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0日14时15分许,被告陈某驾驶京QV****轿车由南向西行驶至海淀区银泉路西向东掉头时未保证行车安全,撞上原告骑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通过简易程序对本次交通事故做出NO.613302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被告陈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住院治疗20天,经诊断为做胫腓骨开放性骨折(A042C3.3/I01-MT3-NV1),左小腿皮肤裂伤。事故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保险期间是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成的损失
判决结案,保险公司向金伟支付134923.56元,金某向刘某某支付医疗费14941.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