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信律所解读·公交驾驶员程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发表时间:2026-04-22 15:33 去年6月,公交车驾驶员程某在站点停靠过程中,因疏于观察,在一名88岁的老人还未上车时便按下了关门按键,导致老人的手及拐杖被车门夹住。程某发现并开门后,老人失去平衡摔倒,送医治疗5天后不治去世。一审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程某入职从事公交车驾驶员工作。2025年6月一天早晨9点多,程某驾驶公交车至潜江市江汉油田五七龙虾城公交站等候乘客上下车,在一名男性乘客从前车门上车后,程某疏于观察,在未确保无人继续上下车的情况下,启动关门键关闭前车门,车门将正在上车的被害人严某的手及拐棍夹住,程某发现后启动开门键,严某失去平衡后跌倒在地受伤。程某立即下车查看伤情,并拨打120急救、110报警,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程某随车将严某送至医院救治。但是在经过5天治疗后,被害人严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殁年88周岁)。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符合在多种自身疾病的基础上,因外伤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程某随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去年7月,程某所在的公交公司与被害人严某的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同年8月,严某的家属对程某予以谅解。 倡信律所解读·公交驾驶员程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一、案件总结被告人程某自2020年8月起从事公交车驾驶员工作,2025年6月的一天早晨9时许,其驾驶公交车停靠潜江市江汉油田五七龙虾城公交站时,在一名男性乘客上车后,因疏于观察、未确认无人继续上下车,便按下关门按键,导致正在上车的88岁被害人严某的手及拐杖被车门夹住。程某发现后立即开门,但严某失去平衡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程某第一时间下车查看,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并随车将严某送往医院救治,严某经5天治疗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严某系在自身多种疾病基础上,因外伤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程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2025年7月,程某所在公交公司与严某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同年8月,严某家属对程某出具谅解书。一审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谅解情况,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律师分析(一)罪名认定: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1. 主观层面:程某作为从业近5年的公交驾驶员,明知公交车停靠站点时需仔细观察上下车人员、确保安全后再关门,却因疏忽大意未履行观察义务,属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主观上系过失,而非故意,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2. 客观层面:程某的违规关门行为(未确认安全即关门)与严某被夹、摔倒受伤,最终因外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便严某自身患有多种疾病,但其死亡的直接诱因是程某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外伤,根据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相关规定,自身疾病不阻断程某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因此程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 罪名区分:本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交通肇事罪发生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针对的是公共道路上的车辆通行安全;而本案发生在公交站点停靠、乘客上下车的特定环节,系驾驶员履职过程中的过失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法院的罪名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量刑考量:多重从宽情节,依法适用缓刑1. 法定从宽情节:程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酌情从轻情节:一是程某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下车查看、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随车送医,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体现出一定的悔罪态度;二是其所在公交公司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程某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有效弥补了被害人家庭的损失,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 3. 缓刑适用理由:法院综合考量,程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有自首、积极救助、获得谅解等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明确,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因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量刑适当、贴合案件实际。 (三)行业警示:公交驾驶员的履职责任与刑事风险1. 岗位履职底线:公交驾驶员直接关系到乘客及周边人员的人身安全,“仔细观察、确认安全”是核心履职要求,尤其是针对老人、小孩等特殊乘客,更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切勿因疏忽大意、心存侥幸违规操作,否则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2. 过失犯罪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程某仅因一次疏于观察,便导致被害人死亡、自身身陷囹圄,警示所有公交驾驶员及各类履职人员,“过失”并非免责理由,只要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如致人死亡、重伤),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付出沉重代价。 3. 特殊被害人的责任考量:本案被害人系88岁高龄老人,身体机能较弱,轻微外伤即可能引发严重后果,这也提醒各类服务行业从业者,面对老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需履行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避免因轻微疏忽引发不可挽回的悲剧。 三、律师提示(一)对公交行业及从业人员的提示1. 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公交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驾驶、应急处置及法律知识培训,重点强调站点停靠、乘客上下车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规范,明确过失操作的法律风险,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 完善安全监管机制:公交公司可通过加装车内监控、语音提醒(如“请确认上下车完毕后关门”)、定期安全督查等方式,规范驾驶员操作,防范因疏忽大意引发的安全事故;同时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引导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3. 驾驶员履职要求:公交驾驶员上岗时应保持专注,杜绝分心、懈怠,尤其在站点停靠时,务必仔细观察前后门上下车人员,确认无人员上下、无物品被夹后,再关闭车门、启动车辆;遇到老人、小孩等特殊乘客,应耐心等候,必要时提供协助。 (二)对普通公民及特殊群体的提示1. 乘坐公交的安全注意:乘客上下公交车时应快速有序,避免拖延、拥挤,尤其是老人、小孩,需在家人陪同下上下车,注意观察车门开关状态,避免身体部位或物品被车门夹住;发现驾驶员违规操作时,可及时提醒。 2. 事故后的权益维护:若因公交驾驶员违规操作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被害人或其家属应及时留存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等),可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配合公安机关、法院的调查处理,依法主张权利。 (三)涉案后的应对建议若从业人员因履职过失引发安全事故、涉嫌犯罪,应第一时间采取救助措施,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同时主动与被害人或其家属沟通,协商赔偿事宜、争取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最大限度争取从宽处理,降低法律后果。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如有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5210796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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