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518694776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倡信律所解读

发表时间:2026-04-13 15:16

一、问题缘起:“两卡”犯罪中两罪界分的认知分歧与实践误区

刑法理论界对于在“两卡”(电话卡、银行卡)犯罪中如何界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存在认识分歧,实践中出现了机械界分两罪的错误做法——将帮信罪限制在事前行为以及单纯供卡模式,以“事前与事后”“供卡与转账”的两分法划分两罪,导致转账、取现、套现、提供刷脸验证等行为被“一刀切”认定为掩隐罪。
此种机械界分模式,在刑法解释论上会造成严重后果:一方面使得刑法设立帮信罪“以轻罪填补处罚漏洞”的立法初衷落空;另一方面忽视犯罪主观要件的核心作用,出现“以重罪为轻罪填补处罚漏洞”的现象,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可能导致轻罪重判,损害司法公正。

二、核心前提:掩隐罪与帮信罪在刑法体系中的不同定位

准确界分两罪,首先需明确二者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的差异——帮信罪是上游犯罪共犯和下游掩隐罪的堵截罪名,而非二者关系倒置,这一核心定位由两罪的立法目的和犯罪本质决定。

(一)掩隐罪:具有洗钱性质的事后帮助犯

掩隐罪与洗钱罪在洗钱手段上完全一致,核心都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在传统司法实践中,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均是洗钱罪、掩隐罪的典型表现形式。这一本质特征,是理解两罪在客观行为上出现表面重叠、交叉,进而实现实质界分的关键前提。
掩隐罪的核心属性是“事后帮助”,即行为介入时,上游犯罪已完成,犯罪所得已形成,行为人的核心行为是对已存在的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

(二)帮信罪:信息网络时代的堵截性罪名

帮信罪是我国刑法适应传统犯罪向网络犯罪转变的新形势、新问题而增设的堵截性罪名,其立法初衷在于规制信息网络犯罪中各类边缘性、辅助性帮助行为,填补传统罪名的处罚漏洞。
需特别明确的是,刑法并未将帮信罪的介入时点限制在事前、事中,“介入时点”不能作为界分两罪的判断标准,行为性质才是核心关键。实践中将帮信罪局限于事前供卡、排除事后转账等行为的做法,违背了帮信罪的立法本意。

(三)误区警示:单纯供卡与转账对立的危害

涉“两卡”帮信罪仅立足于单纯供卡模式的误区,本质是将供卡与转账两种行为对立起来,进而将所有转账、取现、套现行为全部推定为掩隐罪的适用范围。这种做法的弊端十分明显:
一方面,以掩隐罪的犯罪构成审查此类涉“两卡”行为时,很多行为会因不符合“明知是犯罪所得”这一主观明知要件,无法构成掩隐罪;另一方面,由于帮信罪被不当限制在单纯供卡模式,轻罪的处罚漏洞无法填补,最终可能导致放纵犯罪。
事实上,“两卡”犯罪纳入帮信罪规制范围后,原则上应优先以帮信罪论处,而非随意扩张掩隐罪的适用范围。将帮信罪与掩隐罪放在同层次界分,忽视二者的堵截与被堵截关系,正是造成轻罪重判问题的根源。

三、实践困境:掩隐罪的不当扩张及限缩路径

(一)核心困境:掩隐罪“明知”要件的认定难题与不当扩张

在涉银行卡犯罪中,“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一直是掩隐罪认定的核心难点。作为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明知”不能仅凭行为人供述认定,而必须依据客观行为表现、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业务庭(厅、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断卡纪要》)明确,行为人提供银行卡并有附随行为的案件,可指向掩隐罪适用,但该规定仅为提示性引导,并非绝对适用——条文中特意强调“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且采用“可以”认定为掩隐罪的稳妥表述,而非“应当”。
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机械理解和执行《断卡纪要》相关条款,将掩隐罪的“明知”要件扩大化、拔高认定,导致掩隐罪适用范围不当扩张,大量本应认定为帮信罪或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被错误认定为掩隐罪。

(二)限缩路径:明确掩隐罪的适用边界

结合司法实践,掩隐罪的适用应严格限定在具有明显洗钱性质的行为,避免扩大化。实践中应重点关注以下足以证明掩隐罪“明知”的异常行为,方可考虑认定为掩隐罪:
  1. 多次、频繁实施转账、取现、套现等行为,具有持续性和主动性;

  2. 涉及非法平台、虚拟货币等典型网络洗钱工具,行为具有明显的逃避监管特征;

  3. 操作多张非本人银行卡实施相关行为,且无法作出合理辩解;

  4. 收取明显不合理的报酬,与行为的正常对价严重不符;

  5. 其他具有明显洗钱性质、能够佐证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异常情形。

与之相对,对于偶发性的、仅使用本人银行卡(更易解释为之前提供银行卡行为的附随和延续)、不涉及网络洗钱工具、无明显异常迹象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掩隐罪,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构成帮信罪。

四、核心路径:准确界分两罪的具体标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在“两卡”犯罪中界分掩隐罪和帮信罪,必须严格贯彻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严格限缩因存在转账、取现、套现等情节,就将帮信罪升格认定为掩隐罪的情形,核心从客观行为和主观明知两个维度进行实质区分。

(一)客观方面:行为性质的本质差别

掩隐罪与帮信罪在客观行为上可能存在表面重叠(如均可能涉及银行卡使用、资金转账),但行为性质有本质区别:
  1. 掩隐罪:核心是“洗钱性质行为”,行为目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逃避司法机关追查,行为具有明显的隐蔽性、逃避性,通常伴随规避监管的异常操作(如频繁换卡、拆分转账、使用虚拟货币结算等)。结合相关规定,行为人出租、出借信用卡后,若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提供刷脸验证等行为,且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可能认定为掩隐罪。

  2. 帮信罪:核心是“信息网络犯罪的边缘帮助行为”,行为目的是为上游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本身不直接针对犯罪所得的掩饰、隐瞒,更多是为上游犯罪的实施提供便利,行为通常具有中性、辅助性特征,无明显逃避监管的异常迹象。根据反向解释,行为人出租、出借信用卡后,若实施转账、套现等行为,可认定为帮信罪的“支付结算”行为,但若缺乏对犯罪所得的明知,则不宜认定为掩隐罪。

判断行为性质的关键的是:是否具有明显逃避监管的异常迹象、报酬是否明显不合理、是否使用典型洗钱工具等。

(二)主观方面:明知的内容与程度差异

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不同,这也是界分两罪的核心关键:
  1. 掩隐罪的“明知”:内容更为具体,程度更为明确。行为人需明知自己所处理的资金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在掩饰、隐瞒该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对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型、犯罪所得的具体情况有相对清晰的认知(至少是概括性的明确认知)。

  2. 帮信罪的“明知”:内容相对概括,程度相对模糊。行为人仅需明知被帮助者“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无需明确知晓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型、犯罪所得的具体情况,对银行卡所处理的资金与上游犯罪的关联性认知是笼统的、模糊的。

实践中,涉“两卡”犯罪的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认识往往具有模糊性,强明知与弱明知难以明确区分。正是这种模糊性,决定了原则上“两卡”犯罪应当优先考虑构成帮信罪或无罪,而非一律认定为掩隐罪——这是刑法处罚范围合理分层的必然要求,也是避免轻罪重判的关键。

(三)界分流程:分层判断,坚守证据裁判原则

掩隐罪和帮信罪的判断应遵循分层逻辑,从法理上理顺二者的堵截与被堵截关系,具体流程如下:
  1. 第一步:优先审查是否构成掩隐罪。按照掩隐罪的犯罪构成,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所处理的资金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客观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洗钱性质。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构成掩隐罪,依法以掩隐罪定罪处罚。

  2. 第二步:审查是否构成帮信罪。若行为人不符合掩隐罪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证据),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审查是否构成帮信罪。实践中,对于提供“两卡”后又实施转账等行为的,需结合主观明知综合判断,不可一律认定为掩隐罪或数罪并罚。

  3. 第三步:做好行刑衔接。经审查,若行为人既不构成掩隐罪,也不构成帮信罪,且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不得随意定罪处罚,应依法以行政处罚等手段规制,做好行刑衔接,避免刑事处罚扩大化。


案例分享

案例分享

副标题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副标题

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网部分内容可能涉及转载或摘录于网络,但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经本网核实后将会第一时间做删除处理。
website qrcode

扫码查看手机版网站

律师热线:18518694776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西环广场A座7层
微信扫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