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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外地农村户口,八级伤残,按照城镇标准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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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外地农村户口,八级伤残,按照城镇标准获赔

案例详情

    执行律师:李淼、李文俊

    当事人:刘志华

    2018年1月7日,被告陈铁军驾驶车牌号为京AD11079大货车行至昌平区顺沙路消防队门口处,撞到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的原告,原告受伤被送至昌平沙河医院和北京红十字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诊断为脾粉碎性破裂,胰腺挫裂伤等,并进行了眉弓受伤缝合,脾摘除手术,胰腺修补术;在上诉两个医院住院治疗24天。本次事故经昌平交警支队沙河大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委托律师处理赔偿事宜,诉前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脾切除构成等级为八级伤残,胰腺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诉中律师和肇事司机、保险公司、以及司机所在单位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法院判决原告获赔500685.33元。