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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律师/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要求赔偿是否有时限问题

发表时间:2020-08-05 11:31作者:运营部来源:网络

    【律师事务所‍案情介绍】

    2001年1月,王某经朋友介绍到一外资服装公司工作,并同该公司签订了一年的,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每月工资1000元。超初半年,该服装公司都能按时足额为王某支付工资,半年后因企业经营状况欠佳,连续数月拖欠职工工资。今年1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王某调到另一家公司,该服装公司尚欠其工资4300元。王某多次到服装公司索要工资,该公司称资金紧张,待情况好转后再发放。2月12日,王某到劳动保障信访部门反映,经信访部门与该公司联系,2月15日该公司作出答复:“因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支付”。王某接到答复通知后,经反复考虑于2002年6月10日向委提起申诉。

    【法院判决】

    根据王某申诉书中所述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与服装公司因工资支付产生争议,应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60日内提出。王某曾到信访部门反映此事,服装公司于2月15日作出答复,无法支付工资,应认定2月15日为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但王某于6月10日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60日的申请期限,故于6月15日做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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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西城区律师小编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今年9月1日将在我市正式施行的《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法定申请期限提出申请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当事人明知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但在超过申请定期限后才提起申请,又举不出遭受不可抗力的情形或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机构只得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从近年来劳动争议受理情况看,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中每十起就有一起超过法定仲裁申请期限,因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循定法程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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