗案

发表时间:2026-02-09 13:39

纪监委调查行贿案牵连的请托诈骗案(法院采纳无罪辩解,排除不实指证)

一、基本案情(典型被动指证特征)

  1. 当事人关系:行为人张某(某国企中层)与 “被害人” 李某(私营企业主)系长期生意合作伙伴,有多次成功请托办事经验(如资质审批、项目对接),双方信任基础深厚,无任何历史纠纷。

  2. 请托事项:2021 年 5 月,李某因企业环保审批问题,委托张某帮忙协调相关部门,约定费用 80 万元,张某明确承诺 “办不成全额退款”,并约定分阶段付款(前期 40 万元,审批通过后付尾款 40 万元)。

  3. 被动指证过程:2022 年 3 月,李某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纪监委留置调查。留置期间,为减轻自身罪责,李某被动作出 “被张某诈骗 80 万元” 的供述,称张某 “虚构关系、收了钱不办事”,并提交手写 “自述材料” 指控张某中央纪委监委

  4. 案件移送:纪监委将李某的 “举报材料” 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拘留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央纪委监委

  5. 关键客观事实

    • 案发前无争议:李某被留置前,双方无任何款项纠纷,张某持续通过微信向其反馈环保审批推进情况,提交材料、对接部门的凭证完整;

    • 款项去向清晰:资金流水显示,张某收取的 40 万元前期费用,32 万元支付给实际办事人员(环保部门退休专家),5 万元用于材料制作、交通等支出,仅 3 万元为张某个人报酬,无挥霍、转移痕迹;

    • 办事行为真实:张某提交了与专家的沟通记录、环保部门的材料签收单、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明请托事项正按流程推进,因政策调整导致审批延迟,非 “收了钱不办事”。


二、核心辩护要点(分两步精准突破)

辩护阶段

基础辩护

论证无诈骗行为、无非法占有目的

1. 双方过往合作成功案例

2. 张某环保行业从业证明(具备专业能力)
3. 资金流水、支出凭证(款项用于办事)
4. 办事沟通记录、材料提交凭证

检察院采纳 “无非法占有目的” 的辩解,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2 次

突破辩护

打破被动指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1. 李某被留置前无任何维权记录(无报警、无催款、无争议)

2. 李某供述与客观事实矛盾(谎称 “张某失联”,但微信记录显示持续沟通)
3. 申请调取纪监委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主张存在诱供

法院排除李某 3 份关键 “被诈骗” 供述,认定其指证为 “功利性陈述”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具备真实办事能力、实施了具体办事行为,款项去向清晰且无非法占有目的,双方系正常请托关系;李某的 “被诈骗” 供述系留置期间为减轻自身行贿罪责而作出,与案发前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不予采信。最终判决张某无罪,同时驳回李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最高检


此类案件,因为他案的原因,导致请托人被纪监委留置调查,或主动或被动地供述了双方的请托事项,案卷中出现了请托人关于自己被诈骗的供述,或是请托人手写的“自述材料”。此时,纪监委一般会留置被请托人,形成“有罪供述”再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是直接将被害人相关“举报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首先在于对请托事项的约定及其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梳理,从办事能力、请托事项完成程度、双方对款项约定情况、行为人为请托事项做了哪些工作、付出什么样的努力、支付给第三人多少办事费用等,论证行为人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其次,从“被害人”案发前是否认为受到诈骗,是否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害人”在案发前有“被诈骗”的相关表现(例如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曾找行为人索要款项,委托他人提出还款要求,以借条、收据等形式提出诉讼、报案等),如不存在上述有罪证据,即能反向推定证明双方之间属于正常的请托与被请托人的关系,并不存在诈骗与被骗的情况。例如,在我们处理的某起请托型诈骗罪案件中,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合作伙伴,双方之间有信任基础,也有办成相关请托事项的经验。

但是在某请托事项正在处理过程中,“被害人”因他案被留置调查,其后就出现了被请托人涉嫌诈骗的相关陈述,导致被请托人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在这个案件中,虽然存在“被害人”指控的情况,但案件的客观事实是,在“被害人”被留置之前,双方没有任何款项争议,请托事项正在办理过程中。同时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将从请托人处收取的款项,超过半数支付给了实际办事人员,用于办理请托事项。

在此情况下,针对办事能力、办事意愿、实际办事行为、非法占有目的等构成要件要素,都存在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案件的辩护问题,首先在于从上述几点核心要点,论证行为人没有诈骗行为;其次,如何打掉“被害人有罪指证”亦成为了另一个核心的辩护问题。该问题的解决,在于非法证据排除,在于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去论证被害人笔录中不属实、不合理的相关陈述。在我们办理的某起案件中,通过上述方式,最终促成法院采纳“被告人”无罪的辩解,同时排除了“被害人”多份“有罪指证”的相关笔录,针对相关指控事项,法院最终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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