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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牵连的请托诈骗案

发表时间:2026-02-09 13:44

职务犯罪案牵连的请托诈骗案(法院否定诈骗指控,按民事纠纷处理)

一、基本案情(他案牵连的被动指证)

  1. 当事人关系:行为人王某(某律所律师)与 “被害人” 赵某(某机关干部)系大学同学,关系密切,赵某曾多次委托王某处理法律事务。

  2. 请托事项:2020 年 8 月,赵某因担心自身涉及的违纪问题被查处,委托王某帮忙 “协调关系、避免立案”,约定费用 50 万元,王某承诺 “办不成退款”,并收取 30 万元前期费用。

  3. 被动指证过程:2021 年 10 月,赵某因受贿罪被纪委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为争取从轻处理,主动供述 “被王某诈骗 30 万元”,称王某 “虚构能联系纪委领导、收了钱不办事”。

  4. 关键客观事实

    • 案发前状态:赵某被调查前,双方正协商请托事项的推进情况,王某告知 “因政策收紧,协调难度加大,可选择继续推进或退款”,赵某选择 “继续推进”,无任何 “被骗” 表征;

    • 办事行为真实:王某提交了与相关法律专家、纪检系统退休人员的沟通记录,以及为赵某准备的申诉材料、法律意见书,证明其确在积极办事;

    • 退款意愿明确:在赵某被调查前一周,王某已主动提出 “若担心风险,可立即退还 30 万元”,赵某未同意。


二、核心辩护要点(聚焦 “刑民边界 + 被动指证合理性”)

  1. 论证无诈骗构成要件:王某作为律师具备处理此类事务的专业能力,收取费用后实施了具体法律帮助行为,无虚构身份、虚构关系的欺骗行为;款项用于法律研究、材料制作等合理支出,无非法占有目的最高检

  2. 反驳被动指证的合理性:赵某在被调查前从未主张被诈骗,甚至拒绝王某的退款提议,其 “被诈骗” 供述明显与客观行为矛盾,系为减轻受贿罪责的 “事后反咬”最高检

  3. 区分刑民边界:即使请托事项未达预期,因王某有真实办事行为且承诺退款,仅属于委托合同纠纷,而非刑事诈骗最高检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接受委托后履行了相应义务,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亦无非法占有目的;赵某的 “被诈骗” 供述系因自身涉嫌职务犯罪而作出,不具有客观性,不予认定。最终裁定驳回起诉,告知赵某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款项争议。

他案牵连引发的请托型诈骗案(法院采纳无罪辩解)

  1. 案件背景:行为人与 “被害人” 系长期生意合作伙伴,有多次成功请托办事的经验,双方信任基础深厚。某起请托事项推进过程中,“被害人” 因涉嫌行贿罪被纪监委留置调查,后被动作出 “被行为人诈骗” 的供述,导致行为人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

  2. 核心有利事实(辩护核心抓手):

    • 案发前无争议:“被害人” 被留置前,双方无任何款项纠纷,行为人持续向其反馈请托事项推进情况,无失联、逃避行为;

    • 款项去向清晰:在案资金流水证明,行为人收取的请托款项,超过半数支付给了实际办事人员,剩余款项用于办事相关支出(如交通、咨询费用),无挥霍、转移痕迹;

    • 办事行为真实:行为人提交了与实际办事人员的沟通记录、请托材料提交凭证,证明请托事项正在正常推进,未存在 “收了钱不办事” 的情形。


  3. 辩护核心动作:

    • 基础辩护:重点举证上述有利事实,论证行为人有办事能力、办事意愿和实际行为,无非法占有目的,双方系正常请托关系;

    • 突破辩护: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主张 “被害人” 的供述系被留置期间,为减轻自身行贿罪责而作出的不实指证,同时结合案发前双方无争议的客观事实,反驳其指证的合理性;

    • 庭审攻防:逐一比对 “被害人” 笔录与客观证据(如沟通记录、资金流水),指出其陈述中的矛盾点(如谎称 “行为人拒绝退款”,但无任何索要款项的证据),最终说服法院采纳无罪辩解。

    总结

    “被害人” 被动供述称被诈骗的请托型案件,辩护的核心是 “还原真相、打破功利性指证”—— 既要夯实 “无诈骗行为、无非法占有目的” 的基础辩护,紧扣办事能力、办事行为、款项去向等核心要点;也要精准突破 “被害人有罪指证” 的难点,通过反向推定、非法证据排除、反驳不实陈述等方式,否定控方核心证据。
    此类案件的关键的是 “客观证据为王”,案发前双方无争议的沟通记录、款项流水、办事凭证,均是无罪辩护的核心抓手,结合亲办案例的辩护经验,只要能证明双方系正常请托关系,被害人的指证系事后被动、功利性作出,且无其他有罪证据佐证,即可实现无罪辩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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