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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琮诉被告北京军区空军蓝天宇锋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9-06-11 16:44作者: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网络部

                                                                      案情介绍

执行律师:李淼主任

        2010年7月至2011年8月15日期间,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入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工资标准为1002元,2011年1月至8月原告工资标准为2202元。因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足额发放工资,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口头提出辞职,但因被告说单位缺人,因此原告上班至2011年8月15日。

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军区空军蓝天宇锋幼儿园支付原告肖琮二年八月一日至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万七千零二十二元;被告支付原告肖琮二年七月、八月的工资差额八百零四元;被告支付原告肖琮二一一年八月一日至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期间的工资一千零一十一元四角九分;被告支付原告肖琮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千四百四十六元五角四分。

点睛:《劳动法》只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不受该法调整。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仲裁是前置程序,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后,才可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每月的二倍工资,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根据劳动者每月工资的构成来确定。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应该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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