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0日, 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京N8****的小汽车行驶至海淀区某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海淀区交通支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次要责任。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57285.32元, 肇事方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原告对此非常满意,特送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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