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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律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发表时间:2020-08-24 11:55作者:运营部来源:网络

    【重大交通事故律师】2020年4月15日5时30分,在乾安县境内503公路286KM处,自西向东行驶的奥迪牌轿车与自东向西行驶的羚羊牌轿车刮后,奥迪牌轿车与自东向西行驶的小型半截货车相撞,致小型半截货车起火,事故造成11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乾安县领相关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部门处理相关工作。

    事故现场目前已经处理结束,伤者已经送医。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一、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重大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例部门。

    3、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及将所发生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二、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三、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历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结束。

    五、违反本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成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合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重大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是多久?

    吉林乾安交通事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快的一周,慢的一年。

    1、暂扣车辆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2、责任认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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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伤残评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4、赔偿调解期限

    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真相、认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5、处罚期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则应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6、申请复议期限

    当事人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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