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法律分析发表时间:2026-04-27 17:23 案件基本事实:一名网店店主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开了多家网店售卖假冒的耐克、李宁服饰箱包,累计销售金额高达126万多元。日前,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对这名以卖假货为业的网店店主提起公诉,不仅如此,公诉人还支持了品牌方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求。何某2017年6月起从常熟服装市场的档口,低价购入假冒的耐克、李宁服饰箱包,通过淘宝店铺和微店店铺对外销售,他还雇用两名小工负责客服和打包发货。在法庭上,何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当被问及是否知假时,他坦言“知道”。而售假利润空间之大,从进货价便可见一斑:他承认,假冒商品的进货价远低于正品,差价达到七八倍。2025年底,何某在常熟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计,他开设网店的8年间,销售假冒耐克、李宁服饰箱包,销售金额达126万余元。虹口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何某销售假冒商品的时间长、金额大,已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何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与此同时,被侵权的品牌方耐克公司还提出了民事赔偿要求,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检察机关对此予以支持,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婷婷表示:“我们支持权利人在被告人自认的违法所得基础上,加上合理的维权成本以及惩罚性赔偿,最终双方达成了20多万元的赔偿方案。”目前,被告人何某已退赃退赔40万元。案件正在审理中,将择期宣判。八年经营,百万元销售额,最终换来的是刑事起诉与额外的惩罚性赔偿,可谓“得不偿失”。 律师解读本案核心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量刑,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结合案件事实、2025年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从法律层面全面解读如下: 1. 罪名定性与构成要件:何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核心构成要件全部满足:一是犯罪客体,侵犯了耐克、李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破坏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二是客观方面,实施了销售假冒耐克、李宁注册商标的服饰箱包的行为,且通过淘宝、微店等渠道公开销售,销售金额达126万余元,属于“销售金额巨大”;三是主观方面,何某当庭坦言“知道”所售商品为假冒,结合其以明显低于正品七八倍的价格进货的情形,符合司法解释中“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认定标准,主观上具有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四是主体方面,何某作为网店经营者,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 2.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依据:根据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到“其他严重情节”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何某销售金额达126万余元,远超“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为严重情节”的十倍标准,且售假时间长达8年,持续时间久、涉案范围广,同时雇用他人协助经营,形成固定售假模式,因此检察机关认定其“情节特别严重”,符合最新司法解释规定。 3. 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该罪的量刑分为两档,“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何某销售金额126万余元,属于“销售金额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既契合该罪的量刑梯度,也考虑到何某当庭认罪认罚、已退赃退赔40万元的从轻情节,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解读:本案中,品牌方耐克公司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求得到检察机关支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一是侵权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何某明知是假冒商品仍长期大规模销售,主观故意明显;二是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其售假时间长、金额大,严重侵害品牌方知识产权和市场秩序;三是已造成实际损害,品牌方因假冒商品遭受商誉和经济损失。最终双方达成20多万元的赔偿方案,包含违法所得、维权成本和惩罚性赔偿,既弥补了品牌方的损失,也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严厉惩戒,契合当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5. 退赃退赔的法律意义:何某已退赃退赔40万元,该行为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及刑事政策,犯罪分子主动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中,该退赃退赔行为不仅能降低何某的量刑幅度,也能在民事赔偿部分抵扣相应金额,同时体现其认罪悔罪态度,是司法实践中考量量刑的重要因素。 律师能做的结合本案不同主体的需求,律师可发挥专业作用,为被告人、被侵权品牌方、相关市场主体提供针对性法律服务,具体如下: 针对被告人何某1. 提供刑事辩护服务:担任何某的辩护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最新司法解释,制定罪轻辩护策略。重点围绕其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等从轻情节展开辩护,争取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降低刑罚幅度(如在检察机关建议刑期基础上争取从轻);同时,核实审计报告中销售金额的认定是否准确,甄别是否存在刷单、虚假交易等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情形,确保犯罪数额认定合法合理。 2. 协助处理民事赔偿事宜:协助何某与被侵权品牌方(耐克公司)沟通协商民事赔偿事宜,结合其退赃退赔情况,争取进一步降低赔偿金额,达成更合理的赔偿协议;同时,指导何某整理相关财产证明,合理规划退赔方案,避免因赔偿压力导致财产被过度执行。 3. 提供法律指导与权益维护:向何某解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律规定、量刑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让其明确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后果;指导其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庭审工作,规范供述内容,避免因表述不当影响量刑;同时,维护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合法权利,如申请回避、质证等权利。 针对被侵权品牌方(耐克、李宁等)1. 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接受品牌方委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诉讼,明确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含惩罚性赔偿)、消除影响等;结合何某的违法所得、品牌方的维权成本、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计算赔偿金额,确保赔偿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 协助收集证据,支撑诉求:协助品牌方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包括假冒商品的鉴定报告、何某的销售记录、审计报告、品牌方的维权支出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支撑惩罚性赔偿及其他诉讼请求;同时,协助品牌方配合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助力追究何某的刑事责任。 3. 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服务:为品牌方提供长期知识产权保护建议,包括建立假冒商品监测机制,及时发现网络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协助品牌方在电商平台投诉、举报侵权店铺,要求平台下架侵权商品、关闭侵权店铺;指导品牌方完善知识产权维权体系,防范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针对电商从业者及相关市场主体1. 提供合规审查与法律培训:为网店经营者、市场档口商户等提供知识产权合规审查服务,排查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如销售假冒商品、商标近似使用等);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培训,普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律规定、最新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提高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合规经营意识。 2. 提供风险防范与维权指导:指导电商从业者规范进货渠道,建立进货查验机制,避免购入假冒商品;告知从业者销售假冒商品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引导其坚守合法经营底线;若从业者不慎涉及侵权纠纷,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协助其应对投诉、诉讼,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案件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结合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从犯罪成因、案件特点、法律适用难点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1. 犯罪成因分析:一是被告人何某法律意识淡薄,贪图高额利润,明知销售假冒商品违法,却被七八倍的进货差价所诱惑,长期从事售假活动,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误以为“售假只是罚款,不会触犯刑法”;二是利益驱动明显,假冒商品的进货价远低于正品,销售利润空间巨大,且何某通过多家淘宝、微店店铺销售,受众范围广、销量易提升,进一步加剧了其售假的侥幸心理;三是自我约束不足,何某售假时间长达8年,未被及时发现,逐渐形成固定的售假模式,甚至雇用他人协助经营,进一步放大了侵权行为的危害;四是合规意识缺失,未建立合法的进货和销售机制,对所售商品的商标合法性未进行任何查验,无视品牌方的知识产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案件典型特点:一是售假模式网络化,依托淘宝、微店等电商平台,突破地域限制,销售范围广、隐蔽性强,给案件取证带来一定难度,契合当前网络售假的主流模式;二是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何某售假长达8年,累计销售金额达126万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三是主观故意明确,何某当庭承认“明知是假冒商品”,且以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进货,符合司法解释中“明知”的认定情形,无任何辩解空间;四是刑民责任并行,本案既涉及刑事处罚(何某被提起公诉,面临有期徒刑和罚金),也涉及民事赔偿(品牌方主张惩罚性赔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体现了知识产权侵权的双重责任追究原则;五是追赃挽损及时,何某已退赃退赔40万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相关损失,体现了其认罪悔罪态度。 3. 法律适用难点与应对:一是销售金额的认定,网络售假中可能存在刷单、虚假交易等情形,需结合审计报告、交易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综合甄别,确保销售金额认定准确,本案中经审计确认销售金额126万余元,结合何某供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解决了该难点;二是“明知”的认定,本案中通过何某的当庭供述、进货价格与正品价格的巨大差距,结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明知”,无需额外举证;三是惩罚性赔偿的金额确定,需结合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品牌方的维权成本、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综合计算,本案中检察机关支持品牌方诉求,双方达成20多万元的赔偿方案,兼顾了补偿与惩戒功能,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惯例;四是涉案人员的责任划分,何某雇用的两名小工负责客服和打包发货,需结合其参与程度、主观认知,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未对两名小工提起公诉,推测其参与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件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售假刑事案件,凸显了当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点和难点,也为电商从业者、品牌方及社会公众敲响了警钟。何某为追求高额利润,明知是假冒耐克、李宁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长期通过电商平台大规模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126万余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八年经营、百万元销售额”最终换来“刑事起诉+惩罚性赔偿”的结局,真正体现了“得不偿失”。 从案件本质来看,本案的发生,根源在于被告人何某的贪婪与法律意识淡薄,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误以为“售假有利可图、风险可控”,却不知长期大规模售假已触犯刑法,需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同时,本案也暴露了部分电商平台在商品审核、侵权监测方面可能存在的漏洞,以及部分市场档口在供货环节的不规范,为假冒商品流入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 从法律导向来看,本案的办理体现了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一方面,检察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何某提起公诉,明确了网络售假的刑事处罚标准,尤其是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的适用,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参考;另一方面,支持品牌方的惩罚性赔偿诉求,打破了“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困境,进一步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引导市场主体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本案的警示意义尤为突出:对于电商从业者而言,务必坚守合法经营底线,规范进货渠道,主动核实所售商品的商标合法性,摒弃“售假暴富”的幻想,明确销售假冒商品不仅会面临罚款,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品牌方而言,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善的侵权监测和维权机制,及时发现和打击侵权行为,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假冒商品,主动举报侵权行为,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应加强商品审核和侵权监测,及时下架侵权商品、关闭侵权店铺,履行平台监管责任,从源头遏制网络售假行为的发生。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如有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5210796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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