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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遭遇裁员,劳动者有权说“不”

发表时间:2020-07-09 11:30作者:运营部来源:网络

    【律师事务所/案情介绍】

    2011年6月,李女士发现自己的薪水与上个月相比,每月工资被降了30%,一开始李女士以为是人事部计算有误,但是在询问后人事部后得知,薪资被降并非人事部计算有误,而是公司对她的薪资进行了调整。此外,在询问其他同事之后李女士得知,在全部109名员工中,与她一样被降薪的只有10人。于是大家一起找到领导交涉,得到的答复是:要么接受降薪,要么自动离职。至此,大家才明白公司的用意在于:想将他们裁员,但是又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才以此手段逼迫他们自行辞职。李女士一行人不愿意辞职,但是对于公司的无故降薪行为又不知该如何维权,于是他们找到工会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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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解析】

    上述案件中,李女士公司的行为明显无法定依据,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软裁员”行为,该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在上述案件中,该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降低李女士等人的工资标准,这一行为无疑既是违法也属违约。同时,该公司单方降低工资的行为也构成克扣工资。对此,李女士等人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补发被扣除的薪水、恢复原工资标准、并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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