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律师:刘汉波、张娴
当事人:张某某
2018年4月29日13时20分,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京PS****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西环南路345路快车西环南路站向南50米处时,与原告所乘的公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被告一全责,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昌平区医院治疗,经诊断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等。原告在北京市昌平区医院住院67天,经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残疾,赔偿系数10%,误工期27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90日。调解获赔16万余元,原告对此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