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倡信律所解读发表时间:2026-04-13 15:16 一、问题缘起:“两卡”犯罪中两罪界分的认知分歧与实践误区刑法理论界对于在“两卡”(电话卡、银行卡)犯罪中如何界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存在认识分歧,实践中出现了机械界分两罪的错误做法——将帮信罪限制在事前行为以及单纯供卡模式,以“事前与事后”“供卡与转账”的两分法划分两罪,导致转账、取现、套现、提供刷脸验证等行为被“一刀切”认定为掩隐罪。 此种机械界分模式,在刑法解释论上会造成严重后果:一方面使得刑法设立帮信罪“以轻罪填补处罚漏洞”的立法初衷落空;另一方面忽视犯罪主观要件的核心作用,出现“以重罪为轻罪填补处罚漏洞”的现象,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可能导致轻罪重判,损害司法公正。 二、核心前提:掩隐罪与帮信罪在刑法体系中的不同定位准确界分两罪,首先需明确二者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的差异——帮信罪是上游犯罪共犯和下游掩隐罪的堵截罪名,而非二者关系倒置,这一核心定位由两罪的立法目的和犯罪本质决定。 (一)掩隐罪:具有洗钱性质的事后帮助犯掩隐罪与洗钱罪在洗钱手段上完全一致,核心都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在传统司法实践中,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均是洗钱罪、掩隐罪的典型表现形式。这一本质特征,是理解两罪在客观行为上出现表面重叠、交叉,进而实现实质界分的关键前提。 掩隐罪的核心属性是“事后帮助”,即行为介入时,上游犯罪已完成,犯罪所得已形成,行为人的核心行为是对已存在的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 (二)帮信罪:信息网络时代的堵截性罪名帮信罪是我国刑法适应传统犯罪向网络犯罪转变的新形势、新问题而增设的堵截性罪名,其立法初衷在于规制信息网络犯罪中各类边缘性、辅助性帮助行为,填补传统罪名的处罚漏洞。 需特别明确的是,刑法并未将帮信罪的介入时点限制在事前、事中,“介入时点”不能作为界分两罪的判断标准,行为性质才是核心关键。实践中将帮信罪局限于事前供卡、排除事后转账等行为的做法,违背了帮信罪的立法本意。 (三)误区警示:单纯供卡与转账对立的危害涉“两卡”帮信罪仅立足于单纯供卡模式的误区,本质是将供卡与转账两种行为对立起来,进而将所有转账、取现、套现行为全部推定为掩隐罪的适用范围。这种做法的弊端十分明显: 一方面,以掩隐罪的犯罪构成审查此类涉“两卡”行为时,很多行为会因不符合“明知是犯罪所得”这一主观明知要件,无法构成掩隐罪;另一方面,由于帮信罪被不当限制在单纯供卡模式,轻罪的处罚漏洞无法填补,最终可能导致放纵犯罪。 事实上,“两卡”犯罪纳入帮信罪规制范围后,原则上应优先以帮信罪论处,而非随意扩张掩隐罪的适用范围。将帮信罪与掩隐罪放在同层次界分,忽视二者的堵截与被堵截关系,正是造成轻罪重判问题的根源。 三、实践困境:掩隐罪的不当扩张及限缩路径(一)核心困境:掩隐罪“明知”要件的认定难题与不当扩张在涉银行卡犯罪中,“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一直是掩隐罪认定的核心难点。作为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明知”不能仅凭行为人供述认定,而必须依据客观行为表现、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业务庭(厅、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断卡纪要》)明确,行为人提供银行卡并有附随行为的案件,可指向掩隐罪适用,但该规定仅为提示性引导,并非绝对适用——条文中特意强调“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且采用“可以”认定为掩隐罪的稳妥表述,而非“应当”。 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机械理解和执行《断卡纪要》相关条款,将掩隐罪的“明知”要件扩大化、拔高认定,导致掩隐罪适用范围不当扩张,大量本应认定为帮信罪或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被错误认定为掩隐罪。 (二)限缩路径:明确掩隐罪的适用边界结合司法实践,掩隐罪的适用应严格限定在具有明显洗钱性质的行为,避免扩大化。实践中应重点关注以下足以证明掩隐罪“明知”的异常行为,方可考虑认定为掩隐罪:
与之相对,对于偶发性的、仅使用本人银行卡(更易解释为之前提供银行卡行为的附随和延续)、不涉及网络洗钱工具、无明显异常迹象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掩隐罪,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构成帮信罪。 四、核心路径:准确界分两罪的具体标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两卡”犯罪中界分掩隐罪和帮信罪,必须严格贯彻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严格限缩因存在转账、取现、套现等情节,就将帮信罪升格认定为掩隐罪的情形,核心从客观行为和主观明知两个维度进行实质区分。 (一)客观方面:行为性质的本质差别掩隐罪与帮信罪在客观行为上可能存在表面重叠(如均可能涉及银行卡使用、资金转账),但行为性质有本质区别:
判断行为性质的关键的是:是否具有明显逃避监管的异常迹象、报酬是否明显不合理、是否使用典型洗钱工具等。 (二)主观方面:明知的内容与程度差异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不同,这也是界分两罪的核心关键:
实践中,涉“两卡”犯罪的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认识往往具有模糊性,强明知与弱明知难以明确区分。正是这种模糊性,决定了原则上“两卡”犯罪应当优先考虑构成帮信罪或无罪,而非一律认定为掩隐罪——这是刑法处罚范围合理分层的必然要求,也是避免轻罪重判的关键。 (三)界分流程:分层判断,坚守证据裁判原则掩隐罪和帮信罪的判断应遵循分层逻辑,从法理上理顺二者的堵截与被堵截关系,具体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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