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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介绍纠纷律师解读与分析

发表时间:2026-03-02 17:14

2024年初,为解决儿子张某某大龄未婚问题,刘某、张某出资托郑某、凌某介绍一老挝女子A某相亲。在后续交往中,郑某、凌某以支付彩礼、办理证件等理由,要求刘某、张某支付费用计18.5万元。2024年4月,张某某和A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年后,A某离开中国未返回。刘某、张某认为郑某、凌某对此负有责任,要求其返还全部费用未果,遂于2025年8月诉至法院。


         本案是典型的涉外婚姻介绍引发的财产返还纠纷,核心争议围绕“郑某、凌某收取18.5万元费用的行为是否合法”“A某离开后介绍人是否需返还费用”“双方过错如何划分”展开。结合《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及同类生效判例,从律师视角做深度拆解,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法院裁判逻辑。

一、律师解读(核心提炼)

本案核心结论:郑某、凌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服务,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形成的委托介绍关系无效;刘某、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涉外婚姻介绍的风险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过错。最终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扣除郑某、凌某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后,酌定返还部分款项,而非全额返还。

关键提醒: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任何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此类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若情节严重(如串通外籍人员骗取钱财),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本案中,虽张某某与A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不影响涉外婚姻介绍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二、律师分析(深度拆解)

(一)核心法律关系与行为定性

  1. 法律关系认定:刘某、张某与郑某、凌某之间形成委托介绍关系,委托事项为“介绍老挝女子A某与张某某相亲、促成婚姻”,郑某、凌某以“彩礼、办理证件”为由收取18.5万元,本质是涉外婚姻介绍服务费(即便名义为彩礼、办证费,核心仍为介绍报酬)。

  2. 行为合法性定性:该委托介绍关系依法无效,理由有二:       

    1. 违反禁止性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明确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该规定至今有效。郑某、凌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介绍老挝女子相亲并收取高额费用,明显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

    2. 违背公序良俗:婚姻应以感情为纽带,郑某、凌某将涉外婚姻作为营利手段,变相将婚姻商品化,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和社会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核心争议焦点及律师分析

焦点1:郑某、凌某是否需返还18.5万元费用?

结论:需返还,但无需全额返还,核心依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分析:      1.   郑某、凌某因无效委托关系收取的18.5万元,属于“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返还;      2.   但需扣除其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如A某的交通、住宿、证件办理的必要开支),该部分费用属于“不能返还的必要支出”,应折价补偿给郑某、凌某;      3.   结合同类判例(如福鼎法院同类案件),法院不会支持全额返还,核心是考虑双方均有过错(后文详述),需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焦点2:A某离开中国,郑某、凌某是否负有责任?

结论:郑某、凌某对A某离开无直接赔偿责任,但该情节会影响费用返还比例,具体分析:      1.   无直接责任:郑某、凌某的义务是“介绍相亲、协助办理结婚登记”,其核心义务已履行(张某某与A某已办理结婚登记);A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留在中国、是否维持婚姻关系,其离开属于自身意志,与郑某、凌某的介绍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介绍人无需对其离开承担赔偿责任;      2.   间接影响:若郑某、凌某在介绍过程中,隐瞒A某的真实意愿(如A某本身无长期在中国生活、维持婚姻的意愿),或虚构事实(如承诺“A某会长期居留”),则属于过错加重情形,法院会据此提高其返还费用的比例;若未隐瞒、未虚构,仅为正常介绍,A某离开不加重其责任。

焦点3:双方过错如何划分(影响费用返还比例的关键)?

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双方均有过错,过错程度划分如下:      1.   郑某、凌某(主要过错):明知国家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仍接受委托、收取高额费用,违法促成涉外婚姻介绍,是导致委托关系无效的主要原因,过错程度较高,应承担主要责任(通常过错比例为60%-70%);      2.   刘某、张某(次要过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涉外婚姻介绍可能存在的风险(如外籍配偶居留问题、婚姻稳定性问题),且应当明知未经许可的涉外婚姻介绍不受法律保护,却仍主动委托他人介绍、支付高额费用,对自身财产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通常过错比例为30%-40%)。

(三)法院可能的裁判结果(结合同类生效判例)

参考福建省漳平市法院、江西省上栗县法院同类涉外婚姻介绍纠纷判例,本案法院大概率会作出如下判决:      1.   确认刘某、张某与郑某、凌某之间的委托介绍关系无效;      2.   郑某、凌某扣除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如1-2万元)后,酌定向刘某、张某返还部分费用(结合18.5万元本金及双方过错,返还金额大概率在6-10万元之间);      3.   驳回刘某、张某要求“全额返还18.5万元”的诉讼请求;      4.   案件诉讼费用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

(四)延伸法律风险提示(律师建议)

1.   对刘某、张某(委托方)

  • 切勿轻信“涉外婚姻介绍”“包成功”等承诺,我国法律禁止任何营利性涉外婚姻介绍,此类委托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极易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

  • 若已支付相关费用,应及时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收款凭证等证据,便于后续通过诉讼追回部分损失;

  • 涉外婚姻的成立应基于双方自愿,需依法办理签证、婚姻登记等手续,警惕他人以“介绍涉外婚姻”为名骗取钱财。

2.   对郑某、凌某(介绍方)

  • 立即停止以营利为目的的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此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能被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若存在串通外籍人员骗取钱财的情形,还可能构成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如与A某串通,以结婚为名骗取18.5万元,可能被追究诈骗罪共犯责任);

  • 若已收取相关费用,应主动与委托方协商返还事宜,减少自身法律风险;若被诉至法院,应积极举证自身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争取减轻责任。

3.   共性提醒

我国法律明确区分“合法涉外婚姻”与“非法涉外婚姻介绍”:正常的跨国婚姻(双方自愿、依法办理手续)受法律保护,但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涉外婚姻介绍行为均属非法;若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违背外籍妇女意志将其出卖,还可能构成拐卖妇女罪,面临严厉刑事处罚。

三、律师总结

本案的核心逻辑的是“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过错方按比例承担责任”。郑某、凌某的涉外婚姻介绍行为违法,导致委托关系无效,需返还大部分费用;刘某、张某自身存在过错,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此类案件的关键启示的是:婚姻不可商品化,涉外婚姻介绍需严守法律底线,任何试图通过非法介绍涉外婚姻营利的行为,不仅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委托方也应提高风险意识,切勿轻信非法婚介承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如有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5210796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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