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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佳木斯 16 岁女生遭校园霸凌案

发表时间:2026-02-09 14:06

       自黑龙江佳木斯的马女士向极目新闻反映,她16岁的妹妹因琐事被同学骗至当地一公园内,多名学生对其实施了殴打、侮辱等霸凌行为。目前,马女士的妹妹因抑郁焦虑在佳木斯市精神疾病医院进行治疗。16岁女生遭殴打,7人被行政处罚马女士表示,自己16岁的妹妹在佳木斯桦南县综合职业教育中心学校上学,今年11月14日11时40分左右,她被同学叫到了当地一森林公园内,没想到等待她的竟是12名年纪相仿的学生。这12人除了同班同学,还有其他学校的学生,其中一名女生齐某婷上前多次殴打、侮辱她妹妹,其他参与霸凌的学生不仅没有阻止,还继续出言讥讽,甚至拍摄了视频并传到了微信群。职校女生遭多名同学殴打侮辱,家属称霸凌者至今未道歉和赔偿,7名涉事学生因未成年均未予行政拘留。


律师解读:佳木斯 16 岁女生遭校园霸凌案 —— 行政处罚之外,家属该如何维权?

结合案件事实、现行法律规定及最新司法政策(含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趋势),针对佳木斯 16 岁职校女生被多名同学殴打、侮辱一案,从行政处罚合理性、霸凌者及监护人责任、学校监管责任、家属维权路径四大核心维度,提供专业律师解读及实操指引,聚焦家属最关心的 “道歉赔偿”“责任追究” 等关键问题,兼顾合法性与实操性。

一、案件核心事实还原(精准梳理关键节点)

  1. 当事人:受害者(16 岁,佳木斯桦南县综合职业教育中心学生)、12 名涉事学生(含同班及其他学校学生,其中齐某婷为主犯)、受害者家属(马女士);

  2. 霸凌事实:11 月 14 日 11 时 40 分,受害者被同学骗至当地森林公园,遭 12 名学生殴打、侮辱,主犯齐某婷多次动手,其余学生讥讽、围观,且拍摄霸凌视频传播至微信群;

  3. 目前状态:受害者因抑郁焦虑在佳木斯市精神疾病医院接受治疗;7 名涉事学生因系未成年人,被行政处罚但未予行政拘留;霸凌者及其家属至今未道歉、未赔偿;

  4. 核心争议:行政处罚是否合理?霸凌者及监护人需承担哪些责任?学校是否存在失职?家属该如何索要赔偿、追究责任?

二、核心法律问题解读(结合最新法条,贴合实务)

(一)行政处罚解读:7 名涉事学生未予行政拘留,合法但不代表 “免责”

结合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拟修订草案相关规定,明确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及边界,回应家属可能的疑问:
  1. 未予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现行有效):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2 条、第 21 条明确规定,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本案中 7 名涉事学生系未成年人(与受害者年纪相仿,均为 16 岁左右),结合案件情节(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罚款、警告)但未予行政拘留,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并非 “不处罚”。


  2. 与修订草案的衔接(暂不适用本案):

    参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拟三审),虽明确 “对 14-16 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或 16-18 周岁初次违反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执行拘留”,但该草案尚未正式施行,本案发生于今年 11 月,仍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无法依据草案加重处罚。


  3. 关键提醒:行政处罚≠免除民事责任

    涉事学生被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仅解决 “行政违法” 问题,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赔礼道歉等民事义务,更不代表其无需接受矫治教育 —— 公安机关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其采取训诫、社会观护等矫治教育措施。


(二)霸凌者及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核心:道歉 + 赔偿,监护人兜底)

结合《民法典》《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霸凌者及监护人需承担双重责任,重点解决 “未道歉、未赔偿” 的问题:

1. 民事责任(家属最易主张,实操性强)

(1) 责任主体:涉事学生为侵权人,但其系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 1188 条、《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 5 条、第 7 条规定,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先从涉事学生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且需保留涉事学生必要的生活费和义务教育费用。
(2) 赔偿范围(针对性主张,贴合本案受害者情况):
  • 医疗费:受害者在精神疾病医院治疗抑郁焦虑的全部费用(门诊费、住院费、药费等),凭病历、缴费凭证主张;

  • 护理费:家属陪护产生的费用(按当地护工标准或家属误工损失计算);

  • 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受害者因霸凌遭受殴打、侮辱,且视频被传播,已造成抑郁焦虑的严重精神损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 1 条、第 5 条规定,可依法主张(数额结合霸凌情节、当地生活水平、监护人经济能力确定);

  • 其他合理费用:如交通费(就医、处理纠纷产生)、营养费(辅助精神恢复)等。

    (3) 法定义务:赔礼道歉 —— 根据《民法典》第 995 条,受害者及家属可要求涉事学生(由监护人陪同)书面或口头赔礼道歉,消除视频传播带来的不良影响。


2. 刑事责任(结合本案情节,暂不构成,但需警惕)

  • 本案中,涉事学生的殴打、侮辱行为,未造成受害者轻伤以上身体伤害,暂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拍摄霸凌视频并传播至微信群,若情节严重(如视频广泛传播、造成受害者名誉严重受损),可能涉嫌侮辱罪。

  • 因涉事学生系未成年人(16 岁左右),即使涉嫌犯罪,也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不满 16 周岁的,不承担侮辱罪的刑事责任(仅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矫治教育)。

(三)学校的法律责任(易被忽视,家属可追责)

本案中,受害者系佳木斯桦南县综合职业教育中心学生,被同学骗至校外公园霸凌,学校存在教育、管理失职,需承担相应责任: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200 条、《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 14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先由霸凌者监护人赔偿,不足部分或监护人无力赔偿时,由学校补充赔偿)。

  2. 学校失职表现(可作为追责依据):

    • 教育失职:未有效开展反霸凌教育,未向学生普及霸凌的法律后果;

    • 管理失职:对学生离校监管不严(受害者在上学期间被同学骗至校外,学校未及时发现、干预);

    • 事后处置失职:霸凌事件发生后,学校未及时介入调解、未督促霸凌者道歉赔偿,也未对受害者提供心理疏导。


  3. 家属可主张:要求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学校对涉事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如记过),完善校园霸凌防控机制。

(四)视频拍摄、传播者的额外责任(除霸凌者外,需单独追责)

本案中,参与拍摄霸凌视频并传播至微信群的学生,除承担上述霸凌相关责任外,还需承担侵犯受害者隐私权、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 拍摄视频并传播,未经受害者同意,泄露其隐私、侮辱其名誉,违反《民法典》第 1032 条、第 1024 条规定;

  • 家属可要求拍摄、传播者删除视频、消除影响,同时连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与霸凌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可叠加)。

三、家属维权实操路径( step by step,可直接落地)

结合本案现状(霸凌者未道歉赔偿、已作出行政处罚),家属可按以下步骤依法维权,优先协商、兼顾诉讼,降低维权成本:

第一步:固定核心证据(维权基础,重中之重)

  1. 霸凌相关证据:霸凌视频(保存原始版本,避免删除、修改)、微信群传播记录(截图、录屏,注明传播时间、范围);

  2. 医疗相关证据:受害者的病历、诊断证明(抑郁焦虑的确诊记录)、缴费凭证、用药清单、医院开具的护理建议等;

  3. 行政处罚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 7 名涉事学生的处罚情况,作为追责依据);

  4. 沟通相关证据:与涉事学生监护人、学校的沟通记录(微信、通话录音、聊天截图),证明对方未道歉、未赔偿,以及学校的失职情况;

  5. 其他证据:如受害者的误工 / 休学证明(若影响上学)、交通费票据、营养费支出凭证等。

第二步:主动协商(优先选择,高效便捷)

  1. 与霸凌者监护人协商:由公安机关、学校牵头,邀请 7 名涉事学生的监护人面谈,提出明确诉求 —— 书面道歉、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列明费用明细),协商过程可录音录像,留存证据;

  2. 与学校协商:要求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学校作出书面答复(关于校园霸凌防控、涉事学生处分、受害者心理疏导的方案)。

第三步:行政投诉(协商无果,施压追责)

  1. 向公安机关投诉:反映涉事学生监护人拒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未督促学生道歉,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解(公安机关有义务对未成年人侵权纠纷进行调解);

  2. 向教育部门投诉:向桦南县教育局、佳木斯市教育局投诉学校的教育管理失职,要求责令学校整改、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督促学校介入赔偿调解;

  3. 向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投诉:联系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妇联,请求介入维权,为受害者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支持。

第四步:民事诉讼(最终保障,强制追责)

若协商、投诉均无果,家属可作为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向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 被告:7 名涉事学生及其监护人(全部列为共同被告)、佳木斯桦南县综合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2. 诉讼请求:

    • 判令被告(涉事学生及监护人)书面赔礼道歉;

    • 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

    • 判令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关键提示:未成年人诉讼可申请法律援助(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指派律师),降低维权成本;同时,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如先判决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用)。

四、律师核心建议(贴合本案,规避维权误区)

  1. 优先保障受害者心理健康:维权的同时,持续配合医院治疗,避免因维权过程中的负面情绪加重受害者抑郁焦虑,可申请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提供专业心理疏导;

  2. 拒绝过激维权:不与霸凌者家属、涉事学生发生正面冲突(如辱骂、殴打),避免自身违法,所有维权行为均通过法律途径进行;

  3. 重点关注精神损害赔偿:本案的核心伤害是精神层面(抑郁焦虑),需重点收集精神损害的证据(病历、诊断证明、心理评估报告),依法主张足额赔偿,参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 5 条的因素确定数额;

  4. 紧盯矫治教育措施:要求公安机关、学校对涉事学生采取训诫、社会观护等矫治教育措施,避免其再次实施霸凌行为(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矫治教育精神);

  5. 留存全部维权痕迹:无论是协商、投诉还是诉讼,所有沟通记录、书面材料、缴费凭证均需妥善留存,避免证据灭失,影响维权结果。

五、总结(聚焦家属核心诉求)

本案中,7 名涉事学生未被行政拘留,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但绝不代表 “免责” —— 其监护人需承担全额赔偿、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学校需承担教育管理失职的补充责任。家属的核心维权目标(道歉、赔偿、追责),可通过 “固定证据→协商→投诉→诉讼” 的路径实现。
需特别提醒:校园霸凌的伤害不仅是身体上的,更有精神上的长期创伤,维权过程中,务必兼顾受害者的心理恢复;同时,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趋势,未来对未成年霸凌的惩处将更严格,家属可依法坚定主张自身权利,无需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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